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理性批判》鉤玄(一)
為何是《實踐理性批判》而非《純粹實踐理性批判》?
康德在寫作《純粹理性批判》時并未將所批判的“理性”僅僅設定為“思辨理性”,而是對“理性”之能力的批判,因而是“純粹理性”——這樣一種批判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已經詳盡,因而無需再對“實踐理性”的應用范圍再行批判(并且實踐理性最終一定要關涉經驗)。以康德本人的話來說,便是:“純粹理性自身包含著批判其全部應用的準繩。”(Kant,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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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純粹實踐理性原理
第一節(jié)?定義及注釋
準則:
意志的決定條件僅對(某一)主體自身有效
法則:
意志的決定條件對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有效
命令:
如果理性完全決定意志,那么行為就會不可避免地依照其發(fā)生的實踐規(guī)則
假言命令:
單單就一個結果和足以達到結果的充分性而言,決定作為現實化原因的理性?存在者的因果性條件(即有條件的命令)
直言(定言)命令:
只是決定意志,不論它是否足以達到這個結果(即無條件的命令)
準則、法則、假言命令、直言命令之關系
:
1、假言命令并非法則(Kant,20?下同)
2、法則只能是直言命令,否則便不是法則,因為缺乏必然性
3、準則既非假言命令,也非直言命令
4、假言命令包含一定的必然性(否則便不是命令),但不能假設其具有同直言命令一般的普遍性,且以主觀為條件
第二節(jié) 定理一
??凡將質料作為意志決定根據的實踐原則一律是經驗的,不能作為實踐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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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質料是現實性為人所欲求的對象,因而是經驗的對象。對于這樣一種對象,意志的決定根據就是該對象的表象與主體的關系,這種關系就是對對象現實性的快樂(因為某物讓我感到快樂,所以我才要得到它)。但是主體對于某一對象是否感到快樂無法被先天地知道,即我無法知道這個對象一定能使我感到快樂。且因為缺乏先天的必然性,該原則甚至不能作為主體自身的法則(Kant,21—22)?
第三節(jié) 定理二
所有以質料作為意志決定根據的實踐原則并無差別,且皆屬于自愛或個人幸福的普遍原則
解釋:
上述原則的決定根據是客體的表象(現實性)以及客體與主體的關系(快樂),但是這種快樂屬于情感,而不屬于知性。只有當主體對現實性感到愉悅時,這種快樂才是實踐的,而一個理性存在者有關人生愉悅的意識是幸福,使幸福成為意志最高決定根據的原則是自愛原則。因而所有以質料作為意志決定根據的實踐原則皆屬于自愛原則。
系定理:
只有單純形式的意志法則將意志的決定根據放在高級欲求能力之中
注釋一:
快樂——無論來自哪里——都屬于低級的欲求能力。無論是身體的快樂,抑或是欣賞藝術時的快樂,即無論快樂來自知性還是來自感性,本質上并無區(qū)別。
注釋二:
對于幸福的渴望來自人類理性的有限性——即人類畢竟同時是一個感性存在者。但是由于不同的人對于幸福的期待與欲求不同,所以一個主觀的必然法則(因為人類一定會追求幸福)在客觀上是一個完全偶然的實踐原則(Kant,25)。
第四節(jié) 定理三
如果一個理性存在者要將他的準則設想為法則,那么他只能將這些準則設想為是依照形式包含著意志的決定根據的實踐原則
解釋:
如果質料是意志的決定根據,那么就不能成為法則;如果拋去一切質料,那么就只會剩下形式,因而只有單純形式可以使準則成為法則。(質料與形式的劃分最早見諸亞里士多德,質料本身便預設著形式的存在,且除質料與形式外再無其它。)
注釋:
康德于此處為了舉證知性可以分辨出適合普遍立法的形式而提供了一個經驗性的例子,該例子是否能說明其論點需存疑,因為不能斷定其做出道德判斷的原因究竟是因為先天的形式還是法律賦予的道德觀念,但康德本人認為該例子本質上是一個同一性命題,因而可從邏輯上先天地予以分辨。
第五節(jié) 任務一
如果只有形式才是意志充足的決定根據,那么這樣一種意志具有什么性質?
回答:
形式只能由理性來表象,從而獨立于經驗,因而獨立于因果性,那么這樣一種獨立性只能在最嚴格的意義上,也即在先驗的意義上稱作自由。所以這樣一種意志就是自由意志。(Kant,29)
第六節(jié) 任務二(第五節(jié)的反證)
如果一個意志是自由的,那么唯一能夠決定自由意志的法則是什么?
回答:
自由意志獨立于經驗,而一個法則的內容即質料只能來自于經驗,所以如果自由意志需要在法則中找到自己的決定根據(準則不具備必然性,因而不是先驗的,因此自由意志無法在準則中找到決定根據,因為自由意志無法被經驗地給予,從而只能在具有必然性的法則中找尋決定根據),那么這種決定根據就是法則的單純形式。
注釋:
康德于此處闡釋了道德是自由的認識基礎。我們的認知只能從經驗開始,而經驗中不存在自由,所以我們無法直接認識自由。但是,我們意識到了道德法則的存在,而倘若沒有自由,道德法則就根本不能存在。因此我們通過道德間接認識到了自由(之所以能夠做某事,在于意識到應當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