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溪上游沿邊區(qū)域與南莊的土地開發(fā)

中港溪上游沿邊區(qū)域與南莊的土地開發(fā)
一、前言
????明治三十五年1902年新竹廳南莊支廳南獅里興社(今苗栗縣南莊鄉(xiāng)蓬萊村)爆發(fā)一場以頭目日阿拐頭為首,並連結鄰近諸社與潛藏於諸社的本島人集團,與日本官方及軍隊持續(xù)近半年的衝突事件,是為「南莊事件」。這場衝突在日本官方的記載中又稱「明治三十五年南莊附近蕃匪討伐」,事件起因來自於起事者日阿拐因製腦業(yè)者怠付當?shù)貞T習繳納的山工銀(蕃租), [1]日本官方將蕃社所有土地釘下界碑等,使得日阿拐感受欺凌;再加上身處熟蕃界邊緣南獅里興社日阿拐與生蕃界最前沿的鹿場社的太祿,彼此之間的山林資源競爭等等,以上關於各方權利上的衝突成為這場事件的導火索。簡言之,或許能將此爭議看作是外人進入山林開採樟腦導致的爭議,但外人何時且如何進入此地,如何與當?shù)厝巳夯樱褪潜疚膶⒕劢沟膯栴},亦即從清代臺灣開發(fā)史的角度審視南莊地區(qū)的土地開發(fā),聚焦討論人群是透過怎樣的制度運作進入山林並形成一定規(guī)模聚落。
????不過在談及此區(qū)域的開發(fā)前,需要大致界定本文討論的範圍與書寫布局。首先是本文討論的區(qū)域中主要的河流中港溪,其上游支流是今日南莊鹿湖溪與蓬萊溪,兩條溪往北流會合在南莊本莊南側,再往北流後經(jīng)龍門口改向西流,並在獅頭山南麓到三灣鄉(xiāng)轉向北流,並與北方的峨眉溪匯合後流入頭份境內(nèi),包括斗煥、上興、新華等地,再由尖山里會和南港溪改向西流,在竹南鎮(zhèn)港墘里注入臺灣海峽。[2]本文將關注在中港溪上游與主流所流經(jīng)的區(qū)域,即在契約與檔案中叫做「斗煥坪、三灣屯、四灣仔田尾、都壢口、田厝、南莊」等地(依序位於今日苗栗縣頭份市、三灣鄉(xiāng)、南莊鄉(xiāng)沿中港溪畔處)。根據(jù)清乾隆中葉臺灣蕃界圖(圖二)中可以看到今日南莊地區(qū)為在合歡社與內(nèi)山的位置至少在土牛藍線劃定時,此處的相對位置上並沒有顯示漢人聚落,同時關於內(nèi)山的描繪也十分模糊。而在柯志明繪製的臺灣番界圖(圖三) 也可以看見南莊區(qū)域在乾隆五十五年實施番屯政策時,仍然是屬於帝國版圖之外的領域,屬於土牛紫線之外的區(qū)域,也就是在(圖四、五)當中施添福所建立的三層式人文地景中的隘墾區(qū),因此要討論此地的開發(fā)史時,可以透過施添福提出隘墾區(qū)社會發(fā)展的角度來理解。
其次關於本文的書寫布局,筆者將運用該時代或接近該時代地圖資料,大致勾勒出本文討論區(qū)域的位置;透過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收錄的土地契約、明清檔案鋪陳南莊地區(qū)的土地發(fā)展過程,從討論原先屬於番界之外的化外之地,再到鄰近地區(qū)擁有的聯(lián)通內(nèi)山資源的商業(yè)活動,使得番界在實質(zhì)上的影響對民眾來說只限於土地制度的運用。而直到林爽文事件後臺灣番界外的土地制度才有所轉變,並且進而影響內(nèi)山的地區(qū)的開發(fā),因為當?shù)鼐用衲軌蛲高^制度操作,能獲得在當?shù)氐耐恋亻_發(fā)權,文章後將半段簡略討論受到樟腦開採影響,新一批漢人到此處設隘開墾,再加上劉銘傳的開山撫番、裁隘又進一步改變此處人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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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清乾隆中葉臺灣蕃界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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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五十五年番界之外的中港溪上游內(nèi)山地區(qū)
