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黑格爾《法哲學原理》抽象法-不法:第96-103節(jié)
【第 96 節(jié)】 由于唯有達到了定在的意志才會被侵犯,而這種意志在定在中進入了量的范圍和質的規(guī)定的領域,從而與此相應地各有不同,所以對犯罪的客觀方面說來也同樣有以下的區(qū)別。 *沒有達到定在的意志僅僅是意志的概念,這種意志的概念是無法被侵犯的。只有當意志體現(xiàn)在自己的定在中,如財物、身體、活動中時,才有可能被侵犯。 *定在本身(所有物)就有了質和量的規(guī)定性,所以被侵犯的東西在質和量上各不相同。 *所以從犯罪行為的角度上來說,犯罪行為也有質和量的區(qū)別。 即這種定在及其一般規(guī)定性,是否在其全部范圍內,從而在與其概念相等的無限性上受到侵犯(例如殺人、強令為奴、宗教上強制等等),還是僅僅一部分或其質的規(guī)定之一,受到侵犯。 *與概念相等的無限意義上受到侵犯,即整個人格和人的實體性的規(guī)定受到侵犯,如殺人、強令為奴、宗教上的強制(也就是內心世界的強制)等等。 *僅僅是一部分受到侵犯,如價值量上的大小,搶劫一部分財物等等;或是一部分質受到侵犯,如侵犯我的人格的某一方面,謾罵侮辱等等。 *這就涉及到量刑的問題。 【第 96 節(jié)】附釋 斯多葛派的見解只知有一種德行和一種罪惡,德拉科的立法規(guī)定對一切犯罪都處以死刑,野蠻的形式的榮譽法典把任何侵犯都看做對無限人格的損害。 *野蠻社會中的所謂犯罪概念。野蠻的法典把一切侵犯都處以極刑。 總之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他們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維上,而不在其具體而明確的定在中,來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作為理念,它必須具有這種定在的。 *野蠻社會不根據(jù)定在的質和量來辨析犯罪的大小,而僅僅從抽象的自由人格的意義上對犯罪者處以極刑。這樣的野蠻的法典沒有量刑的概念。 強盜和竊盜的區(qū)別是屬于質的區(qū)別,在前一種情形,我是作為現(xiàn)在的意識,從而作為這個主體的無限性而遭到侵害,而且我的人身遭受了暴力的襲擊。 *盜竊只涉及到所有物,并不像強盜那樣涉及到對主體的無限性的侵害。 【第 96 節(jié)】補充(刑罰的標準) 對各個犯罪應該怎樣處罰,不能用思想來解決,而必須由法律來規(guī)定。 *法律上必須得規(guī)定每一種犯罪應該予以怎樣的處罰,而不能靠我的判斷(這樣的主觀任意性太大)。 【第 97 節(jié)】 對作為法的法所加的侵害雖然是肯定的外在的實存,但是這種實存在本身中是虛無的。其虛無性的表現(xiàn)就在于同樣出現(xiàn)于外在的實存中的對上述侵害的消除。 *不法行為也是一種外在的實存,但這種侵害法本身的行為必然要被否定。 這就是法的現(xiàn)實性,亦即法通過對侵害自己的東西的揚棄而自己與自己和解的必然性。 *“懲罰了罪犯,彰顯了法律的尊嚴。”這就是法的現(xiàn)實性。法通過對不法的揚棄而回到自身。 【第 97 節(jié)】補充(刑罰的意義) 犯罪總要引起某種變化,事物便在這種變化中獲得實存,但是這種實存是它本身的對立物,因而在本身中乃是虛無的。 *犯罪所引起的變化指犯罪事實的發(fā)生,犯罪成為實存的東西。但是這種實存不是由自由意志和法來規(guī)定的,也就是說不是自在的法的定在,而是自在的法的對立物,所以必須對這種實存進行否定,從而這種實存不具有實體性。 其虛無性在于作為法的法被揚棄了,但是作為絕對的東西的法是不可能被揚棄的,所以實施犯罪其本身是虛無的,而這種虛無性便是犯罪所起作用的本質。 *在犯罪的事實當中,作為法律的法被否定了,但是法本身是不可能被揚棄的。不能揚棄就表現(xiàn)在犯罪行為的虛無性上,對于犯罪的否定本身體現(xiàn)了法本身的不可被揚棄性。 虛無的東西必然要作為虛無的東西而顯現(xiàn)出來,即顯現(xiàn)自己是易遭破壞的。 *犯罪容易遭到否定。 犯罪行為不是最初的東西、肯定的東西,刑罰是作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東西,所以刑罰不過是否定的否定。 *犯罪是對最初的東西的否定,最初的東西是體現(xiàn)在所有權中的法。 現(xiàn)在現(xiàn)實的法就是對那種侵害的揚棄,正是通過這一揚棄,法顯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證明了自己是一個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 *法是必然被不法所中介的定在。 