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加盟需謹慎,開店一個月倒閉虧損30多萬
生鮮加盟需謹慎,開店一個月倒閉虧損3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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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73民終5231號
(2020)粵0106民初8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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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陳x(乙方)與廣州x公司(甲方)簽訂《xx生鮮店鋪拓展服務協(xié)議》約定:乙方支付定金10000元給甲方,雙方就店鋪選址工作提上日程;乙方簽訂店鋪租賃合同后,視為甲方已完成店鋪拓展服務,本協(xié)議自動終止。
2019年10月10日,陳x(承租方)與案外人陳xx(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店鋪開展涉案項目。
2019年10月10日,陳x(乙方)與x公司(甲方)簽訂《xx生鮮加盟合同書》約定:甲方擁有“xx生鮮”特許品牌經營體系,特許授權的注冊商標為“xx生鮮”圖標:xx生鮮;甲方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設立一家加盟店;合同期限為五年,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乙方于簽訂合同當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3萬元和品牌保證金4萬元;合同到期且乙方無違約行為的,甲方將在合同到期或終止2個月內退還品牌保證金4萬元。當日,陳x向x公司支付80000元(案外合同1萬元)。
陳x的加盟店鋪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開業(yè),2020年1月10日停業(yè)。
2020年1月13日,陳x向x公司發(fā)出《律師函》,函告x公司解除合同,以及要求x公司退還加盟費、品牌保證金、選址定金并賠償損失。郵件記錄顯示該函已于2020年1月14日妥投。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
1.確認雙方于2019年9月29日簽訂的《xx生鮮店鋪拓展服務協(xié)議》、2019年10月10日簽訂的《xx生鮮加盟合同書》自2020年1月14日起解除;
2.x公司返還陳x加盟費30000元、品牌保證金40000元;
3.x公司賠償陳x店鋪租金、裝修、設備、人工等投資及律師費損失344920元;
4.本案訴訟費由x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案涉合同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關于《xx生鮮店鋪拓展服務協(xié)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根據該協(xié)議約定“原告簽訂店鋪租賃合同后,視為甲方已完成店鋪拓展服務,本協(xié)議自動終止”,陳x2019年10月10日與案外人陳xx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時,案涉協(xié)議已自動失效,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關于《xx生鮮加盟合同書》是否解除及何時解除的問題。陳x認為該合同已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x公司則主張合同解除時間應為2020年6月12日即其當庭同意解除之日。由于涉案合同未有陳x享有約定解除權的條款,故陳x向x公司發(fā)出《律師函》是否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應從陳x是否具備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來判斷。對此,一審法院分析如下:
1.陳x主張x公司選址錯誤致其經營虧損構成違約,但根據陳x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在確定選址前已經知曉涉案地址附近有多家競爭門店,表明其在作出選址決定時對加盟項目競爭風險和前景已有判斷,且x公司負有的僅為協(xié)助選址義務,最終決定權仍在陳x,故一審法院對x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采納。
2.對于陳x主張x公司供貨瑕疵問題。雖然x公司提供的貨品確有存在破損、不新鮮等情況,但根據陳x提供的每日對賬單顯示有退貨的天數中退貨金額占進貨總金額的比例平均未超過1%,考慮到生鮮貨品的特殊性,難以認定x公司供貨存在質量問題;至于x公司貨品種類問題,加盟合同中并無貨品種類數量的相關約定,故一審法院對陳x的該項主張亦不予采納。
3.就x公司宣傳冊是否構成欺騙和誤導的問題。涉案加盟合同明確約定,陳x就其自身經營活動自負盈虧,且加盟手冊并非合同附件,加盟手冊作為宣傳手段,其內容或有一定夸大,但以正常理性人的理解,不會造成加盟必定盈利的誤解;加盟手冊中就投資成本載明“約”“按實際情況支付”字樣,并未設定投資成本上限;聊天記錄中關于收益回報、回報周期、獲客率均為計算公式,系一種預估手段,實際中還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綜上,陳x主張x公司構成欺騙和誤導無事實依據。
4.對于x公司是否提供了有效后續(xù)支持的問題。陳x確認其在反映問題后,x公司給予了其豬肉八折以及每天1000元的補貼,一審法院據此確認x公司已提供了有效的后續(xù)支持。
5.對于“冷靜期”的單方解除權問題。由于陳x的加盟店已開業(yè)經營,x公司的經營資源已被陳x實際使用,故陳x再依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解除合同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陳x不享有約定或法定解除權,其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無效。鑒于x公司當庭同意解除合同,故案涉《xx生鮮加盟合同書》實際于2020年6月12日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
關于合同解除后民事責任承擔的問題。就陳x要求x公司退還加盟費30000元及保證金40000元的主張。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x公司向陳x退還款項60000元。至于陳x要求x公司承擔經濟損失344920元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費用大部分屬于其經營期間的正常開支,且陳x在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情況下,擅自終止合同履行,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故一審法院對陳x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一、陳x和廣州市xx生鮮農產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簽訂的《xx生鮮加盟合同書》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