資料來源底圖 臺灣百年地圖 乾隆臺灣番界(柯志明、陳兆勇考證繪製)

出自 施添福,《清代臺灣地域社會:竹塹地區(qū)的歷史地理研究》,頁82

出自 施添福,《清代臺灣地域社會:竹塹地區(qū)的歷史地理研究》,頁 84。
二、番屯制度下的內(nèi)山開發(fā)
乾隆五十五年(1790)清廷因為林爽文事件實施番屯制度,將全臺九十三個熟番番社整編成員額四千名的屯丁,並清查番界外的土地,作為提供養(yǎng)贍及屯務運作口糧與經(jīng)費。如李文良指出清廷的番屯制度讓原先邊界政策、墾荒制度和地方社會帶來新的變革,使十九世紀邊區(qū)拓墾又回復到類似清初由漢民向縣級官府呈請墾荒之制度。因為漢民如要拓墾位於屯地東側的內(nèi)山地區(qū),不必受到隘番制度下有熟番身分才能進行,此時的漢民自己就可以守隘為由,從地方官府取得界外之地的墾權,即以隘墾的方式進行開墾。[3]不過十八世紀中葉後的南莊地區(qū),在番界與番屯政策下,皆被劃分在土牛藍線與平埔族保留區(qū)之外,也就是施添福所指出的隘墾區(qū)。由於是作為番屯往深山延伸的隘墾區(qū),一如李文良所言在隘墾制度下大規(guī)模的漢人入墾,還是得等到十九世紀上半葉才陸續(xù)開始,所以要談論此區(qū)的開發(fā)得先回到最接近此處的屯地,即屬於新港社的養(yǎng)贍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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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 ?新港社的養(yǎng)贍埔地 內(nèi)灣 三灣
擷取自 番屯養(yǎng)贍埔地配置圖(乾隆五十五年) 柯志民,《蕃頭家》,頁262。
新港社的養(yǎng)贍埔地
在番界政策的運作下能在《臺灣田園分別墾禁圖》當中,能看到圖對於頭灣(內(nèi)灣)、二灣與三灣等土地略作描述,如內(nèi)灣有民墾田、民墾園、未墾荒埔,其中在頭灣的民墾田園,或許可以推測是番界政策下漢民向熟番承租的土地;而二灣、三灣等處有墾園與未墾荒埔,但因為漸次接近內(nèi)山,所以應該被劃分在界外尤以內(nèi)灣山腳為界,並且在圖繪中沒有關於南莊地區(qū)的相關記載。[4]這些在苗栗內(nèi)山的邊界土地權利界定直到林爽文事件後有所改變。[5]根據(jù)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兵部咨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為遵旨定議具〉[6]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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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nèi)灣埔埔地二十一二甲三分六釐,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貓閣社三十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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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中港溪上游地區(qū)主要受到番屯制度影響的兩個地方是屬於今日苗栗後龍鎮(zhèn)的新港社下位於今三灣鄉(xiāng)內(nèi)的內(nèi)灣莊與三灣莊的養(yǎng)贍埔地 (圖六),分別面積是22.36甲與8.832甲。