小學生在玩體育設施時因同學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打鬧并游玩體育設施時,因被同學推了一把而受傷。此時,受害者、同學和學校之間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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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與張某是小學同學,事發(fā)時均不滿8歲。某日,張某把楊某抱到單杠上,楊某呼喊自己抓不住了,張某推了楊某一下,楊某就從單杠上掉下來摔傷,臥床封閉治療7天。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楊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張某的母親劉某,以及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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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p>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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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辦法院認為,本案因未滿八周歲的楊某在某小學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根據(jù)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侵害時,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即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推定為有過錯。某小學所舉證據(jù)僅能證明其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卻不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謹慎注意義務,其作為教育機構,更應清楚小學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及成年人,更應加強管理。事故的發(fā)生表明某小學在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小學生的人身安全缺乏足夠的安全防范意識,具有不注意的過失,其過錯程度輕微,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
張某傷楊某,根據(jù)規(guī)定,張某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劉某承擔侵權責任。楊某能夠認識到張某抱其上單杠有危險而不加反對并伸手抓單杠,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楊某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經(jīng)辦法院認定,楊某及某小學分別承擔10%和2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劉某承擔主要責任,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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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未成年人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時受到損害,教育機構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責任。此時,學校等教育機構對于未成年人學生具有管理、教育的責任。若教育機構無法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具有不注意的過失。此時,對于教育機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但在實踐中,未成年學生在學校中受傷的原因往往較為復雜、多樣,可能有多種原因導致未成年學生受到損害。根據(jù)規(guī)定,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jù)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綜合考量造成損害發(fā)生的因素,比如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為故意或過失等,并判斷各種行為的原因力大小,從而對責任進行劃分。
本案中,張某將楊某抱上單杠并對楊某是損害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而楊某沒有反對被抱上單杠,學校沒有做好管理是損害發(fā)生的次要原因。因此,經(jīng)辦法院認定楊某及某小學分別承擔10%和20%的賠償責任,劉某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