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臭氣體治理的排放標準有哪些?
惡臭是各種氣味(異味)的總稱,大氣、水、廢棄物中的異味通過空氣介質,作用于人的嗅覺思維而被感知;臭氣的主要來源及惡臭排放類型廣泛,但大部分來源于以石油天然氣為原料的化工企業(yè)、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站、飼料廠、有機肥料制造廠、畜產品牧場、皮革廠、造紙廠等工業(yè)企業(yè),特別是石油天然氣中含有微量、多種結構特征的硫、氧、氮等的烴類化合物,在儲存、運輸、加溫、分解、生成等加工工藝操作過程中形成臭氣自由散發(fā)到空氣中,導致自然環(huán)境惡臭污染。那么惡臭氣體治理的排放標準有哪些?
1995年修改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guī)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qū)受到污染。對惡臭廢氣處理達標后排放。我國在《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規(guī)定了8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z大排放限值,以及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
P=KlgS(P為惡臭強度;S為惡臭物質在空氣中的濃度;K為常數)。惡臭物質種類不同,K值也不同。惡臭物質的限制標準是根據惡臭的刺激強度與其度之間的關系對每種物質規(guī)定控制范圍的。臭氣強度以嗅覺閾值為基準劃分等級,一般分為6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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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標準按《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zhí)行,當排放超標時排污需要采取相應的廢氣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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