然而設立番屯之初,就算其中有寫明養(yǎng)贍埔地三灣埔,但卻沒有直接史料可以證明新港社有派人來此處拓墾,而且養(yǎng)贍埔地距離番社甚遠且又在深山邊緣處,因此最有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是交由當?shù)貪h佃負責開墾,但礙於筆者未發(fā)現(xiàn)相關契約,也不太能確定此地實際開墾者為誰。不過根據(jù)林欣宜指出此地在嘉慶二十一年中港社剛好向漢人招墾這附近包括二、三灣、平潭南埔、北埔等地,並且向新港社承墾此處的養(yǎng)贍埔地,或許漢人已經(jīng)在此時藉由幫墾的名義入墾界外土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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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仔姑爺黃祈英
關於界外地被漢人開墾的問題,或許得從此處鄰近地區(qū)談起。不同於番界以東是否有人墾入的曖昧不清,十八世紀的漢人主要是聚集在土牛溝以西的邊界地區(qū),即中港溪中下游地帶平原區(qū)的頭份一帶的村莊諸如田寮莊、東興莊、斗煥坪等,因仰賴河運逐漸發(fā)展出移墾聚落與商業(yè)市街,[8]其中作為位在漢番交界處的斗煥坪,也形成漢番之間的交易場所,如乾隆年間已有關於中港溪流量大,滿潮時船隻能夠往內(nèi)陸十浬,今日竹南尖山里處設有海關直通斗煥坪山腳下的「灣琢」,當時稱之為「圓角仔莊」,內(nèi)山的木材與貨物就順中港溪流至枋坪(位於今日頭份義民廟處,距今日斗煥坪大化宮約3到4公里處),[9]嘉慶十年(1805年)斗煥坪設立「漢番交易所」等關於貿(mào)易的紀錄,甚至連地名斗煥坪中的「斗煥」也是來自「倒換」的意思,而「坪」則是指中港溪的平坦河階面,所以斗煥坪地區(qū)就是漢番交易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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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nèi)山與漢人街莊交易的斗煥坪地區(qū),一位來自廣東嘉應州人黃祈英來到此處擔任番割並且間接推動南莊內(nèi)山地區(qū)的土地開發(fā)。所謂番割是指在漢番之間進行仲介貿(mào)易之人,也就是在官方明文禁止民人與生番接觸的情況下,私下與生番來往者,[10]即「凡土人之素與番諗與贅於番社者曰番割」。[11]關於黃祈英生平在當?shù)鼐用窨诙鄠髦兄饕袃煞N說法,一是黃祈英在漢番交易所閩籍張姓頭家之下?lián)慰偣?,但因為黃經(jīng)常通融讓生番賒帳,使之與番人互相交好並獲得番名「斗阿乃」(toanai),然而賒帳造成的虧損令張頭家感到不滿,於是便找來當?shù)亓_漢腳痛揍黃祈英,將他棄之於牛棚並試圖置之於死地,後來被生番土目樟加禮帶回去部落療傷,暫居土目家中生活,日後因其才能被土目賞識而迎娶土目之女,便以此獲得進入內(nèi)山的機會;二是閩人與生番達成協(xié)議,每年獻出一位漢人換取生番當年不要出草,於是閩人將黃祈英交出去,後來因為黃祈英成功逃離出草又受到土目賞識,收為義子並娶了土目之女。而在黃所授予生番稻作的技巧之下,使得生番總社擴張至三十六社,於是便推舉黃祈英本人擔任番割。[12]總之以上兩個說法的結尾都是指向黃祈英擁有與生番有所來往的經(jīng)驗,並且後來擔任番割,甚至在黃祈英到中港辦貨時與當?shù)亻}南人之間發(fā)生衝突後,並被冠上「番仔姑爺」的稱號。
