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開車撞死人可以緩刑嗎? ——上海刑辯律師帶你了解交通肇事罪

不小心開車撞死人可以緩刑嗎?
——上海刑辯律師帶你了解現行司法機關對于交通肇事罪的裁判思路
(2022)執(zhí)業(yè)經驗027號
前情提要:
本文內含三個案例,均取自真實發(fā)生的事件。
案例①開車撞到人,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犯交通肇事罪,最后獲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②倒車撞到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③醉駕肇事后繼續(xù)駕車,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財產損失12萬余元,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案情簡介:
戚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經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20)滬0117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戚某不服,提出上訴,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020年3月21日18時22分許,被告人戚某駕駛號牌為皖AXXXXX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本市松江區(qū)松蒸公路出昆港公路東約100米處,右轉過程中與被害人付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付某當場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戚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付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戚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審期間,2020年11月5日,上訴人戚某與被害人家屬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戚某除根據(2020)滬0117民初XXXX號判決主文第三項的決定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04,125.20(已支付人民幣20,000元,尚需支付人民幣284,125.20元),再另行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209,246元。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493,371.20元已由戚某家屬代為實際支付。同時被害人家屬向本院出具諒解書。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戚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戚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戚某認罪態(tài)度好,一審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且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期間戚某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亦向本院出具諒解書,表示不再堅持對戚某從重處罰的要求,并請求二審法院對戚某從輕處罰,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戚某所犯罪行系過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表現,同時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予以緩刑考驗,戚某的上訴理由以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0)滬0117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上訴人戚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解讀:
交通肇事罪是專為規(guī)范交通運輸行業(yè)而設立的罪名,此罪位列2021年我國刑事案件十大罪名第六,證明我國已經進入交通肇事犯罪的高發(fā)期,交通肇事行為是生活中非常高發(fā)的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回到題目,關于“不小心開車撞死人可以緩刑嗎?”,極端情況下,最輕甚至可以不構成犯罪,最重則可能會判處死刑。具體能否爭取到緩刑,要結合具體案情才好分析評估。上文案例中的案情在筆者接觸的這么多案件中,其實不算嚴重。就筆者的辦案體會來講,牽涉到此類案件時,一定要重視責任劃分。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案件的走向。即使在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后續(xù)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會在很大程度上參考事故責任認定書。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是刑事立案追訴的要件之一。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所劃分責任有異議,要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復議、復核、提起行政訴訟,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下面筆者就談談上文的案例中被告人涉案罪名(交通肇事罪)的具體情況。
罪名解析: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該罪名還涵蓋危險駕駛罪(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妨害安全駕駛罪(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涉嫌此罪的,在特殊的情況下有可能會變更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步三年最高可判處死刑)。由于篇幅限制,下文著重分析交通肇事罪。
對于交通肇事罪,法律原文是這樣表述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說一下此罪的量刑檔次,分別為: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目前現行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有期徒刑為十五年以下,所以在只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最長刑期不會超過十五年。在案情嚴重的情況下,公訴機關往往會指控刑期更嚴重的的罪名)。
此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至于該罪名的構成要件方面,首先,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后果、行為人在違反規(guī)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的常見的有如酒駕、超速行駛等。
其次,本罪主體方面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再次,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主要有以下四個因素:(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關于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為了保障交通運輸安全,制定和頒布的旨在規(guī)范交通運輸活動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各種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統(tǒng)稱。從適用范圍上看,既包括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也包括地方性的交通法規(guī)、規(guī)章。從內容上看,不僅包括公路和水上,也包括空中和鐵路的交通安全規(guī)則、操作規(guī)程、勞動紀律等。交通運輸的范圍決定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范圍,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和航空交通領域的所有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刑法意義上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一般指的就是違反上述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行為。(2)必須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否則可能不構成犯罪。(3)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與重大事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4)必須發(fā)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否則可能不構成本罪。
最后,本罪客體方面侵犯的是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有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方式,交通運輸的特點是一旦發(fā)生事故,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故交通肇事行為本質上已經危害公共安全。
關于此罪實刑的裁判要點,大家可以參考下面一則案例。
