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工人在建房時從一樓樓頂摔倒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當一名木工工人在為農(nóng)民新建房屋時從一樓樓頂摔倒受傷,責任如何劃分?工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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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梅某計劃拆除舊房并在原址改建新樓房,龔某等人為盧某建房從事木工工作。其中,龔某從業(yè)多年,但并無相關專業(yè)資質。某日,龔某在一樓樓頂打模板作業(yè)時,不慎從樓頂墜落,致頭部嚴重受傷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在龔某出院后,龔某被鑒定為一級傷殘。因各方就醫(yī)療費、撫恤金、護理費等費用無法達成一致,龔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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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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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辦法院認為,盧某、梅某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與龔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實際施工時,盧某作為屋主,因所建房屋未對他人發(fā)包或承攬,故該房屋的施工安全管理責任應由盧某、梅某負責。盡管盧某辯稱提供了安全帽等設備,但截止法庭辯論終結前,盧某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房屋建筑包含的所有安全管理責任,最終導致事故發(fā)生,故盧某與梅能生對該事故發(fā)生具有較大過錯。
本案中,龔某作為多年從事木工工作的熟練工,應對建筑過程中的高空作業(yè)危險性有明確的認知,其在施工時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也未采取必要且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和顱腦損傷的損害后果具有直接關系,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經(jīng)辦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龔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責任,盧某、梅某共同承擔6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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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勞務人員作為被侵權人在施工的過程中受傷的,業(yè)主和雇主作為侵權人均需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與此同時,被侵權人對損害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盧某和梅某是房屋的業(yè)主和雇傭龔某的雇主。盧某和梅某作為龔某提供勞務的受益人的同時,卻未向龔某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對龔某受到的損害存在過錯。龔某作為長年從事相關木工工作的勞務者,不僅沒有獲得相應的資質,也對自身的安全不重視,在施工的過程中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龔某對于自身受到的損害也存在過錯。因此,經(jīng)辦法院最終判令龔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責任,盧某、梅某共同承擔6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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