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返還關鍵在于3種情形
以下文字節(jié)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痉蓷l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shù)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以不支持為宜,以便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也符合社會生活實際。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作一體處理,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對方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為宜。
確定彩禮返還時,要根據(jù)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或者是否已經(jīng)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fā)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在實際生活中,雖然雙方?jīng)]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經(jīng)為籌辦婚禮購買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費用,對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彩禮雙方可能已經(jīng)在實際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處理方式上應當靈活把握,真正體現(xiàn)公平原則。
當事人在離婚時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shù)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shù)仫L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shù)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