公訴機關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XX,初中文化,系貨車駕駛員,戶籍地安徽??;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8時05分許,被告人尹某駕駛牌號為滬DXXXXX的廂式貨車在上海市閔行區(qū)XX路XX路北約100米由南向北倒車過程中,未察明車后情況且未確認安全,致貨車右后側與被害人余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車頭左側相撞,被害人余某及坐在車后的女兒張某(女,2015年1月8日生)倒地,造成張某被貨車右后輪當場輾軋死亡,余某受傷。經司法鑒定,被害人張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毀損傷而死亡;被害人余某因外傷致左側第2-6及右側第2-5肋骨骨折、縱膈氣腫,分別構成輕傷一級,左鎖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尹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尹某即撥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置,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尹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且悔罪態(tài)度良好,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判決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至于實務中,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被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亦不在少數。一旦被這樣定罪,最高則可判處死刑。究竟什么情況下是才會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呢?可以通過下面一篇案例,研究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裁判尺度。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20)滬01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5月23日晚在本市閔行區(qū)虹井路280弄酒吞飯店與朋友聚餐飲酒。當日22時40分許,朱某乘坐代駕駕駛的牌號為滬ADXXXX9某牌越野車駛出停車場。途中,朱某讓代駕下車后自己駕駛上述車輛沿金匯路由北向南行駛。22時53分許,朱某駕車沿龍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漕寶路南側5米處,撞擊同向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被害人郭某,致郭某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朱某撞人后未予停車,而是繼續(xù)加速向南行駛約200米,撞擊同向騎自行車的被害人沈某,致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此后,朱某繼續(xù)駕車快速向南逃逸,當車輛行駛至龍茗路東蘭路路口處,撞擊正遇紅燈停車等候放行的牌號為滬GUXXXX紅色大眾出租車車尾,致乘客韓某某左側第3、5肋骨骨折,構成輕傷,致駕駛員張1右枕部頭皮裂創(chuàng)及左小腿皮膚擦挫傷,構成輕微傷,事故還造成物損合計123,909元。事發(fā)后,朱某棄車攔乘出租車逃離現場。次日凌晨3時50分許,朱某在本市金都路XXX號門衛(wèi)室電話聯(lián)系其妻,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機關前來處置。經鑒定,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86mg/ml。案件審理過程中,朱某在家屬的幫助下向郭某家屬賠償190萬元,向被害人沈某的家屬賠償185萬元,向被害人張1賠償2.8萬元,向被害人韓某某賠償11.5萬元,被害人郭某的家屬、被害人沈某的家屬、被害人張1、韓某某分別向本院出具了諒解書。
原判認為,被告人朱某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財產損失12萬余元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朱某已得到本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系間接故意犯罪、犯罪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獲得諒解、到案后作出如實供述后翻供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朱某上訴提出,其行為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以具有自首情節(jié)為由,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在本院開庭審理時,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材料:
第一組,上海某汽車有限公司的《某某用戶手冊》《某某配置表》《某汽車隱私政策》;第二組,相關的《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tǒng)介紹》《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tǒng)》《公開征求對強制性國家標準<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tǒng)>(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及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用戶手冊》《即將強制安裝的汽車“黑匣子”—EDR》《汽車安全氣囊控制器的設計研究》《乘用車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員保護》以及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tǒng)介紹等。
辯護人認為,第一,事故發(fā)生時朱某處于醉酒狀態(tài),其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幅下降;事故持續(xù)時間短,總共僅19秒;本案事故發(fā)生在深夜,事故發(fā)生的道路上車流人流稀少,朱某在車流人流稀少的道路上筆直前行并未危害公共安全。第二,本案中朱某主觀罪過是交通肇事的過失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一是朱某沒有意識到第一次事故的發(fā)生;二是第二次事故發(fā)生后,朱某仍然沒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意,醉酒狀態(tài)下的朱某已經喪失了對事故做出反應的能力,并進入了無意識的狀態(tài),在無意識的狀態(tài)下做出了錯誤的操作;三是朱某沒有報復社會或泄憤的動機和目的,不可能產生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發(fā)生的意圖,并不具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動機。第三,原判適用法律不當,朱某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事故中致兩人死亡系朱某在過失的主觀罪過下造成,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第四,朱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朱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對主要犯罪事實做出了如實供述,朱某在一審過程中申請對供述作非法證據排除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翻供。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朱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相同。
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本案定性
經查:
第一,朱某于案發(fā)當晚兩次拒絕代駕,第一次是在飯店用餐期間同事錢某某為其叫的代駕,留的是朱某的電話,代駕與朱某聯(lián)系后,朱某直接予以拒絕,第二次是朱酒后到停車場時朋友鮑某某叫的代駕,代駕到來之前朱某已自行駕車離開停車位,在代駕上車駕駛車輛離開停車場不久,朱某即要求代駕離開而自行駕車上路。朱某身為警務人員,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仍然醉酒駕車,并兩次拒絕他人代駕,沒有為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采取任何措施。且朱某在案發(fā)后六小時血液酒精含量仍高達1.86mg/ml,表明其駕車前飲酒,醉酒程度極高。
第二,朱某在客觀上實施了三次撞擊的行為。朱某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仍放縱自己駕車行駛在城市道路上,在限速30公里/小時的市區(qū)道路上,以75公里/小時的速度闖黃燈沖過路口后,撞擊在非機動車道內正常騎行的郭某致其死亡。之后朱某未予停車,繼續(xù)加速以113公里/小時的速度逃逸,撞擊同向騎自行車的沈某致其死亡。此時,在引擎蓋因撞擊翻起遮擋視線后,朱某仍以85公里/小時的速度繼續(xù)逃逸,撞擊了在路口正常等候紅燈的出租車,致司機張1及乘客韓某某受傷。本案中,第一次撞擊的發(fā)生不排除系朱某過失導致,但是根據朱某事先、事中、事后的表現,結合朱某到案后的供述,其在第一次沖撞后又連續(xù)發(fā)生的兩次沖撞并非由過失造成。辯護人提出朱某在造成第二次事故發(fā)生后仍然沒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意,以及朱駕駛涉案車輛的第一次、第二次撞擊均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均無事實依據。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本C合在案證據,朱某在第一次撞擊發(fā)生后仍超速行駛導致危害后果接二連三發(fā)生,直至被撞停,足以認定朱某主觀上對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朱某的行為依法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辯護人提出原判適用法律不當,也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于朱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jié)
我國刑法規(guī)定,構成自首必須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兩個要件。朱某到案后在公安機關作過多次有罪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一審庭審中朱某翻供稱之前的有罪供述系受到民警誘供。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又翻供,依法不構成自首。
