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儒家的婚姻觀:以孔子為例,與當代很吻合
自宋代以來,《論語》確定了作為儒學核心經(jīng)典的地位。可是,這部經(jīng)典中卻沒有絲毫談論到孔子的夫人,《史記?孔子世家》中也沒有相關的記載。給人的印象是孔子一直獨來獨往,除了兒子孔鯉偶爾友情客串一下之外,他的家庭似乎是殘缺的??墒牵鬃拥姆蛉司烤故钦l?為何在《論語》中,卻沒有一字提到過她呢?
原始儒家文獻《禮記?檀弓上》曾記載,“伯魚之母死”,唐代孔穎達正義解釋:“時伯魚母出,父在”。伯魚是孔子的獨生子,《論語》中曾記載了孔子教導伯魚要學習《詩》和《禮》。伯魚的母親,自然就是孔子的夫人了。通過這條珍貴的古代文獻中,我們才得知,原來孔子還活著的時候,他的夫人已經(jīng)“出”了。這就意味著,孔子是離過婚的,而他的兒子伯魚是生活在單親家庭。了解到這一點,《論語》中沒有提到孔子夫人也就不難理解了。
實際上,《論語》中也有一點蛛絲馬跡,透露出孔子婚姻生活的質量?!墩撜Z?陽貨》中,孔子說過一句著名的話叫:“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yǎng)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在這句話中,孔子將女人與小人歸為一類,并抱怨到:和女人走近了,女人就不講規(guī)矩,遠離女人吧,她又成了怨婦。《論語?鄉(xiāng)黨》中記載,孔子是一個嚴肅的人,從吃飯到睡覺、穿衣、行禮、走路都嚴格按照禮制要求自己。那么,這樣一個嚴肅的男人,當然也就受不了女人太“膩”,太“粘”。孔子對女人的這個印象,當然也來自于自己婚姻生活的經(jīng)歷??磥?,這位夫人當年很可能是孔子的一塊“雞肋”,食之無肉,棄之有味——離得近了吧,就經(jīng)常粘人并且“不遜”,離得遠了吧,又抱怨孔子不講情誼,哭哭啼啼。如此一來,久而久之,再加上孔子后來周游列國,離家遠行,家庭矛盾自然上升,最終導致了離婚。
由此看來,孔子的婚姻生活確實算不上幸福。那么,這位與他離婚的太太究竟是誰呢?《孔子家語?本姓》記載:“(孔子)至十九,娶于宋之亓官氏,一歲而生伯魚”。看來,孔子十九歲時就娶了這位太太,她來自于孔子祖籍地宋國的“亓官氏”,一年之后,生下了兒子伯魚。也正是這位亓官夫人,最后與孔子離婚。
孔子有離婚經(jīng)歷,顯示出了早期儒家對男女婚姻持有較為寬松的態(tài)度。譚嗣同對孔子離婚的經(jīng)歷有一個解讀:“夫婦者,嗣為兄弟,可合可離,故孔氏不諱出妻,夫婦朋友也”(譚嗣同:《仁學》,華夏出版社,2002年,第128頁)。譚嗣同高度贊揚早期儒學而批評宋明禮教,實際上正是看到了早期儒家對人性持有一種較為寬松、人性的態(tài)度。在他看來,先秦儒家所理解的夫妻關系應該像朋友那樣輕松和平等——要是咱倆合不來,“分開就分開”。
早期儒家對夫妻關系的持有“理解之同情”,這一點也體現(xiàn)在孔子允許兒媳婦再嫁人這一點上。《禮記?檀弓上》記載:“子思之母死于衛(wèi)”,漢儒鄭玄注:“伯魚卒,其妻嫁于衛(wèi)”。子思是伯魚的兒子,也就是孔子的孫兒。伯魚早死,他死后其妻并沒有樹立貞節(jié)牌坊,而是自然地改嫁。伯魚死于公元前483年,這一年孔子六十九歲。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兒子早逝,孔子自然悲切,但他卻沒有因為疼愛兒子而阻止兒媳婦再嫁,顯示出一種通達的氣象。這一點也正如孔子離婚那樣,自然而然,毫不造作,絲毫沒有后世宋明道學家的虛偽氣息。
孔子的孫兒子思,喪父之后母親又再嫁,心中留下了一些傷痕。根據(jù)儒家原始文獻記載,他后來也有過離婚經(jīng)歷。《禮記?檀弓上》記載:“子上之母死而不喪”,鄭玄注:“子上,孔子曾孫,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由此可見,孔子本人曾有過離婚經(jīng)歷,自己的兒媳改嫁,而自己的孫兒子思也離過婚??墒牵墨I并沒有記載子思離婚的原因是什么,只能根據(jù)記載進行推測?!短垂稀返挠涊d中,子思提出,這個女人作為我妻子,也是我兒子的母親,如果現(xiàn)在不是我的妻子,當然就不是我兒子的母親,因此我兒子不必為她行喪母之禮。在對待離婚問題上,子思顯得沒有孔子豁達,對前妻有一股說不出來的怨氣。不知這源于自己母親改嫁的記憶,還是和前妻感情不和。但無論怎樣猜測,孔子一家祖孫三人,都有過離婚或再嫁的經(jīng)歷,確實顯示出早期儒家對男女和婚姻上較為豁達的態(tài)度。
早期儒家認為,男女之間正常的欲望是完全符合自然法則的?!抖Y記?禮運》一篇,李學勤先生認為屬于孔子弟子子游一派(李學勤:《孔孟與老莊之間》,自《文物中的古文明》,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405頁),當然很能代表早期儒家的觀點?!抖Y記?禮運》中指出:“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明確承認了人的正常欲望符合自然法則?!抖Y記?內(nèi)則》中甚至提出:“妾雖老,年未滿五十,必與五日之御”。明確指出即使太太老了,但只要還不到五十歲,就應該照顧到她的性要求。這一背景,對于我們理解孔子離婚,以及允許兒媳改嫁是有幫助的。
到了戰(zhàn)國時期,孟子也承認男女之欲為自然?!睹献?萬章上》:“好色,人之所欲”,《孟子?告子上》:“食色,性也”?!睹献?梁惠王下》中還希望“王如好色,與百姓同之”。這種對待男女問題上的豁達態(tài)度,正是能夠接受自由離婚的基礎。
實際上,除了自由離婚和改嫁之外,早期儒家甚至還提出過類似于現(xiàn)代“試婚”的觀點?!抖Y記?曾子問》中記載,新婚妻子三個月后才到男子家廟去拜見祖先,如果三個月之內(nèi)雙方不和諧,這婚姻仍可取消(參見江曉原:《云雨:性張力下的中國人》,東方出版社,2006年,第80頁)。這種對待婚姻豁達而自然的態(tài)度,是宋明道學家所不敢想象的。
孔門一家祖孫三人離婚和改嫁的故事,充滿了人間煙火的氣息。了解這一背景,不但有助于理解早期儒家對待男女婚姻的通達,更有助于理解《論語》中核心價值之一的“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