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qū)別?能并罰嗎?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都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區(qū)別如下:
1、兩罪在主觀方面是有區(qū)別的。危險駕駛罪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持希望或放任的態(tài)度;但是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的過失犯罪,在主觀方面屬于過失犯罪。
2、兩罪在犯罪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包括醉酒駕駛和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等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3、犯罪行為對危害結果的要求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jié)犯,只要有醉酒駕駛或追逐竟駛的行為且情節(jié)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4、兩罪在定罪量刑方面也不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為三個等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只規(guī)定了處拘役,并處罰金。后者那么危險,竟然處罰較輕。
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不能并罰,因為交通肇事罪處罰比危險駕駛罪處罰要重,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ㄒ唬┧劳鲆蝗嘶蛘咧貍艘陨?,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ǘ┧劳鋈艘陨?,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ㄈ┰斐晒藏敭a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ㄒ唬┚坪?、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