番割黃斗乃之死
道光六年(1826年)三、四月份,彰化發(fā)生閩粵分類械鬥,在《彰化縣志》[13]中記載:
?先是東螺保睦宜莊賊匪李通等,因竊黃文潤豬隻起釁,互相鬥狠。自是各處匪徒穩(wěn)機散布謠言,謂是閩粵分類。莊民聞風蠢動,各處搬徙。匪徒乘勢,糾黨劫掠,集眾焚殺。員林一帶粵人,紛紛搬入大埔心莊及關帝廳等處,堅守防禦……沿至大甲溪以北,淡屬閩粵,亦皆分類焚殺。
另外在負責善後此事的閩浙總督孫爾準在奏摺〈為特參辦理錯謬以致械鬥蔓延踰時不息之提鎮(zhèn)副將分別請旨褫草暫留以肅戎政事〉[14]中也提到:
?竊臺灣民人皆係漳、泉、粵三處寄籍,素分氣類,積不相能。閩人戇而粵人狡,嘉慶十四年,漳、泉民人械鬥累月不止,殺傷無算,皆粵人從中陰為搆釁,閩人事後始悟墮其術,內(nèi)由此挾恨更深。本年四月間彰化縣西螺保有李通、李色偷竊黃文潤豬隻事主,賊匪皆粵人也。黃文潤向李通莊內(nèi)搜贓未獲,李通不甘,紏眾前往尋鬥洩忿,黃文潤亦集莊眾抵禦,格殺匪賊,二人皆係閩人,無賴匪徒遂造為分類械鬥之謠,到處傳播……粵人聚居者,淡水一屬最多,彰化難民逃至淡水,勾結彼處粵人,計圖報復。五月初九日粵人攻破中港牋,殺不下數(shù)百人,拋屍入海。二十二、三等日復攻竹塹,致新莊、艋舺等處聞風搬徙……。
?而這場規(guī)模巨大且蔓延北臺灣的分類械鬥也不只限於漢人之間,從孫爾準的善後報告〈報臺灣淡水番割危害情事片〉[15]來看,也能發(fā)現(xiàn)此事甚至牽連到內(nèi)山番人,而番割在清廷眼中就是造成此事的源頭,孫爾準在他的奏片中就對此處的社會情景與番割的危害略作詳述並要求剪除之:
?再臺地每有能通番語之人與內(nèi)山生番貿(mào)易漁利,其後狡猾者遂遯入內(nèi)山謀娶番婦,俗名番割。藉以佔懇其地,巧取其財。番性蠢愚被其誘惑久之,反為所用。距竹塹六十餘里地名三灣,其內(nèi)山近有番割盤踞,並有犯案匪徒,因查拿緊急,交通番割以內(nèi)山為逋逃藪,往往糾約生番潛出劫奪。此次械鬥粵人中即有勾串番割率領數(shù)生番數(shù)十人出山助鬥,大為地方之害,亟應剪除。
?而在三灣埔地帶領生番侵擾漢民的番割就是黃斗乃(黃祈英),因為他與早當?shù)亻}人之間心生嫌隙,因此想透過這次械鬥的機會報復閩人,但最後仍遭清軍擒拿伏法並凌遲示眾,在《道光朝起居注》[16]中有關於孫爾準如何應對整件事的最終善後措施:
其頭道溪地方為生番出入總路,著照所請,於該處築砌石牆,在熟番中選撥健丁六十名,作為屯丁,並派屯弁駐大北埔防守。所有民墾荒埔,飭該地方官勘丈明白,酌科租榖,撥充屯丁口糧,以資守衛(wèi)。其黃斗乃所開埔地五甲,即給屯弁耕種,照例免其納賦。各犯開種番地,著仍歸番管業(yè),並著該管文武,隨時稽察,沿山屯丁,責令認真防守,其生番貿(mào)易鹽、茶、煙、布等物,仿嘉義縣阿里社之例,遴舉安分能通番語之人,充當正副通事,並令番中曉事者,充正副土目,定期在隘口貿(mào)易。如有奸民違禁入山,勾番滋事,立即嚴拏,從重治罪。此次在事各員,深入內(nèi)山,拏獲要犯,該督擇其尤為出力者保奏,候朕施恩。
在道光年間的孫爾準計畫是重新使用乾隆五十五年的番屯政策,在此處擴增供養(yǎng)屯丁屯租數(shù)額,也就是調(diào)撥可能來自新港社的熟番屯丁六十名到此處鎮(zhèn)守,並將黃斗乃原先在界外私墾的五甲土地劃撥作為養(yǎng)贍埔地,以供給屯丁口糧。同時似乎是在已經(jīng)確定無法完全禁絕內(nèi)山貿(mào)易的情況下,聘用能通番語者作為政府與番社之間的官方中間人,試圖透過合法的手段消解掉黃斗乃的勢力,讓邊境貿(mào)易與奸民不越界的平衡能夠維持下去,以此穩(wěn)定漢番交界處隘口的治安。並且透過三灣屯的設立將番界從頭份移往上游的三灣地區(qū)一帶,即(圖三)中從土牛藍線推往後來的紫線。然而在屯務在運作上,名面上只剩一名把總,而在土地制度上成為隘墾與屯墾並行。[17]
