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謠言第一案,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長春高新投資者訴兩公司證券糾紛一案,于今日4月17日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被冠以“股市謠言第一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從法律上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虛假陳述與操縱市場的構成。虛假陳述侵權行為主體系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高、并購主體等;而操縱市場行為主體不僅限于信息披露義務人,還包括利用資金、信息優(yōu)勢操作證券價格的投資者等。 ?????兩家公司不屬于信息披露義務人,涉嫌散布“浙江集采生長激素”的信息,導致長春高新股價劇烈下挫,他們不構成證券虛假陳述。如果他們通過散布虛假消息操控股價,為自己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謀取私利,則應定性操縱市場。 ?????虛假陳述和操縱市場都強調主觀動機是故意而非過失。如果兩個公司的行為是其工作人員工作疏忽,主觀上沒有故意散布謠言操控證券,則不能按照虛假陳述或者操縱市場追究其侵權責任。 ?????如果法院判令兩公司散步謠言構成侵權,公司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后,公司相關負責人或者幕后推手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對外發(fā)布信息時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審核稿件,因為公司員工僅對履職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嚴重失職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承擔責任。一般過錯情況下,公司承擔責任后沒有權利向他們追償。 ?????我們在事件中看到,長春高新股價異常波動的同時,有些投資者做空股票(在我們現(xiàn)在制度下做空股票的方式可能是融券售出,在股價大幅下跌后,低價買入證券償還融券),從股價劇烈下跌中獲取做空收益。需要核查的是,這部分趁機做空謀利的投資者是否與涉案散步謠言的兩公司或者相關負責人存在某種“默契”。如果是串謀,則構成共同侵權,庭審經過法官進一步查明事實,或有可能進一步追加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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