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內(nèi)容相反的遺囑,孰真孰假,價值千萬的兩套房產(chǎn)該由誰繼承?
案件背景
張某有與溫某貞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三個子女,分別是長子張某軍、次子張某強、長女張某華。溫某貞去世后,張某有由其弟弟的女兒張某來照顧,張某有每月向張某來支付報酬。張某有去世后,張某軍、張某強、張某華就張某有與溫某貞留下的兩套價值千萬的房產(chǎn)以及幾十萬的存款等遺產(chǎn)分配事宜協(xié)商不成時,叔叔的女兒張某來拿著張某有于2018年8月的遺囑要求繼承其中的海淀房產(chǎn)的一半份額。張某軍身體不好,希望在其有生之年解決清楚家庭爭端。于是,張某軍委托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王文靜律師于2020年9月將張某華等人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張某有及溫某貞的全部遺產(chǎn)。
案件問題
1、訴訟中,張某軍因病去世,其繼承人張某靜及賈某鳳可以參與訴訟嗎?
2、本案中,張某來持有張某有于2018年8月設立的遺囑,要求繼承海淀房產(chǎn)的一半份額。張某華持有張某有和溫某貞共同于2013年5月設立的遺囑,要求海淀房產(chǎn)由張某華和張某軍各占一半份額,朝陽的房產(chǎn)由張某華、張某強、張某軍均等繼承。這種情況下,以哪份遺囑為準呢?張某有和溫某貞的遺產(chǎn)該如何分配呢?
3、張某軍和張某強主張其各自都為張某有墊付了醫(yī)療費,其墊付的醫(yī)療費應當先從張某有的遺產(chǎn)中扣減后,剩余的遺產(chǎn)再由繼承人分配?
案例詳情
一、原告張某軍(注:變更為張某靜及賈某鳳)訴稱
張某有與溫某貞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三個子女,分別是長子張某軍、次子張某強、長女張某華。溫某貞于2013年11月22日去世,張某有于2020年8月7日去世?,F(xiàn)有兩套房產(chǎn),北京市海淀區(qū)1401號房屋以及朝陽區(qū)1910號房屋。現(xiàn)在雙方因遺產(chǎn)分割存在爭議,故訴至法院。同時,由于張某有生前就醫(yī)拖欠了北京世紀壇醫(yī)院醫(yī)療費63716.09元,醫(yī)院多次催繳,張某軍以現(xiàn)金形式墊付了上述款項,對于該筆債務,依法應當由各繼承人共同承擔。另外,張某有的喪葬費、撫恤金等應一并進行分割。
原告張某軍訴訟請求如下:1、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區(qū)1401號房屋。21、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陽區(qū)1910號房屋。3、依法分割張某有的撫恤金、喪葬費、實發(fā)的醫(yī)療費報銷款。4、依法分割張某有名下的2個工商銀行賬戶存款。5、在張某有遺產(chǎn)中扣減張某軍墊付的63716.09元醫(yī)療費后由法定繼承人分割。
二、被告張某強辯稱
1、同意由張某軍、張某強、張某華法定繼承分割兩套房產(chǎn)。2、同意核實清楚張某有名下的存款、撫恤金、喪葬費等由張某軍、張某強、張某華法定繼承分割。3、張某軍墊付的數(shù)額認可,我方也墊付了28487元費用,也要求扣減。剩余款項按法定繼承分割。
三、被告張某華辯稱
我持有一份張某有和溫某貞共同于2013年5月設立的遺囑,其遺囑內(nèi)容是海淀的房產(chǎn)由我和張某軍一人一半,希望法院按照該遺囑分割海淀的房產(chǎn)。張某有的撫恤金、存款等具體數(shù)額由法院裁判。
四、被告張某來辯稱
我持有一份張某有于2018年8月設立的遺囑,其遺囑內(nèi)容是海淀的房產(chǎn)由我繼承一半,要求按照這份遺囑分割。其他由法院裁決。
五、法院查明的事實
張某有與溫某貞系夫妻,二人育有張某華、張某軍、張某強。溫某貞于2013年11月22日去世。張某有于2020年8月7日去世。張某軍在2021年1月25日去世,其配偶賈某鳳和女兒張某靜繼續(xù)參加本案訴訟,本案的原告由張某軍變更為張某靜和賈某鳳。
張某華提交了《關于家庭財產(chǎn)分割管理意見》,顯示:被繼承人張某有和溫某貞辛苦這一生只存下兩套住宅,它們分別是:海淀區(qū)1401號面積94.71㎡、朝陽區(qū)1910號房屋面積83.47㎡,朝陽房子目前仍未發(fā)房本。我們倆一生只有三個子女,長女張某華、長子張某軍、次子張某強……根據(jù)國家繼承法規(guī)定,我們倆去世后家庭財產(chǎn)要分給兒女作為合法繼承生命的延續(xù),經(jīng)反復考慮分割意見是94.71㎡給女兒張某華和長子張某軍兩人,83.47㎡分給次子張某強一人(該句被劃掉并有張某有和溫某貞簽名),這樣基本合理……若死一人94.71㎡活著的人保姆等人住著,另一套83.47㎡出租用租金補充生活……對父母不盡贍養(yǎng)義務者不予繼承……;落款處有:立遺囑人張某有、立遺囑人溫某貞,2013年5月30日。