本院認為,上訴人朱某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財產損失12萬余元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處懲處。原判鑒于朱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系間接故意犯罪、犯罪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獲得諒解、到案后作出如實供述后翻供等情節(jié)對其定罪量刑并無不當。原判認定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朱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維持原判的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以上面這則案例以及筆者收集到的其他案例來看,交通肇事罪升格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看以下幾點:①是否存在二次撞擊行為;②行為人是否采取剎車措施;③行為人是否在繁華人多路段高速駕駛或高速逆向行駛等等。另外還有一些因素值得參考:①事故在客觀上的嚴重性;②醉酒程度;③行為人的識別和控制能力;④行為人對肇事時開的車輛是否足夠了解,是不是新手;⑤行為人是否知道車輛的損壞程度,損壞部位;⑥行為人在駕駛時的情緒;⑦駕駛時的車速等等。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03.01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p>
【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p>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04.29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p>
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p>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p>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p>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浙高法〔2009〕282號 2009.08.21
二、關于自首的認定:“?交通肇事后報警并保護事故現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須履行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將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肇事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重復評價為自動投案,從而認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關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輕處罰,一般不予減輕處罰。對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情節(jié)的,不適用緩刑?!?/p>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fā)〔2010〕60號 ?2010.12.22
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fā)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guī)定酌情從輕處罰?!?/p>
二、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p>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確認定逃逸等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1〕65號 2011.03.04
二、關于幾種常見情形的認定和處理:“肇事者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事故現場,然后立即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不認定為逃逸。此種情形需要有足夠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存在,才能采信被告人的辯解。逃離事故現場后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如果是因為出了事故內心恐懼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為了逃避酒精檢測等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均應認定為逃逸。
肇事者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后,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為躲避責任經傳喚不到案,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期間逃跑,實質是一種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均不宜認定為逃逸,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逕直去公安機關投案,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且事故損失沒有明顯擴大的,可以不作為逃逸處理。肇事者逃逸后,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責任而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其中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認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不能僅以被告人辯解為依據,應當根據離開現場后的行走線路、時間長短以及是否具備報案條件等因素綜合判定。無法認定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的,以逃逸論。
肇事者肇事后雖然采用打電話等方式報警,然后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逃離事故現場后打電話報警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但因為有報警行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造成人身傷亡的,肇事者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如果是為了搶救傷員而離開現場,不認定為逃離事故現場。但是如果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yī)院后,沒有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逃逸后的責任承擔:“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果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本質上具有證據性質。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全案的其它證據綜合分析,從而正確認定肇事者的責任,公正處理案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的通知 浙高法〔2014〕42號 2014.03.14 ??
一、對于交通肇事犯罪,仍要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具有《意見》中規(guī)定的十一種控制適用緩刑的從嚴情節(jié),應當從嚴懲治,特別是對具有醉酒(酒后)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等情節(jié)的,仍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
對犯罪情節(jié)、后果不是特別嚴重,賠償積極、當事人和解并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意見》 2013.12.26
二、認真區(qū)分情況,依法審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具有自首、積極賠償等情節(jié)而予以從輕處罰的,以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應當慎重適用緩刑。確需適用緩刑的,報請上級法院予以指導。(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適用緩刑?!?/p>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2014.07.01
第一節(jié),交通肇事罪:“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力賠償數額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2014.07.01
第一節(jié),交通肇事罪:“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豫高法〔2017〕272號 2017.08.01
(一)交通肇事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p>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2018.05.01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p>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guī)定》的通知 2020.09.01
十二、交通管理局管轄案件范圍(共2種):“《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條)
2.危險駕駛案(第133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法發(fā)〔2021〕21號?2021.07.01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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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鈺淇??律師
202?2 年?7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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