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學點經濟學——哈耶克:自由主義是對自發(fā)形成的秩序的發(fā)現(xiàn)!

按:本文是哈耶克1966年向朝圣山學社東京會議提交的論文。文章摘錄自《哈耶克文選》(馮克利 譯),河南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506-5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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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謂“自由主義”,我在這里將它理解為一種可取的政治秩序的觀點,它最初是從17世紀晚期的老輝格黨時代到19世紀末的格拉德斯通時代的英國發(fā)展起來的。大衛(wèi)·休謨、亞當·斯密、埃德蒙·柏克、麥考利和阿克頓爵士,可以被視為它在英國的典型代表。
這種法律之下個人自由的觀念,當初也激勵著歐洲大陸的自由主義運動,并成為美國政治傳統(tǒng)的基礎。這些國家的少數主要政治思想家,如法國的貢斯當、托克維爾,德國的康德、席勒和洪堡,以及美國的麥迪遜、馬歇爾和韋伯斯特,全都屬于這類人物。
2. 必須把這種自由主義同另一種源自歐洲大陸的傳統(tǒng)加以明確的區(qū)分,現(xiàn)在在美國自稱為“自由主義”的現(xiàn)象,便是這一傳統(tǒng)的子嗣。這后一種觀點,雖然最初也試圖效仿前一種傳統(tǒng),但在受到在法國得勢的建構論理性主義精神的解釋之后,它已大為走樣,其結果是,它不再主張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制,而是最終變成了多數有不受限制的權力的理想。
這就是伏爾泰、盧梭、孔多塞和法國大革命的傳統(tǒng)。英國的功利主義采納了這個大陸傳統(tǒng)中的許多內容,在19世紀后期,由于自由主義的輝格黨和功利主義的激進派的結合,便有了英國自由黨這一混合產物。
3. 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盡管相容,但并不相同,前者關心的是政府的權限,后者關心的是誰掌握這種權力。只要我們看一下兩者的對立面,就可以很好地理解它們的不同:自由主義的對立面是極權主義,而民主主義的對立面是威權主義。
因此,威權主義政府可以按自由主義原則行事,而民主政府也可以是極權主義,至少從原則上說,這是可能的。前面提到的第二種“自由主義”,實際上已經變成了絕對民主主義(democratism)而不是自由主義,它要求多數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因此本質上是反自由主義的。
4. 應當特別強調,這兩種都自稱為“自由主義”,并在少數方面得出了相似結論的政治哲學,其哲學基礎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根據的是對一切文化和人類現(xiàn)象所做的一種進化論解釋,以及對人類理性能力之局限性的洞察,后者根據的則是我所說的“建構論”理性主義,這種觀點導致把一切文化現(xiàn)象都作為特意的產物看待,它所根據的信念是,按照預定的計劃重建所有逐漸生成的制度,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取的。
因此第一種政治哲學尊重傳統(tǒng),承認一切知識和文明都依靠傳統(tǒng),第二種政治哲學則蔑視傳統(tǒng),因為它認為,獨立存在的理性具有設計文明的能力。第一種政治哲學本質上也是一種中庸的信念,它在依靠抽象思維時,僅僅將它作為一種擴大有限的理性能力可以運用的手段,而第二種政治哲學卻拒絕承認理性有任何局限性,它相信單憑理性就可以證明,特定的具體安排是可取的。
(正是由于這一差別,使第一種自由主義至少同宗教信仰不相抵觸,而且往往是由持強烈宗教信仰的人持有甚至加以發(fā)展,而“大陸型的自由主義總是敵視一切宗教,同有組織的宗教不斷發(fā)生政治沖突。)
5. 第一種自由主義——我們下面只討論它——本身并不是某種理論建構的產物,而是從擴大和總結一些有利的結果的欲望中產生的,這種結果,是因為對統(tǒng)治者極不信任而對統(tǒng)治權施以限制時不期然而發(fā)生的。人們發(fā)現(xiàn),英國人在18世紀所享有的無可爭議的個人自由,造就了一種空前的物質繁榮,由此才試圖提出一種系統(tǒng)的自由主義學說。在英國,這一嘗試從未做得過火,而歐洲大陸的解釋卻大大改變了這一英國傳統(tǒng)的含義。