【第 98 節(jié)】 僅僅對外在的定在(*指所有物)或占有所加的侵害,只是對某種形式的所有權或財產所加的不利或損害;揚棄造成損害的侵害便是給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滿足,即損害賠償,如果可以找到這種賠償?shù)脑挕?*如果侵害的只是所有物,那么揚棄這種侵害,就是要求補償受害人。 【第 98 節(jié)】附釋 說到滿足這一方面,當損害達于毀壞和根本不能回復原狀的程度時,損害的普遍性狀,即價值,就必須取代損害在質方面的特殊性狀。 *所有物損壞了,就考慮從價值上進行賠償。 【第 99 節(jié)】 但是,對自在地存在的意志(不僅指加害人的意志,而且包括被害人和一切人的意志)所加的侵害,在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本身中,以及在侵害所產生的單純狀態(tài)中,都不具有肯定的實存。 *自在存在的意志,指法本身。法本身既是被害人的意志,又是加害人的意志,從而也就是一切人的意志。對這種意志的侵害只能是否定的實存,具有虛無性和被揚棄的必然性。 這種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法或自在的法律),就其自身說,并不是外在實存的東西,因而是不可被侵害的。同樣,對被害人和其他人的特殊意志說來,侵害不過是某種否定的東西。侵害唯有作為犯人的特殊意志才具有肯定的實存。 *自在存在的法沒有顯現(xiàn)出來(區(qū)別于顯現(xiàn)出來變成定在),所以它是不能被侵害的。 *侵害是實存的東西,它只是犯罪人的特殊意志,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侵害具有肯定的實存。 所以,破壞這一作為定在著的意志的犯人的特殊意志,就是揚棄犯罪(否則會變成有效的了),并恢復法的原狀。 *侵害是特殊的意志,我們就要揚棄這種特殊意志,并恢復法的原狀。 *我們對犯罪人的懲罰是為了恢復法的原狀,涂爾干在談到前現(xiàn)代社會和現(xiàn)代社會的區(qū)別時,認為這個區(qū)別體現(xiàn)在法上,前現(xiàn)代社會的法的特點是“約束性法律”(我制裁你就是為了懲罰你,讓你以后再也不敢惹事),所以懲罰的力度和犯罪的事實在質和量上沒有直接的關系;現(xiàn)代社會的法的特點是“還原性法律”(我懲罰犯罪是為了恢復法的原狀),所以要對懲罰進行精密的量刑上的規(guī)定。 【第 99 節(jié)】附釋 刑罰理論是現(xiàn)代實定法學研究得最失敗的各種論題之一,因為在這一理論中,理智是不夠的,問題的本質有賴于概念。 *在刑罰理論中,光憑理智是不夠的,問題的實質有賴于法的概念。 如果把犯罪及其揚棄(隨后被規(guī)定為刑罰)視為僅僅是一般禍害,于是單單因為已有另一個禍害存在,所以要采用這一禍害,這種說法當然不能認為是合理的。 *不能把犯罪和鎮(zhèn)壓都看成是禍害。 關于禍害的這種淺近性格,在有關刑罰的各種不同理論中,如預防說,儆戒說、威嚇說、矯正說等,都被假定為首要的東西;而刑罰所產生的東西,也同樣膚淺地被規(guī)定為善。 *前現(xiàn)代的觀點一般認為,為什么要實施刑罰,是為了儆戒、威嚇、矯正等等。 但是問題既不僅僅在于惡,也不在于這個或那個善,而肯定地在于不法和正義。如果采取了上述膚淺的觀點,就會把對正義的客觀考察擱置一邊,然而這正是在考察犯罪時首要和實體性的觀點。 *問題不在于善或者惡,問題在于它是不是不法。 *如果采取上述前現(xiàn)代的觀點,就不會再考察正義了,會認為正義就是懲罰而已。但現(xiàn)代是從不法和正義的角度來考察犯人。 在討論這一問題時,唯一有關重要的是:首先犯罪應予揚棄,不是因為犯罪制造了一種禍害,而是因為它侵害作為法的法;其次一個問題是犯罪所具有而應予揚棄的是怎樣一種實存;這種實存才是真實的禍害而應予鏟除的,它究竟在哪里,這一點很重要。 *犯罪肯定是一種禍害,但懲罰犯罪第一考慮到的是“它是不法”,其次才是禍害。 【第 99 節(jié)】補充(費爾巴哈論刑罰) 費爾巴哈的刑罰理論,以威嚇為刑罰的根據(jù),他認為,不顧威嚇而仍然犯罪,必須對罪犯科以刑罰,因為他事先已經知道要受罰的。 *這里的費爾巴哈是路德維?!べM爾巴哈的父親,老費爾巴哈是一位法學家。 但是怎樣說明威嚇的合法性呢?威嚇的前提是人不是自由的,因而要用禍害這種觀念來強制人們。然而法和正義必須在自由和意志中,而不是在威嚇所指向的不自由中去尋找它們的根據(jù)。如果以威嚇為刑罰的根據(jù),就好象對著狗舉起杖來,這不是對人的尊嚴和自由予以應有的重視,而是象狗一樣對待他威嚇固然終于會激發(fā)人們,表明他們的自由以對抗威嚇,然而威嚇畢竟把正義摔在一旁。 *把刑罰理解成是威嚇,這種理解包含的前提是,認為人是不自由的,必須用刑罰來強制人們,使他們不自由;或者說認為犯罪人不是自由的人。 *但刑法的前提應該是,承認犯人為人。 *第100-103節(jié)自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