??????? 不過從屯墾轉向與後來的隘墾並行,仍需要經(jīng)過一些制度上的操作,這點可以在土地契約中看到,首先是由於孫爾準所要求此處需要能通番語者擔任番通事,所以竹日三把總在〈立永給墾批字竹日三屯把總向仁鎰(附契尾)〉[18]當中提到「案據(jù)內(nèi)和外守查三灣青山生番猖獗,邀得墾戶張肇基等議設社丁二名可傳番語,協(xié)同通事安撫生番」,並且「招得黃允明連承充社丁」。不過在提及制度運作前,先介紹黃允明、黃允連二人的身世,根據(jù)陳運棟透過黃家神主牌與相關史料編排出黃家的系譜,考據(jù)出黃允明、黃允連二人是黃祈英的兒子,[19]因此顯示出在官方文書中提及「黃斗乃所娶番婦已身故,無子亦無財產(chǎn),其私開荒埔係在界外,毋庸斷給?!梗?span id="s0sssss00s" class="font-size-16">[20]也就是關於已無子嗣的報告並非是事實。而在本節(jié)提及黃斗乃的發(fā)跡史中提及與張姓頭家的傳說母題,或許能對應張肇基與黃允明、黃允連二人之間的互動的歷史片段,再從黃允明、黃允連二人想藉由社丁缺額的契約來看,應該可以看做道光十二年業(yè)主張張肇基想讓黃允明、黃允連二人在此區(qū)開墾的理由,並且根據(jù)孫爾準提出社丁缺額的理由,讓兩人能運用番屯制度延續(xù)其父在內(nèi)山的開墾事業(yè),如在〈立永給墾批字竹日三屯把總向仁鎰(附契尾)〉[21]中用「壹佰大元正」,換取番界東側的「都瀝口沿河一帶山場埔地,東至青山大橫崗倒水為界,西至沿河為界,東至西裡具及西裡也為界,北至獅頭山頂連出鼓山龍崗直透水倒南為界」等地,給社丁黃允明連二人「建隘作陂,開圳成田,日後供納大租份額為社丁享年工食併安撫之用」並「毋向眾業(yè)佃另討工本等」,最後再「兩相交訖社丁子孫人等永管為業(yè)」,即(圖七)中田尾莊、獅頭莊等一代,約略在今日南莊鄉(xiāng)田尾村、獅山村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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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底圖 臺灣百年地圖 日治臺灣假製二十萬分一圖
中港溪的內(nèi)山開發(fā)藉由番屯制度新增的租額與後來新設三灣隘運行一段時間,到了光緒九年社丁黃允明、黃允連也藉由負責處理三灣等處糧隘的錢登雲(yún)有安撫地方治安的需求,即在〈光緒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四灣仔錢登雲(yún)立札為原由舊章率歸安撫以靖地方事〉[22],從這份札文中可以看見此處發(fā)展史的一些趨勢,比方說札文中「就將四灣仔田尾、都壢口、田厝、南莊等處之光業(yè)一帶給與社丁自備工本墾成水田,租額永為社丁撫番需用」,能將之看作中港溪上游河谷地區(qū)已經(jīng)有土地開發(fā)並且形成聚落,尤其是相較於道光年間的契約,此時南莊地區(qū)中的南莊已經(jīng)有明確的地名指涉,而非單純以自然地名為界劃分開墾範圍,如「都瀝口沿河一帶山場埔地,東至青山大橫崗倒水為界,西至沿河為界,東至西裡具及西裡也為界,北至獅頭山頂連出鼓山龍崗直透水倒南為界」。[23]同時,此處的墾地租額有一部分是用作於撫番所需,實際負責防務者是由三灣等處田的所供養(yǎng)的「外守之隘丁四十二名」,並且從「仰墾戶社丁等務要設法安撫,不致兇番擾害」來看,或許在光緒年間原先被要求設防的屯丁此時並不在此地,而是交由當?shù)貕☉糇孕薪M織生番騷擾時巡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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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的養(yǎng)贍埔地?
