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香煙能不能寄?不知者可以免責嗎?

有一位姓陸的女士買了48條香煙,準備郵寄到廣東的妹妹那里去當喜煙,結(jié)果快遞被煙草局查獲,說這屬于無證運輸煙草,陸女士最后被煙草局罰款了10080塊錢。陸女士覺得自己很冤枉,所以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主張撤銷行政處罰,法院最后進行了相應的審理,認為煙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合法合規(guī)的,駁回了陸女士的訴訟請求。
因為這個案件,羅老師仔細學習了一下《煙草專賣法》,因為他確實不怎么知道寄煙是有限制的。
其實《煙草專賣法》他多年前了還是仔細看過的。多年前有個案件準備提供法律援助,當事人是某地的一個副鄉(xiāng)長,負責地方上的烤煙經(jīng)濟。因為風不條雨不順,當年的生產(chǎn)量沒有達標。后來有人跟他說,另外一個鄉(xiāng)的煙葉都豐產(chǎn)準備賤賣了,所以這位副鄉(xiāng)長就去外鄉(xiāng)收購,然后把收購的這個煙葉與本鄉(xiāng)的煙葉湊在一起,賣給鄉(xiāng)里的煙葉收購站。后來居然被抓了啊,定了非法經(jīng)營罪啊。
當時看到這個案件,羅老師就覺得自己的法律知識太差了,自詡為什么刑法博士教授啊,其實連很多刑法學知識都不怎么知道。
按照《煙草專賣法》的規(guī)定,煙葉也屬于煙草專賣品,煙葉要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購標準統(tǒng)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收購,如果收購后又出賣的,法律上屬于倒賣煙草,構成犯罪。
《煙草專賣法》第十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購標準統(tǒng)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對煙葉種植者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chǎn)的煙葉,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購價格,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并妥善處理收購煙葉發(fā)生的糾紛。
所以看到寄香煙的案件,羅老師問他自己,難道不能寄嗎?他再次發(fā)現(xiàn),最需要普法的,往往是那些以普法自詡的。
《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限量。
《國家煙草專賣局、郵電部關于恢復煙草及其制品郵寄業(yè)務的通知》第二條
郵寄卷煙、雪茄煙每件以2條(400支)為限(二者合寄時亦限2條)。郵寄煙葉、煙絲每件以5公斤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過10公斤)。
第三條
用戶郵寄煙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1件,不準多件郵寄。郵電部門要加強收寄驗視。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嚴格郵件封裝,確保運遞安全。
陸女士郵寄48條香煙,顯然超過了這個規(guī)定。合規(guī)寄送看來要發(fā)動全樓鄰居幫忙,因為從通知的字面意思來看啊,小朋友好像也可以寄,并不需要985、211畢業(yè)。
如果陸女士不知道這個通知呢?不知者能否免責呢?
羅老師準備今年的對法學院的學生期末考試出個論述題,“請論述煙草專賣品的種類”,50分;然后再“論述煙草制品的種類”,50分。估計平均分應該到不了10分。是法學院的學生水平太差了嗎?學法的怎么《煙草專賣法》會不懂呢?電視上的大律師證據(jù)張口就能背很多法條,甚至這個法條是哪一年通過的,是全國人大的哪次會議規(guī)定的都能背得滾瓜爛熟。
其實只會背發(fā)條的法律人,不如搞個法律機器人更管用,因為機器人記住的法條一定比人腦記住的法條要更多更全,連標點符號都能記住。
回到陸女士的案件,大家需要思考一個問題,不知者能夠免責嗎?
中國古代就有不知者無罪的觀點。
《晏子春秋》齊景公非常喜歡槐樹,說它是有靈的,所以下令官吏嚴加看管,說了如果有對槐樹不禮貌的行為,要處刑;如果把槐樹弄傷的,嚴重的罪當處死。
有一哥們不知道這個法律,喝多了對著槐樹吐了,嚴重冒犯了槐樹,所以就把他抓了。后來他的老婆通過各種方法找到了宰相晏子。晏子為此事勸諫景公,說:“刑殺不辜,謂之賊,是國之大忌”,景公是比較開明的君主,接受了晏子的意見,將這個人釋放,并廢除了傷槐之法。
這個事情就涉及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因為這哥們在實施這個行為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個行為是犯罪,居然還是死刑,所以在晏子看來就不能治罪,不知者無罪。
古羅馬卻有個古老的法諺,“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責”。
理由:公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既然是一種義務,不知法本來就是公民的不對,沒有盡到一個公民應有的責任,連《煙草專賣法》的規(guī)定寫了那么多條都不知道呢?憑什么背不住里面的逗號呢?所以不能豁免其責任啊。如果允許這種免責理由的存在,那任何人違法都說不知道,法盲違法就會層出不窮,會給執(zhí)法者認定犯罪帶來極大的困難,法律人強調(diào)利益平衡。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法律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jīng)驗”,他說:“不知法不免責是為了維護公共政策,因此可以犧牲個人利益。雖然有些犯罪人的確不知道自己觸犯法律,但如果允許這種免責理由,那將鼓勵人們對法律的漠視,而不是對法律的尊重和堅守”。
合乎中道有的時候很難,我們雖然無法達到一個最佳的結(jié)果,但是我們必須在維護公共政治和保障個人之間尋找一種平衡,一種合乎中道,雖然難但也得做。
違法的故事其實發(fā)生過好多次。
有一次在公園停車,看到很多車都停在空地上,羅老師想都沒想也在那里停車,后來收到了罰單,很貴的。
當年晚上羅老師很郁悶,所以房東那天晚上就問怎么了。羅老師說心情不好收到罰單了。房東說羅老師是外國人,寫個抗辯說不知道當?shù)氐姆ㄒ?guī)就可以了,如果確實不知道,當?shù)氐姆ㄒ?guī),可以不罰。就寫了個抗辯,真的免了罰款。
普通法系還真的有這種規(guī)則,叫初次違規(guī)不罰,但如果你一而再再而三抗辯,那就不行了。
所以羅老師印象中提過兩次抗辯,一次是過橋費一次是停車費,后來罰單都免了,因羅老師確實是外國人,也確實不知道當?shù)氐囊?guī)則,而且也有證據(jù)證明自己不知道。
德國其實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德國有《違反秩序罰法》,相當于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個法第11條規(guī)定了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如果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在沒法避免的情況下,行為不應該受到譴責。
我國其實也是有類似規(guī)定,春秋戰(zhàn)國時就有“不知則不罰”。
1957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確實不懂治安管理規(guī)則的;
二、出于他人強迫的;
三、自動坦白或者真誠認錯的。
這個規(guī)則在1986年修訂時刪掉了,后來的幾次修訂中都沒有重新出現(xiàn),但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有一個非常特別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陸女士的行為屬不屬于第一款呢?
第三款,如果陸女士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主觀罪過,是不是批評教育就可以了?
或者至少考慮到主觀認識錯誤和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大,減輕處罰,是不是也就可以了呢?
因為懲罰的主要目的,不就是為了教育嗎?這是蘇格拉底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