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問 | 為什么安全事故以死亡3、10、30人作為等級劃分標準?

01 背景
事故分析分類工作始于美國,美國勞工統計局在1920年出版了《工業(yè)事故統計標準方法》。
1937年,此方法獲美國標準正式批準,名為《搜集編制工業(yè)事故原因的標準方法》。在以后的應用過程中,這一方法又歷經1941年、1962年、1969年、1973年和1977年的多次修訂、完善,最后定為《記錄工作中的人身傷害性質及過程的有關基礎事實的記錄方法》。
原國家勞動總局于1981年12月委托國家標準局制訂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局通過翻閱事故檔案,結合國家傷亡事故統計制度的實施經驗、我國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律,以美國標準的基本體系,參照日本并結合我國國情制訂了傷害分析分類。其中擴充了不安全行為、不安全條件的內容,避免了原標準類別范圍寬而籠統的缺點。最后編制而成GB 6441-19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02 人員傷亡來源
該標準認為事故分類是為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的,是人為的分類,無客觀技術標準。只要方法能夠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則證明此種分類是適用的。那么該分類的作用,就應是分類的原則。標準局認為事故嚴重程度分類應有下述作用:
1)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為便于區(qū)分事故之間嚴重程度、記錄和匯報,每個事故應有個名稱,且名稱本身應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程度。
2)應適應安全管理機構、監(jiān)察機關管理權限。
鑒于上述作用,分為三類:
(一)輕傷事故;
(二)重傷事故;
(三)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該標準所指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重傷是指指相當于《標準》附錄B1、B2、B3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表很長我就不截圖了,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個工作日。
死亡是指損失工作日為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死亡年齡出來的。相應的死亡事故分類數字也單純的定義為3、10、30。
(1)輕傷事故:一次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它是指導致受傷害者損失一個或個以上工作日而未達到重傷程度的事故
(2)重傷事故:一次事故只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它是導致操作者的腦、眼、四肢、軀干等部位受到嚴重傷害而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含10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雖然這種方式只是單純的一種劃分,但對于傷亡事故的管理來說有積極的意義,根據不同嚴重程度死亡事故確定不同層次職能部門進行處理,明確了死亡事故的處理主體,分清了責任,強化了責任,對于調查了解死亡事故發(fā)生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安撫死者家屬具有重要的作用。
03 經濟損失來源
但是以上分類方法根據傷亡的嚴重程度對以人員傷亡為主的事故進行的分類,沒有考慮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為了綜合考慮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傷亡與經濟損失),為加強事故管理,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條例》中沒有死亡、重傷以及經濟損失數值的具體換算關系,但是極有可能是根據GB6441損失工作日,結合當時的企業(yè)盈利水平等情況換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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