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匯編(第1批至第31批)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匯編(第1批至第31批),10000G+法律實務課程,視頻+課件+法律文書+合同范本+法律書籍(3000+本好書在線)。
——————————————
點擊下方藍色字體查看:
95000G法律實務課程簡介https://ml.mbd.baidu.com/r/124D61quCR2?f=cp&u=6e0efae052ba9bc2——————————————
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做好案例指導工作,是深入貫徹法治思想,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更好發(fā)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對于確保裁判尺度統(tǒng)一,促進法律正確實施,提高審判質(zhì)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為準確把握指導性案例的指導精神,切實發(fā)揮好指導性案例作用確保裁判尺度統(tǒng)一,促進法律正確實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 (第 1批至第 31 批) 結(jié)集成冊,并公開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匯編 (第1 批至第 31 批)》共收錄指導性案例 178 件,其來源均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布的權威官方版本。
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法 [2020] 343 號) 規(guī)定,為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審判實際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9 號、20 號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因此,9 號、20 號指導性案例未予以收錄。
一、準確把握案例的指導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旨在解決二手房買賣活動中買方與中介公司因“跳單”引發(fā)的糾紛。
該案例確認: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撒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經(jīng)多個中介公司發(fā)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
從而既保護中介公司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fā)展,維護市場交易誠信,又促進房屋買賣中介公司之間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zhì)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正確處理訴訟外和解協(xié)議與判決的效力關系。該案例確認,對于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xié)議后撤訴的,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一審生效判決。從而既尊重當事人對爭議標的的自由處分權,強調(diào)了協(xié)議必須信守履行的規(guī)則,又維護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