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與法碩之觀點不同系列(一):未遂犯

從今天開始,我會不間斷地推送一些關于法考與法碩觀點不同的文章,都是最近在高強度授課之余擠時間寫的,希望能幫助到您。

今天要聊的是未遂犯。
1. 法考的觀點是客觀的未遂論。亦即,只有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的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意,其客觀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險時,應認定為不可罰的不能犯,不能以犯罪論處。
至于客觀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則應以行為時存在的所有客觀事實為基礎,站在行為時的立場,并根據(jù)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
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體的危險犯,危險的判斷時間是行為時而非事后。如果在客觀上沒有任何危險,就不是未遂犯,而是不可罰的不能犯,亦即,應作無罪處理。
2. 法碩的觀點是主觀的未遂論。由于法碩中的犯罪構成采四要件理論,主觀要件的權重非常大,至少和客觀要件的權重一樣大,所以,只要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哪怕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也應認定為未遂犯。
在法碩中,除了迷信犯不構成犯罪,凡是法考中認為的不可罰的不能犯,都被認定為未遂犯。
3. 由此可見,在法考那里,未遂犯與不可罰的不能犯二者涇渭分明,區(qū)別非常明顯。而在法碩這里,不可罰的不能犯并無存在余地,未遂犯是具有“一統(tǒng)江湖”之地位的。
【例1】老蔡將一包面粉交給A,欺騙A說:這是海洛因,你去賣吧。A照辦,結果被抓。
法考觀點:A是不可罰的不能犯,無罪。
法碩觀點:A是販賣毒品罪未遂,確切說是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例2】老蔡想毒死A,于是找來了一包“砒霜”,并對A進行了“投毒”。A吃后未有任何反應。實際上,老蔡誤將白糖當成了砒霜。
法考觀點:老蔡是不可罰的不能犯,無罪。
法碩觀點:老蔡是故意殺人罪未遂,確切說是手段(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例3】老蔡在路邊撿到一個紙包,于是拿回家,到家后老蔡發(fā)現(xiàn)是粉末狀物體,誤以為是海洛因,遂“小心翼翼”地藏在家里。實際上,這根本不是海洛因,只是淀粉而已。
法考觀點:老蔡是不可罰的不能犯,無罪。
法碩觀點:老蔡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確切說是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