原告對上述遺囑認可。張某來雖表示不認可真實性但同時主張該遺囑中顯示有子女不孝內(nèi)容所以張某有又重新訂立了遺囑。張某強庭審中表示對上述遺囑不發(fā)表意見。
張某來主張其在張某有生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同時張某軍也承擔了部分贍養(yǎng)義務,并提交了一份《遺囑》,顯示:由于子女們不孝,根本沒有一點贍養(yǎng)我的行為,我決定百年之后,海淀1401號無償贈送給細心照顧我多年并情愿為我養(yǎng)老送終的親侄女張某來使用和繼承。落款處顯示:立字人張某來,2018年8月1日。該遺囑中有多處按有指紋。同時,張某來提價了照片一張,主張是在張某有書寫遺囑時所拍,照片中顯示的張某有書寫內(nèi)容與張某有提交的內(nèi)容一致,同時該照片中多次出現(xiàn)了一份雜志,該雜志顯示時間為2018年第3期。
原告對上述遺囑認可。賈某鳳主張自己是肢體殘疾人,主張多分遺產(chǎn)。張某華和張某強對上述遺囑不認可,主張無法辨認字跡,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但均表示不對遺囑申請筆跡及指紋鑒定。
經(jīng)查,張某有名下有兩套房產(chǎn):1、北京市海淀區(qū)1401號,建筑面積94.71㎡,房屋產(chǎn)權登記申請時間為2012年7月31日。2、北京市朝陽區(qū)1910號,建筑面積83.93㎡,產(chǎn)權登記申請時間2014年3月12日,該房屋在購房合同中顯示建筑面積83.47㎡。
關于撫恤金、喪葬費,張某有原退休單位某離退休干部局出具《證明》,顯示:張某有撫恤金、喪葬費均匯入其工商銀行賬戶尾號3990賬戶,2020年9月發(fā)放一次性撫恤金162942元,2020年12月發(fā)放喪葬費5000元,張某有醫(yī)療費報銷款匯入其工商銀行7021賬戶,2020年7月31日家屬向單位借住院費5萬元,2020年8月24日應發(fā)門診醫(yī)療費報銷款1212.61元,沖抵借款1212.61元,余48787.39元借款待還,2020年12月24日住院費用單據(jù)共計139716.09元,自付及自費金額14544.62元沖抵借款48787.39元,實發(fā)報銷款76384.08元。
經(jīng)查,張某有名下工商銀行3990賬戶在2020年9月2日收到撫恤金162942元、2020年12月28日收喪葬費5000元,截至2021年6月21日余額191223.59元。
張某有名下工商銀行7021賬戶在2020年12月24日收報銷藥費76384.08元,截至2021年6月21日余額147048.53元。
另查,張某有于2020年7月17日至8月7日住院,全部費用合計139716.09元。2020年12月7日,北京世紀壇醫(yī)院催款單顯示,患者張某有現(xiàn)資金不足需補交押金63716.09元,第3次催款。后張某軍在2020年12月7日向醫(yī)院交納63716.09元,原告提交了銀行取款單、醫(yī)院收據(jù)。
張某強主張在2020年8月7日向北京世紀壇醫(yī)院交納住院預交金2萬元,提交了醫(yī)院收據(jù),主張在2020年8月10日、14日、15日支付各項殯葬費用共計8487元,并提交了各項費用收據(jù)。原告對上述2萬元住院費不予認可,主張在2020年8月9日應張某強要求微信支付張某強1萬元用于辦理張某有的喪事。張某華認可上述2萬元醫(yī)療費,稱錢是自己轉給張某強的,共轉賬3萬元,其中1萬元是原告在2020年8月10日給張某華的。另2萬是張某華出的,稱是三人約定用于張某有喪事費用,并提交了微信記錄,同時對張某強主張的喪事花費認可。原告對張某華主張的3萬元事項及微信認可。張某來對張某強主張的2萬元醫(yī)療費認可,對喪葬費用不認可。張某華的微信顯示2020年8月8日張某強說:各位親們,……昨天本人給父親交住院費2萬元押金、3天的太平間各項手續(xù)費用990元等,我今天提中午12點前讓大伙共同承擔老人尸體及火化費每人預支2萬元”,并有轉賬截圖。
溫某貞名下有工商銀行尾號1321賬號定期3萬元存款,截至2021年8月31日余額為36615.56元,至今尚未支取。
六、法院判決結果
1、張某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1401號房屋由張某來繼承50%的份額,由張某靜及賈某鳳共同繼承25%,由張某華繼承25%。
2、張某有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1910號房屋由張某靜及賈某鳳共同繼承1/3,由張某強、張某華每人各繼承1/3。
3、張某有名下工商銀行3990賬戶中由張某強持有67074.53元,由張某靜及賈某鳳共同持有62074.53元、由張某華持有62074.5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到相關單位支取。
