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民訴法精講筆記梳理——民訴法概述與基本原則總結

第一節(jié)?民事訴訟
筆記根據法大楊秀清教授2022民訴法精講課程進行梳理總結,老師娓娓道來,尤其注重對基礎概念、基礎規(guī)范、基礎原理的解讀,非常適合現階段法考備考學習,梳理筆記供大家參考,。更多法考講義、課程資料、筆記總結請關注本人公眾號【不器法考】,更多筆記如下:

一、民事糾紛
(一)概念與特征: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所引起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具有法律關系的平等性、糾紛內容的私權性(也因此具有可處分性)和對抗的緩和性。
(二)民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方式(滿足多元化現實需要)
1、私力救濟:從傳統(tǒng)社會的自決到現代社會的和解
2、公力救濟:民事訴訟
3、社會救濟:仲裁、訴訟外調解(專業(yè)化,如商事調解)
二、民事訴訟的概念與特征
(一)概念:在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合法權益而依法進行的全部訴訟活動,以及在這些訴訟活動中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二)特征:
1、公權性:依靠法院審判權解決糾紛
2、強制性、終局性與權威性
3、程序性
三、訴訟觀(中國的厭訟觀—法律文化的影響)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一、概述
1、概念: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訴訟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準則。
2、基本原則的功能
?(1)立法準則的功能
?(2)行為準則的功能:指導訴訟行為,制約法院
二、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一)內容: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訴訟權利的相同與對應):絕大多數情況下,盡管訴訟地位不同,當事人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如參與庭審、辯論、提出證據、委托代理人等。但畢竟原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因此雙方的權利是對應而非完全相同的,如原告起訴,被告應訴;原告可以提出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也可以反駁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可以選擇管轄地,被告可以提出管轄異議。民訴的本質在于給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攻防)機會和手段。給予了當事人平等的權利,其權利實現還有賴于法院的平等保護。
2、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法院平等保護才將立法確定的平等訴權落實到司法實踐!如法院充分聽取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或反駁)。又如參與庭審權是平等的,原告不到庭或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訴處理;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則缺席判決。
(二)依據: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體現、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程序公正的要求。
三、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涉外)
(一)同等原則:外國當事人與中國當事人具體平等的訴訟地位,有相同的訴訟權利、義務。(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
(二)對等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遇到有外國法院對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民事訴狀權利加以限制的,中國法院也相應地限制該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四、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原則
調解原則的發(fā)展:在調解制度上,曾有“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審判為輔”的方針。后來發(fā)展為“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審判為輔”的方針。但著重調解導致九調不決的情況,1991年《民事訴訟法》確立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原則。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結案作為法官業(yè)績考核的內容之一,直接影響了調解和判決之間的關系。
(一)內容
1、應當盡量用調解的方式結案:調解結案當事人不能上訴,因此效率高
調解結案往往建立在雙方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權利人作出權利的讓步,其自覺履行率更高,省去執(zhí)行難的問題。
2、遵循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程序自愿和實體自愿
3、不能久調不決
(二)調解原則確立的基礎:調解與我國的傳統(tǒng)習俗相一致(以和為貴);與私權處分相一致;與民事訴訟的目的(解決糾紛)相一致。

五、辯論原則***
(一)概念:雙方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案件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和辯論,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內容:
1、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辯論原則僅適用于狹義的民事訴訟,即審判程序中;因非訟案件的審判程序僅為確認事實不存在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因此辯論原則僅適用于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
2、內容廣泛:可以就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辯論;如對管轄法院、原告資格、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進行辯論。
3、形式多樣:可以是口頭辯論,也可以書面(答辯狀)
4、法院應保障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如開庭前依法給當事人送達傳票
(三)辯論主義——約束性辯論
我國民訴法是從當事人辯論權利的角度進行規(guī)定(《民訴法》第12條),約束性辯論強調當事人的辯論對法院審判權的約束。其含義如下:
1、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fā)生或消滅的主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法院不得以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當事人的主張責任】: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須當事人自己主張,否則法院不會認定。本質上是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
2、對于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應作為判決的基礎。(如自認事實無須證明)
3、法院對證據的調查(強調通過證據調查事實而非搜集證據意義上的調查),僅限于當事人在辯論中提出的證據,而不允許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