在三灣通往南莊內(nèi)山地區(qū)土地開墾正如火如荼地開始時,或許能夠回過頭來看這張由臺灣北路理番同知陳盛韶提出的告示〈道光十七年十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陳盛韶曉諭淡屬竹社屯管下新社屯弁目嚴禁典賣轉折〉[24]並且給它較符合當時時代脈絡的解釋,先來看曉諭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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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zhèn)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剴切曉諭交納併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yǎng)贍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歉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jīng)前鹿港廳薛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佔,或經(jīng)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寔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shù)追納,完日發(fā)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賣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fā)近邊充軍,若數(shù)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yè)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huán)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位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為此,示仰淡屬內(nèi)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並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yǎng)贍田園,務直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yè)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準私相典贌。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jīng)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並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于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拾柒年拾月 日給。
從在番屯政策下?lián)芙o新港社的內(nèi)灣埔地被漢人使用的案例來看,側面證實內(nèi)山地區(qū)養(yǎng)贍埔地的運作出現(xiàn)的問題,即如嘉慶十六年的契約〈立永墾耕字新港社屯丁首阿里屘、屯丁漳仔、蓋未、漢生、●尉等〉[25]就提及此地先被重新丈量釐定權責後,進行土地租額與權力人的協(xié)調(diào),從原先「給與林義揚開墾,因逼近內(nèi)山生番,疊遭擾害,節(jié)次拋荒,以致應納租粟尚無粒收」,到後來又招漢人武丕承來承墾,不過由於此地收穫不佳,難以供應番屯的租額,因此才重新協(xié)調(diào)「定議本年供租三十石,次年供租三十石,三年供租三十石,四年供租九十石,永為定例,不得增多