4、張某有名下的工商銀行7021賬戶由張某靜及賈某鳳共同持有84826.9元,由張某強持有41110.81元,由張某華持有21110.8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到相關單位支取。
5、溫某貞名下工商銀行1321賬戶中由張某靜及賈某鳳共同持有12205元,由張某強、張某華每人各持有1220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到相關單位支取。
七、王律師點評案件
1、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chǎn)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張某軍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其沒有放棄繼承,因此,張某軍應當繼承的張某有和溫某貞的遺產(chǎn)轉給其繼承人張某靜及賈某鳳,這在法律上屬于轉繼承。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法院應中止訴訟。本案中,張某軍在訴訟過程中去世,其繼承人張某靜及賈某鳳向法院明確表明其愿意參加繼承之訴。故,本案繼承之訴的原告由張某軍變更為張某靜及賈某鳳。民事訴訟案件,除涉及身份關系亦或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一般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等民事案件,當事人去世后,已去世一方的繼承人均有權參與訴訟。如若是被告去世,除非其繼承人明確表明放棄繼承的,否則其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法律也是允許的。
2、本案中,張某華提交的張某有和溫某貞共同設立的遺囑,是張某某和溫某某對去世后名下財產(chǎn)的處分,且雙方均簽字、注明年月日,屬于遺囑性質,結合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即原告張某靜及賈某鳳對此認可,張某強不發(fā)表意見,張某來認可其中的部分內(nèi)容,故,法院綜合考慮認可了該遺囑的真實性。同時,張某來提交的張某有的遺囑,雖然張某強和張某華均不予認可,但卻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而張某來提交了張某有設立遺囑時的照片,完成了《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證明,故,法院結合原告認可遺囑真實性的意見,綜合考慮認定了張某來提交的遺囑具有真實性。由于張某華提交的遺囑設立時間在先,而張某來提交的遺囑設立時間在后,故,法院認定在后的遺囑內(nèi)容變更了在先的遺囑內(nèi)容,即張某有的遺囑以張某來提交的在后遺囑為準,,因此張某有留下的海淀房產(chǎn)由張某來繼承一半份額。
4、關于繼承人為被繼承人支付的醫(yī)療費,是否應從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中予以扣減呢?司法實務中,有兩種意見,有的法院認為子女贍養(yǎng)父母是法定義務,子女在父母生病時為其支付醫(yī)療費屬于履行贍養(yǎng)義務,因此,父母去世后,子女為父母支付的醫(yī)療費不應從父母遺產(chǎn)中予以扣減。有的法院認為子女為父母墊付醫(yī)療費,墊付的費用屬于債務性質,應當從父母遺產(chǎn)中予以扣減,剩余的由繼承人予以繼承。本案的判決結果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將張某強及張某軍為張某有墊付的醫(yī)療費先從張某有的遺產(chǎn)中扣減掉返還墊付人,剩余的遺產(chǎn)由張某強、張某華、張某軍等人予以繼承。
5、本案中,張某來是張某有弟弟的女兒,并非張某有的法定繼承人,張某有將其海淀房產(chǎn)的一半留給張某來屬于遺贈。遺贈的話,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張某來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因此,其取得了張某有的遺產(chǎn)。這個時間點是非常關鍵的,必須注意。
6、撫恤金、喪葬費、醫(yī)療報銷款,是被繼承人在去世后取得的,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司法實務中,這些性質的款項一般比照遺產(chǎn)處理,由法定繼承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