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傷時其介紹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當工人經介紹人介紹前往業(yè)主家施工,并按照業(yè)主的意思進行施工,勞動報酬由業(yè)主經介紹人之手支付給工人。此時,如果工人受傷,業(yè)主、介紹人和工人之間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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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經丁某介紹為程某家裝修。其中,報酬由程某支付后,由丁某無償轉交給秦某。秦某按照約定到程某家為墻面貼磚,在使用電鎬剔墻腳水泥臺過程中造成右手損傷。受傷后,秦某被送院治療。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秦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丁某、程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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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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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法院認為,關于秦某主張與丁某、程某均存在勞務關系。秦某經丁某介紹到程某家從事房屋裝修工作,直接受程某指示進行施工,勞務費由程某支付,丁某從中不賺取任何費用,故秦某與程某之間形成勞務雇傭關系,與丁某之間不存在勞務雇傭關系。秦某在涉案工程作業(yè)中受傷,程某作為雇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丁某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責任承擔比例問題。秦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常年從事此類工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應有一定的認知并加以注意,因其對自身安全的疏忽導致損害發(fā)生,故其應對損害后果承擔一定責任。最終,經辦法院結合查明的事實,認定秦某承擔30%的責任,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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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系是勞務提供者與勞務接受方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務提供者向勞務接受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勞務接受方按約向勞務提供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法律關系。在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關系,勞務提供者提供勞務服務,勞務接受方支付勞務報酬。與此同時,勞務關系存在臨時性、一次性等特征。因此,在判斷雙方是否具有勞務關系時,關鍵在于勞務報酬的支付以及勞務提供者接受何人的管理。
首先,從支付勞務報酬的角度來看。一般情況下,由誰向勞務提供者支付勞務報酬,便是勞務提供者的雇主,即勞務接受方。在實踐中,也常常存在由介紹人等第三方轉交勞務報酬的情形。此時,要觀察第三方是否能從中獲利,如果第三方從中獲利,則存在勞務關系的蓋然性將大大提高。
其次,從勞務提供者接受管理的角度上來看。對勞務提供者實施管理,自然是雇主和勞務接受方。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務提供者的管理,并不需要存在管理的事實,只需存在管理的可能即可。比如是否指定工作場地、工作的時間,勞動工具由誰提供等。
本案中,秦某經丁某介紹到程某家中施工,直接受程某指揮,而丁某期間并沒有對秦某發(fā)布工作任務,也不對秦某進行管理。同時,秦某的勞務報酬由程某支付,丁某在轉交的過程中沒有獲利,是直接轉交給秦某的。綜上,秦某與程某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與丁某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經辦法院則根據秦某和程某在事故中的過錯,認定秦某自身承擔30%的責任,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