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原告能夠提供可以識別被告的信息,法院就應受理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根據(jù)本條的要求,只要原告能夠提供可以識別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者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并非客觀、準確的住所,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受理。在被告的住所并不明確,且法院查證不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通過公告方式向被告送達。另外,在人民法院實施立案登記制的情況下,對于案件的實體審理屬于立案之后的處理、因此,在立案階段,無論原告與被告是否實質(zhì)上具有某種法律關系,即被告是否是與原告具有法律關系的合適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被告,均不影響人民法院受理該案。至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經(jīng)過實體審理、認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并不合適,被告與原告并無相應的法律關系,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則屬于人民法院實體審理之后的處理問題。
最高法司法觀點:只要原告能夠提供可以識別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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