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工作實務
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民 ?事 ?篇)
下面就書記員工作操作流程分解如下(以基層法院為模板):
一、庭前準備
(一)文書送達
1、書記員收到案件后,準備庭前應送達的材料。
原告方需送達:①受理案件通知書;(應由立案庭送達,收到案件時應檢查)②舉證通知書;(因涉及當事人舉證權利,需存檔)③開庭傳票;④訴訟風險提示書;⑤廉政監(jiān)督表;⑥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⑦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書;⑧調解忠告書。
被告方需送達:①民事訴狀副本;②應訴通知書;③舉證通知書;④開庭傳票;⑤訴訟風險提示書;⑥廉政監(jiān)督表;⑦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⑧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書。⑨解忠告書。(除送達上述文書外,還需讓被告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說明】:根據(jù)民事訴訟法113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是在五日內未必能夠送達,變通的作法是將文書的日期落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除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一致的外,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證據(jù)規(guī)定第33條,雖然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改為了15天, 但該舉證期限的起訴時間是在答辯期屆滿之后,所以15天的答辯期+15天的舉證期,還是30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6條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的舉證期不得超過15日。(簡易程序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而民事訴訟法113條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故簡易程序中不應局限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中關于答辯期15日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的舉證通知書通常寫開庭前舉證即可。
上述需送達給當事人的文書,若當事人聘請了律師、法律工作者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是銀行等長期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則原告可以只送達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被告可以只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8條,簡易程序規(guī)定第19條)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書記員應著手準備送達(其實也可以先通知當事人,再準備材料,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定)
首先應向被告進行送達,以便確定開庭日期。先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聯(lián)系電話通知被告(與被告聯(lián)系的情況,應該做電話記錄),若無聯(lián)系方式,或者原告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不能聯(lián)系到被告的,應要求原告提供(按訴狀或者送達地址確認書上原告的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原告)。原告有義務提供被告的聯(lián)系方式。若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的聯(lián)系電話,則應詢問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是否準確,若原告也不能確定地址是否準確的,可以去公安部門查詢被告的戶籍所在地,以戶籍所在地為送達地址,用法院專遞郵寄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簡易程序規(guī)定》第9條)若原告堅持其提供的被告住址是準確的,則可用法院專遞向被告郵寄送達(若該郵件被退回,應向被告戶籍所在地郵寄送達)。在郵寄之前,可以與被告住所地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如村支書、村主任、綜治專干)聯(lián)系,了解被告的情況,電話聯(lián)系的情況應作電話記錄。
說明:書記員在知道無法用電話通知被告應訴之后,應當及時與承辦人溝通,由承辦人決定是直接到被告住所地去送達還是繼續(xù)等待原告尋找線索。但建議書記員同時應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告戶籍所在地郵寄送達,因為一旦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被退回的郵件也是可以作為公告送達的依據(jù)的(民事訴訟法第84條)。
注意:若同時有幾個被告的,有些送達了,有些沒有送達,在預定的時間就無法開庭。此時對于那些已經(jīng)送達了的當事人(尤其是已經(jīng)到場簽了地址確認書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他們無法按時開庭,需要等待下次通知的事情。避免當事人“跑空路”。但是如果都是郵寄的,都沒有簽地址確認書,那么可以技術操作,先不通知,等開庭時對方來了,再說自己也不確定對方來不來,此時可以要求到了的當事人填寫地址確認書,但是要注意語氣態(tài)度和措詞。通知原告的時候,可以將利害關系說清楚,也可以說暫不確定被告是否會來,故原告須到場。
建議:每一個案件均應作送達記錄, 對于何時何地通過何種方式與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聯(lián)系,聯(lián)系的內容進行記錄,以便對事后能夠對整個送達過程一目了然。(也便于在送達不到需公告時,向原告解釋說明)。
注:完整版文件資料可私信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