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學詞典】文化(重制)

文化(culture)
文化作為一個抽象的概念,從廣義上講,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chuàng)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上說,即“指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在文化人類學上,“文化”是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同時也源于人類學的著作,各個流派的人類學家對其定義都有所不同,關于“文化”的眾多界定反映了各個學派研究的出發(fā)點和方法論,“文化”的概念逐漸發(fā)展完善。
1871年,英國人類學家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在自己的著作《原始文化》中對文化做出定義:“從廣義的民族志的意義上說,文化或文明是一個復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具有的其他一切能力和習慣?!边@個定義是對“文化”最為經典的定義。20世紀30年代,馬林諾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在《文化論》中提出:“文化是那一群傳統(tǒng)的器物,貨品,技術,思想,習慣及價值而言的,這概念包容著及調節(jié)著一切社會科學。”他將文化分為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1952年,美國人類學家克羅伯和克拉克洪在《文化,關于概念和定義的探討》一書中羅列了百余種關于“文化”的定義,將他們分為六類:(1)記述的定義;(2)歷史的定義;(3)規(guī)范的定義;(4)心理的定義;(5)結構的定義;(6)發(fā)生的定義。最后他們下了一個綜合的定義:“文化存在于各種內隱的和外顯的模式之中,借助符號的運用得以學習和傳播,并構成人類群體的特殊成就,這些成就包括他們制造物品的各種具體式樣,文化的基本要素是傳統(tǒng)(通過歷史衍生和由選擇得到的)思想觀念和價值,其中尤以價值觀最為重要。”除此之外,博厄斯、赫斯科維茨、格爾茨都提出了自己的“文化”的概念。
“文化的一般性質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后天習得性、符號性、共享性、整合性和系統(tǒng)性、 強制性、適應性和變遷性”等等。
作為文化人類學最核心的概念,“文化”不能孤立地把握,要結合前人理論成果和自身實踐經驗,看到“文化”概念的靈活性,同時要辯證看待每一個關于“文化”定義,避免陷入某一個范式的桎梏之中,也要開始關注文化與自然二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