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下私自從隔離點出來活動違法嗎?
張某在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后,私自從隔離點翻墻外出活動,該行為違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
1. 具體的危險
2. 限于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
3. 公共危險是指危險的危及范圍無法預測,具有危及多數人的可能性
4. 危險的程度要達到與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相同程度。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可以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在多人通行的場所私拉電網,危害公共安全。
2. 在火災現場破壞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3. 破壞礦井通風設備,危害公共安全。
4.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險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5. 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 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例如首段所舉案例,張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 危險駕駛。第一,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駛。第二,為制造社會影響,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撞,危害公共安全。第三,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
劉某沒有感染新冠病毒,但因黃碼被隔離觀測,觀測期間劉某擅自翻窗外出,也觸犯上述法律嗎?
劉某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予以行政拘留。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對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應當采取隔離措施、留置觀察和其他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xié)助醫(y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若違反相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處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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