6. 可見,自由主義是對一種在社會事務中自動或自發(fā)形成的秩序的發(fā)現(xiàn)(這一發(fā)現(xiàn)也導致人們認識到存在一個理論社會科學的對象),這一秩序較之任何集中命令所建立的任何秩序,使社會一切成員的知識和技能能夠得到更大程度的利用,因此人們希望盡可能利用這種強大的、自發(fā)形成的秩序。
7. 因此,亞當·斯密及其追隨者在對一個已經存在但尚不完善的秩序的原理做出明確闡述時,提出了自由主義的諸項基本原理,以便證明普遍采用這些原理的可取性。在這樣做時,他們事先已能夠做到熟知公正的普通法觀念,熟知法治以及守法政府的理想,而在盎格魯-薩克遜世界之外,幾乎還沒有人理解這種事情。
他們的思想不僅在英語國家之外沒有得到充分的理解,而且在邊沁及其追隨者用一種來自大陸理性主義而不是來自英國傳統(tǒng)的進化論觀念的建構論功利主義,取代了英國的法律傳統(tǒng)之后,在英國也不再能夠得到充分理解了。
8. 自由主義的中心思想是,在貫徹保護公認的個人私生活領域的公正行為普遍原則的情況下,十分復雜的人類行為會自發(fā)地形成秩序,這是特意的安排永遠做不到的,因此政府的強制只應限于實施這些規(guī)則,無論政府在管理為此目的而得以支配的特定資源時,還可以提供其他什么樣的服務。
9. 一方是允許個人可以自由地將各自的知識用于各自的目的之抽象規(guī)則為基礎的自發(fā)秩序,另一方是建立在命令上的組織或安排,這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對于理解自由社會的原理至關重要,因此必須在以下各節(jié)做些細致的解釋,這特別是因為自由社會的自發(fā)秩序也會包括許多組織(包括最大的組織——政府),但是有兩條秩序原理,我們不能希望以任何方式混為一談。
10. 自發(fā)秩序的第一個特點是,通過利用形成秩序的力量(協(xié)調其成員行為的常規(guī)),我們可以達到一種秩序,其中所包含的事實,要比我們刻意安排所能取得的情況不知復雜幾何,但是如果我們想對這種誘發(fā)秩序的可能性善加利用,使其達到換了別的方式便無法達到的程度,我們就要限制自己對該秩序的細節(jié)施加力量。我們應當說,在采用前一條原理時,我們只應對該秩序的抽象特征而不是其具體細節(jié)施加力量。
11. 同樣重要的事實是,和一個組織相比,自發(fā)的秩序既無一定目的,也不需要為了在這種秩序之可取性達成一致,而對其導致的具體后果也達成一致,因為它獨立于任何特定的目的,可以用于和幫助人們追求形形色色不同甚至相互沖突的個人目標。具體而言,市場秩序并不取決于相同的目標,而是取決于相互性,取決于為了參與者的相互利益而使不同的目標之間做到相互協(xié)調。
12. 因此,自由社會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決不可定義為所要達到的已知的特定結果的總和,而只能定義為一種抽象的秩序,作為一個整體,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體目標,而是僅僅提供最佳渠道,使無論哪個成員都可以將自己的知識用于自己的目的。我們可以借用邁克爾·奧克肖特教授的話,把這種自由社會稱為 nomocratic society(法治社會),它有別于無自由的 telocratic society(受目標統(tǒng)治的社會)。
13. 自發(fā)秩序或法治的極端重要性,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它擴大了人們?yōu)橄嗷ダ娑推焦蔡幍目赡苄裕@些人不是有著共同利益的小團體,也不服從某個共同的上級,由此才使一個巨大的或開放的社會得以產生。
這種秩序是逐漸成長起來的,它超越了家庭、部落、種族、部族和小國,甚至超越了帝國和民族國家,至少為一個世界性社會創(chuàng)造了一個起點,它以采用——無需政治權威,甚至常常反對政治權威的愿望——某些規(guī)則作為基礎,而這些規(guī)則之得以確立,是因為遵守這些規(guī)則的群體更為成功,而且在人們意識到其存在或理解其運行機制之前,它就已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