減少」,讓漢佃能夠先以較低的番屯租額開墾土地,雖然前幾年有所減低,但也要求開墾三年以後仍然以原來定額繳租,但由於內(nèi)灣埔地原先就離新港社較遠,所以土地「乃日久或被漢棍霸佔,或經(jīng)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寔屬愍不畏法」,[26]到了道光十七年,這片在漢番商業(yè)交界處的內(nèi)灣埔地出現(xiàn)抗租爭議,政府便要求此地的佃農(nóng)與屯丁業(yè)主遵守原先的番屯政策的規(guī)定,不得隨意典賣土地或折損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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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隘墾制度與樟腦開發(fā)
??????? 前一節(jié)提到黃允明、黃允連二人在光緒年間收到的札文,從中或許能推斷此處已經(jīng)沒有屯丁在駐紮,而更直接的史料則能在同治十年(1871)陳培桂《淡水廳志》[27]中發(fā)現(xiàn)關於三灣隘的記載:
三灣隘,民隘。在中港堡三灣內(nèi)山,距城南稍偏東三十三里南港仔隘之北。道光六年,奏請派撥屯把總一員、屯兵六十名、番通事一名,防守中港、三灣、大北埔等隘。
今改設隘丁四十二名,屯把總一員仍之。
??????? 從改設隘丁四十二名與留下屯把總一員來看,此處應該可以當作屯墾與隘墾並行,[28]此外伴隨著視角逐漸進入更加深山的資源開墾,三灣地區(qū)與其說是開墾意義上的土地,不如說是在內(nèi)山資源貿(mào)易線路上被合法開發(fā)的重要節(jié)點。如同研究道光朝新竹地區(qū)開發(fā)史的盛清析所言:「由是大開屯弁進墾之門,屯丁與移民相結合,大批入墾,道光十三、四年,南莊倏焉成街。」[29]
立湊夥津本承募地方隘務
同治十年(1871)由於三灣已經(jīng)開墾完畢,因此三灣地區(qū)的墾戶們與黃允明等人,一同組成金協(xié)成墾號成接三灣南畔隘務,即〈立湊夥津本承募地方隘務仝立合約字人金協(xié)成號等〉[30]契約當中的黃阿滿,就是後來能被連橫列入貨殖傳的黃南球,[31]他在同治十年入股金協(xié)成墾號,並在同治十三年業(yè)主黃允明招請黃南球為水戶,開圳引水墾闢上北灣埔地,也為他日後在內(nèi)山境內(nèi)的發(fā)展奠定了基礎。[32]關於金協(xié)成的契約如下:
立湊夥津本承募地方隘務仝立合約字人金協(xié)成號、徐元官、黃允明、黃阿滿、黃鎮(zhèn)疆、黃旺麟、黃允六、黃福仁、羅玉光、徐元官、張展魁拾夥等。情因賴福安向李逢春總爺承募地方隘務,土名三灣南畔接隘仔等處,四至界址墾約註明。迄今仍故荒蕪,半途而廢,自認無力,甘愿兌交與人。爰是夥等商酌承募,緊要之地各津本銀設法章程,趕緊建造銃櫃、築莊做公館、招佃種作,開闢成田之日報丈供租。但目前夥等踴躍仝心勸成厥事,至若津派股份銀元不得延搪,以及調(diào)撥隘務等項,聽從金協(xié)成公號主章,夥等毋得執(zhí)拗誤公等情。眾擎易舉何難破壁而飛騰,此係連夥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仝立津本承募合約字拾紙一樣,各為執(zhí)炤。
即日批明:墾約內(nèi)註明每年供納隘糧壹拾肆石。立批。
又批明:夥等津派銀元不得推諉,倘半途而廢不能津派,致誤地方,即將以前所派之項與及股份概行抹銷,不得異言。立批。
又批明:此隘務地方係徐元官承募,然後轉邀湊成十股津派銀元銀料理,倘山面不測之事,亦係徐元官出身料理,至若用費亦係十股內(nèi)人之事,不得推搪。立批。
在場:總理張乾興、業(yè)佃羅文繼、蕭阿古
代筆:徐炳欽
同治拾年辛未歲參月 日立湊夥津本承募合約字徐元官、黃阿滿、黃允明、徐元官、黃旺麟、黃鎮(zhèn)疆、黃福仁、黃允六、羅玉光、張展魁
開山撫番前的爭奪樟腦事業(yè)
南莊地區(qū)作為鄰近山地的隘墾區(qū),自然也會遇到開港之後海外市場對於樟腦的需求而被加速開發(fā),同時此地也成為鄰近地區(qū)各方勢力角逐樟腦資源的地方,如光緒八年林汝梅與黃允明兩位所簽訂的〈仝立分墾定界合約字〉[33]:
