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富二代為追女豪擲140萬,買房送奢華生活,玩膩后要錢回來
引言
浙江溫州,25歲富二代為追求23歲女子,豪擲140萬為其買房,當(dāng)天兩人就見了父母,隨后,富二代給予女子奢華生活,帶她周游世界,并控制女子與外人聯(lián)系,不料沒多久,富二代提出分手,并要求退還140萬。
事件回顧
23歲的女孩小劉,正在擦拭著玻璃柜臺,準備開始一天的工作,她有一雙明亮的大眼睛和甜美的笑容,但她的真實生活,卻沒有表面上看起來那么美好。
她的父母離婚后,她就在這家高檔精品店工作,薪水很少,勉強維持生計,一位背著名牌包的年輕男子,推開了商店的大門。
25歲的方明,家境較好,他特意來這家商店,就是為了見小劉,方明穿著昂貴的西服,風(fēng)度翩翩地走了進來,看到小劉甜甜一笑,方明的心跳快了一拍。
方明炫耀起自己的家世來,他說自己家庭生意巨大,年收入高,將來小劉跟他在一起,會像個小公主一樣,過上奢侈的生活。
小劉聽后眼睛一亮,聊天過程中,明里暗里地表達了以她現(xiàn)在的狀況,想買一套自己的房子實在太難,她不是那么容易被方明的幾句話就動搖的人。
方明見小劉躊躇,誠懇地表示可以提供140萬給小劉買房子,既顯示誠意,也顯示實力,小劉心動了,她清楚,方明提供的140萬可以徹底改變她的命運,實現(xiàn)她夢寐以求的生活。
她充滿期待,最終選擇相信方明,接受他的追求,成為他的女友,方明立即把小劉帶到家里,小劉看著方明的別墅,眼睛閃閃發(fā)光。
方明的父母也很喜歡小劉,對她很熱情,接下來,方明帶小劉環(huán)游世界,到各國名勝游覽,他為小劉購買許多名牌包包、衣服和珠寶,小劉過上奢侈的生活。
方明也經(jīng)常給小劉紅包,每次都是520、1314等具有意義的金額,小劉有些不好意思接受,但方明非要她收下,說她現(xiàn)在是自己的女人,這點錢算什么。
因為方明的關(guān)系,小劉很少接觸外面的社會,一切都圍繞著方明,她完全被方明迷住了,失去自我,成為方明控制的木偶,任他玩弄。
方明已經(jīng)完全贏得小劉的信任,對掌控她很滿意,他堅信只要繼續(xù)對小劉好,就能把她牢牢束縛在懷里。
小劉正享受方明的寵愛和奢侈的生活,沒想到方明以兩人性格和觀念不同為由,提出分手,小劉一臉茫然,完全不明白方明為何會這樣改變,有些不敢相信。
小劉質(zhì)問方明,說好的兩人在一起呢,難道是方明的戲弄?方明淡然說這只是鬧著玩,現(xiàn)在鬧夠了。
他本沒想和小劉長期在一起,只是為了找個美女好好折磨一番,滿足自己的控制欲,小劉對自己的信任和依賴令方明厭煩,他迫切想找新游戲,滿足控制欲。
小劉像被閃電劈中,終于明白方明的真實目的,原來這一切都是他設(shè)計的陷阱,她哭個稀里嘩啦,但方明堅持要她歸還140萬,說這是給女朋友的,現(xiàn)在分手了就應(yīng)該退回。
小劉堅定地拒絕,這是方明戀愛期間贈送的,現(xiàn)在分手了哪有要回去的道理,方明不能容忍別人不聽從他,于是去法院起訴小劉,索要140萬。
法律分析
1、方明給予小劉的140萬屬于有條件的贈與行為,小劉已履行條件,無須歸還。
根據(jù)《民法典》第661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wù),贈與附義務(wù)的,受贈人應(yīng)當(dāng)按照約定履行義務(wù)。
方明贈與140萬給小劉,附加的條件是雙方戀愛交往,而小劉在方明提出分手前一直跟他交往,已履行方明提出的條件,因此,該贈與行為已經(jīng)成立,方明后悔并不構(gòu)成要求小劉歸還的理由。
小劉沒有義務(wù)必然跟方明長期發(fā)展感情或為他承擔(dān)其他義務(wù),方明要求小劉歸還140萬沒有法律依據(jù),只會被視為報復(fù)或進一步控制小劉的行為。
2、方明要求小劉歸還140萬的目的在于控制小劉,這違背法律精神和社會公序良俗。
根據(jù)《民法典》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要求小劉歸還140萬的請求,真實目的是玩弄小劉后,想尋找新的獵物,想通過要求歸還贈與的方式,進一步左右和控制小劉的行為。這種控制欲與報復(fù)動機,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法律不應(yīng)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663條規(guī)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quán)益,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小劉在收取140萬以后,已經(jīng)履行了交往的條件,且小劉在此期間并沒有欺詐的行為,因此贈與合同是生效的。
方明的資金來源是其父母的存款,雖然方明有處分權(quán),但140萬的贈與金額和進行交往的贈與條件不對等,顯失公平,該贈與行為侵害了方明父母的合法權(quán)益,因此酌情判決小劉返還100萬元,剩下的40萬歸其所有。
無論是小劉明里暗里暗示沒錢買房,還是方明玩膩了之后要求退還贈與錢財,雙方的真實目的昭然若揭,都有悖公序良俗。
但法院是講求證據(jù)的地方,不會憑借著主觀臆斷判案,因此法院最后的判決平衡各方權(quán)益,體現(xiàn)了審判的靈活和酌情空間。
從此案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 金錢的誘惑力量巨大,容易沖昏頭腦。
小劉明知方明的家境和自己不匹配,但為了改變現(xiàn)狀和買房的誘惑,選擇相信方明,結(jié)果付出了慘痛的代價。這說明人在利益面前很容易喪失判斷力,應(yīng)該保持理智。
2. 控制欲過強的人性格扭曲,難以維系正常人際關(guān)系。
方明表面上追求小劉,實際上是想控制一個人,滿足自己的控制欲,這種人格障礙導(dǎo)致他操控關(guān)系,無法體會正常感情。這提示人們交往時要留意對方的人格特征,防止被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