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碩律師事務所: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案情】
張三入職某公司負責區(qū)域銷售工作,公司未與張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2個月。張三工作19天后,公司以張三未完成客戶開發(fā)指標為由,口頭通知解除與張三的勞動關系。
雙方因此發(fā)生爭議,張三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裁決】
經調解,公司同意支付張三賠償金。
【律師提示】
1、試用期限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依據該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
3、試用期解除合同的要件: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
雙方必須約定了明確、合法的試用期。如只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約定的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
此為依據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錄用條件包括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yè)務水平等,錄用條件必須與錄用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職位相關,且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并應當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否則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存在風險。
(3)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需要單位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完成。
試用期一旦屆滿,視為勞動者已經通過試用期考核,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完成了考核,且考核不合格,但用人單位未在試用期屆滿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滿后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