二、廣州x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返還款項60000元;
三、駁回陳x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一、關于涉案合同解除時間是否以陳x通知到達時間為準的問題
因涉案合同并無約定陳x享有解除權,故本案審查重點在于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中,審查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實質上就是對特許人或被特許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特許人是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及其情節(jié)進行審查。就本案而言,根據陳x的主張,應對x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以及x公司是否違法信息披露義務進行審查。
關于x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陳x上訴主張x公司在供貨品質、供貨種類、選址服務、后續(xù)支持等方面存在違約。對此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目的是陳x利用x公司的企業(yè)標識、注冊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產品經營模式開設加盟店,實際上,陳x的加盟店鋪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開業(yè),后陳x主動于2020年1月10日停業(yè),其提交的聊天記錄顯示陳x主動停業(yè)的原因在于進貨價格高、周邊競爭超市多、貨物損耗大、小區(qū)人氣不夠等問題導致經營虧損。但是,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間,陳x仍享有特許標識、產品配送、運營管理模式等開展特許經營的核心資源,并未因上述服務瑕疵而喪失上述資源或導致門店無法經營。陳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涉案合同前,理應對加盟項目有充分的了解和做好承擔經營風險的準備,涉案加盟合同亦明確約定陳x其就自身經營活動自負盈虧,故其僅以服務瑕疵為由主張x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x公司是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陳x主張x公司在未取得相關核定使用范圍注冊商標的情況下與陳x簽訂涉案合同,屬于重大瑕疵。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x公司特許授權的注冊商標為“xx生鮮”,并未進一步約定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相應地,x公司也確實在第35類廣告銷售、第17類橡膠制品、第9類科學儀器、第16類辦公用品等商品和服務上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未違反涉案合同的約定,此為其一。其二,x公司未在谷物、新鮮水果和蔬菜的商品范圍內成功注冊商標,屬于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瑕疵,并非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x公司在其他核定范圍已成功注冊商標,擁有相應的經營資源,上述瑕疵并未導致陳x無法利用x公司的經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亦不足以影響涉案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陳x的該項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陳x還主張x公司還存在欺騙和誤導的情形。對此本院認為,加盟手冊記載了“xx生鮮”的標識、加盟店照片、產品照片、加盟流程介紹等內容,本質上即為宣傳冊,陳x關于加盟手冊系涉案合同附件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并且,聊天記錄中關于收益回報、回報周期、獲客率均的計算僅系一種預估手段,按照一般經營者的常理理解,實際經營收益中還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上述計算方式不足以認定為x公司的盈利承諾。本院認為,即便x公司在加盟手冊中的宣傳用語存在夸大之處,以及在招商過程中向陳x陳述了預估盈利計算方式,但涉案合同是否簽訂,并不僅取決于特許人的單方宣傳,被特許人在簽訂合同前應當充分了解該特許經營商業(yè)模式、管理制度、產品情況、已運營被特許商家的經營情況等信息,并綜合作出判斷是否簽訂合同。此外,陳x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x公司相關宣傳行為會影響其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一審法院對陳x主張x公司實施欺騙和誤導行為的意見不予采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x公司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也不存在欺騙和誤導的行為,雖然信息披露有瑕疵,但未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陳x主張單方解除合同不成立。因此一審法院鑒于訴訟中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涉案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一審認定的返還數額是否合理的問題
本案中,涉案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解除??紤]x公司已為陳x提供了選址、配送貨品、經營指導等業(yè)務支持,陳x的加盟店實際開業(yè)經營不到一個月等情形,一審根據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x公司向陳x退還款項6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陳x上訴要求x公司賠償包括店鋪租金、裝修、設備、人工等投資以及律師費損失共計344920元,但如前所述,x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陳x擅自終止合同履行,其在經營期間的正常開支以及提起訴訟的相關開支應由其自行承擔,本院對陳x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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