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行為與司法賠償20230521
何某因盜竊罪入獄,2020年2月12日與同監(jiān)室的其他服刑人員發(fā)生肢體沖突,導致右眼受傷,2021年3月15日出獄后,進行了右眼的傷情鑒定,2021年6月25日,申請國家賠償,以下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1)首先需要明白,本題是司法賠償的題目,而不是行政賠償的題目,這是做題目的起點,從題干信息中“因盜竊罪入獄”“服刑人員”等字眼均可以發(fā)現屬于刑事司法行為,而不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明白這一點后,C選項很容易發(fā)現其錯誤,司法賠償是不可能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所以,C選項錯誤。 (2)《國家賠償法》第39條對國家賠償的時效規(guī)定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北绢}中即使從被侵權之日2020年2月12日起計算,2021年6月25日也沒有超出國家賠償時效,而且要考慮到“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所以,何某申請國家賠償的起點為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也就是2021年3月15日出獄后的2年,那就更沒有超出2年的時效了,所以,A選項錯誤。 (3)何某是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被毆打致傷的,所以,如果何某認為監(jiān)獄管理機關存在唆使或放縱他人毆打行為,是有資格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監(jiān)獄管理機關。然后,在司法賠償程序中,不管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還是檢察院,還是公安局,抑或是本題的監(jiān)獄管理部門,司法賠償的第一步均應該是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先行處理程序,所以,B選項表達的應當先向監(jiān)獄管理機關申請的表述是正確的。 (4)從邏輯上,首先應當確定賠不賠,才能夠確定賠多少、賠什么?根據本題題干表述何某“與同監(jiān)室的其他服刑人員發(fā)生肢體沖突”,沒有表達國家機關存在唆使他人毆打、放縱他人毆打的違法行為,那么,國家是不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何某應該找其他服刑人員追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既然國家賠償都不需要賠償了,還需要討論是否賠償鑒定費的問題嗎?這個題目命題人使用了“指東打西”的命題技巧,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