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現(xiàn)代婚姻家庭糾紛熱點難點問題如何處理(二)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進步,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隨之而來的是婚姻家庭糾紛頻頻出現(xiàn)新問題、新情況,一方面困擾著每一個當事人,另一方面也成為了人們矚目的焦點和熱議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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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觀點,北京雷石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民商事訴訟律師對有關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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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糾紛中的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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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男)與小紅(女)相戀多年,開始籌備結婚事宜。小紅的父母,向阿偉提出要求支付彩禮20萬元,阿偉因自身積蓄不足而向自己的父母提出了支付彩禮一事。阿偉父母在阿偉的央求下不得已拿出兩人的積蓄,向小紅父母轉賬支付了彩禮20萬元。后阿偉與小紅因感情破裂沒有登記結婚,小紅認為沒有結婚,就應當退還彩禮,而阿偉稱父母不同意退還彩禮,雙方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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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情況下發(fā)生的返還彩禮糾紛主要有兩個問題:1.當事人都包括誰?2.彩禮已實際使用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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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所規(guī)定的的“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僅指男女雙方。在中國的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chǎn)。例如上述案例中,彩禮是由男方父母向女方父母支付的,那么在這個案件中,男方的父母就可以被認定為彩禮的給付人,女方父母則是彩禮的接受人,雙方發(fā)生糾紛,男方的父母和女方的父母就是本案的當事人。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給付人父母起訴作為原告,被告應訴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一般不予采納。父母代收彩禮作為接受人,在返還彩禮糾紛中列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以被告不適格為抗辯,法院同樣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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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返還彩禮的范圍是人民法院審理返還彩禮糾紛的重點問題。很多家庭接受彩禮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能夠給新婚夫婦建立一個初步的家庭環(huán)境,所以極有可能在糾紛發(fā)生前已經(jīng)將彩禮錢實際投入購置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物品,導致彩禮已經(jīng)實質(zhì)上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或是在雙方共同生活中已經(jīng)被消耗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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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返還彩禮糾紛時,要根據(jù)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發(fā)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這樣靈活的處理方式才能真正的體現(xiàn)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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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未婚同居的男方提起有關同居期間財產(chǎn)糾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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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男)與小紅(女)戀愛一年后同居,同居已滿三年,發(fā)現(xiàn)小紅意外懷孕,雙方因是否要以懷孕為由結婚產(chǎn)生很大爭議,阿偉認為既然已經(jīng)懷孕了,不如就借此機會結婚;而小紅卻認為,現(xiàn)在懷孕不是好時機,雙方還年輕,以后還有機會結婚生子,甚至認為應該先人工流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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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之間因根本性爭議導致矛盾不斷激化,阿偉決定與小紅解除同居關系,但由于同居時間已久,雙方之間有很多已經(jīng)形成共有性質(zhì)的財產(chǎn),在小紅不同意分割這些共有財產(chǎn)的情況下,小紅決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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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所引申出的熱點問題是“在女方懷孕時,男方提出有關同居期間財產(chǎn)糾紛的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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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边@一法律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在婦女懷孕期間、分娩或流產(chǎn)后,非常需要安定的外界生活條件,所以才規(guī)定此時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同居關系與合法的婚姻關系性質(zhì)上完全不同,當男女雙方選擇同居而非結婚,就意味著選擇了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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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限制。這種允許是有深意的,可以引導公民主動締結婚姻關系取代同居關系。因為同居關系遠不如婚姻關系穩(wěn)定,其松散的特性使法律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面臨重重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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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糾紛的案情極為復雜,因此每個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當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難運用法律保護自己。遇到此類糾紛,聘請一位專業(yè)的民商事訴訟律師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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