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窩藏人主動供述他人窩藏犯罪的能認定為立功嗎

被窩藏人主動供述他人窩藏犯罪的能認定為立功嗎
蔡光在理發(fā)店理發(fā)時,與其他顧客發(fā)生爭執(zhí),遂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朝對方胸部、腹部刺去,致兩人失血休克而死。
案發(fā)后,蔡光逃往外地朋友盧學峰家。盧學峰明知公安機關在追捕蔡光,仍資助蔡光蔡光1萬元,并協(xié)助將一封與案情有關的信交給蔡光母親。
蔡光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其逃亡期間得到了盧學峰的上述資助。公安機關據(jù)此將盧學峰緝捕歸案。
蔡光主動供述盧學峰窩藏犯罪的行為能否構成立功?
刑法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應當理解為與本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無關的他人的犯罪行為。蔡光供述的盧學峰窩藏犯罪行為,與蔡光本人的犯罪行為及其逃亡行為均有關聯(lián)性,因此不能認定為立功行為,可以認定為坦白。
1,《刑法》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xiàn)。
據(jù)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shù)、內(nèi)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李振斌,專職律師,經(jīng)濟學學士,鄭州大學法律碩士,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擅長領域:刑事辯護、重大民商事訴訟。執(zhí)業(yè)以來,秉持誠實信用,盡職盡責的服務理念,辦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糾紛案件,取得多起無罪、不起訴案例。個人座右銘:任何案件都有可以爭取的空間,關鍵在于發(fā)現(xiàn)問題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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