仝立分墾定界合約字 竹塹城紳士林汝梅,田尾莊墾戶黃允明。情因梅自備資本,開闢西裡興、西頭馹一帶青山,設隘防堵,招佃墾耕,祇於鄰墾,二比理宜定界,以便各管,誠為和好。當日三面言定,到地踏明,自南莊對面大厝坑北畔,凸透下大河透過南莊老伯公前崁眉田透至南莊面大凸分水為界。自水尾以下歸明老墾掌管,自水頭以上歸梅新墾掌管。其大厝坑水流內(nèi)所振栳藔樵採出息山工體,明鄰墾出力幫理,即歸明抽收,以補栳藔隘需,以資辛勞。其大厝坑業(yè)底,仍係歸梅掌管為業(yè)。茲中心埔明原有陂頭圳路通水灌溉,田厝、田尾、都曆肚田業(yè),梅不得截源阻塞;其田厝什姓田業(yè),各管各業(yè),與梅無干。茲有田厝,梅建造公館壹座,明及什姓人等不得異言阻止。此乃經(jīng)公定界,二比歡悅,各不得異言生端。今欲有憑,仝立分墾定界合約字貳紙壹樣,各執(zhí)壹紙,為炤。
批明、其田厝地名,即是南莊之地名也,立批的。
又批明、加立約壹紙,共參紙,抽壹紙存案,各執(zhí)壹紙為照,立批的。
(新竹縣正堂徐 給竹南一保南港等莊總理黃國福戳記 花押)
公親代筆 宋如源
公 親 朱則中、徐祥
在場見 林其德、林斐然、黃南球、黃國福
在場 姪黃阿域、姪黃幼毛、男黃龍章
光緒捌年拾月 日仝立分墾定界合約字 紳士林汝梅(撫番招墾林碩茂記)、墾戶黃允明
從契約中不難發(fā)現(xiàn)此時竹塹城紳士林汝梅與田尾莊墾戶黃允明之間,關於山產(chǎn)資源的界定已經(jīng)十分清楚,然而參與樟腦事業(yè)的變數(shù),卻不只受限在城居閩人與山居粵墾戶之間的糾紛。[34]也得考慮原來居住在此地生番部落,如光緒九年獅里興、獅頭驛生番糾合五指山、後桂竹林等社攻擊林汝梅的山場與另一位墾戶陳禎祥的山場,並導致陳禎祥的墾業(yè)從此一蹶不振,[35]在此次生番襲擊事件後,南莊地區(qū)的土地權利,又再經(jīng)過一次確立,在〈光緒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四灣仔錢登雲(yún)立札為原由舊章率歸安撫以靖地方事〉[36]札文中:
?即補臺灣北路左營統(tǒng)轄屯兵帶理三灣地方等處糧隘錢,為原由舊章率歸安撫,以靖地方事。於道光十二年間因兇番擾亂,民不聊生,屯總向仁鎰協(xié)仝墾戶殷紳等僉舉黃允明連充為社丁,就將四灣仔田尾、都壢口、田厝、南莊等處之光業(yè)一帶給與社丁自備工本墾成水田,租額永為社丁撫番需用,四界載明前約字據(jù)。因去年間西里鐸瞞稟佔墾,而至兇番紛亂不一,定屯弁傳集社丁等協(xié)仝安撫,方暫中止。細查屢年安撫需費不少,所給之業(yè)出息無幾,更兼深山流番潛出騷擾,加請流壯巡邏織捕,尚更不敷其數(shù),其外守之隘丁四十二名之糧則有三灣等處田甲均勻,可免此贅。為此札,仰墾戶社丁等務要設法安撫,不致兇番擾害,自行認真遵舊,毋得混行藉派,竭力奉行,毋視等閑。凜之。特想札。
????從中可以發(fā)現(xiàn)由於去年的西里鐸瞞報侵占土地,進而導致番害,因此官方才在此處重申黃允明連的擁有道光年間的土地權利「四灣仔田尾、都壢口、田厝、南莊等處之光業(yè)等處」,並且要求這兩位社丁加強巡邏搜捕與供養(yǎng)在三灣隘中四十二名隘丁。而在翌年(1884)生番又大舉反抗,襲擊林汝梅公館,包圍隘寮、佃屋,阻斷通路,林汝梅「金東和」墾號之隘丁、佃戸八十餘人進退維谷。為此新竹知縣周志侃緊急飭南球及黃龍章召集壯丁往救。[37]在成功解圍後,林汝梅的樟腦事業(yè)也沒落,並且由黃祈英後代黃龍章獨佔南莊地區(qū)的樟腦事業(yè)。
????不過伴隨著劉銘傳在光緒十二年要求裁撤民隘,原先在隘墾區(qū)的黃南球就不斷聲稱獅里興社的生番危害甚大,以此作為繼續(xù)使用隘墾制度在此的開墾,合理化自己的開墾行為,除了在淡新檔案中光緒十一年到十二年間多次強調(diào)獅里興社的生番為害甚大,經(jīng)常出沒殺人,「憲鈞諭不得殺番、不得深入番界,惟有認真約束,加意凜遵,無如生番性甚兇狠,罔知恩惠,民不殺番、番必殺人?!?span id="s0sssss00s" class="font-size-16">[38];此外官方的公文書也提出希冀民隘來維持治安,像是光緒十二年的一場生番殺人事件,「莊民范相之妻高氏突被生番銃傷斃命,並與隘丁胡阿水赴救,亦被生番銃斃……查生番殺人,亟應派兵嚴辦,但該處是何營駐防殺人,是何社兇番。務須查明稟復。至墾戶每稱,因撤隘丁致被番禍」,[39]因此公文書中官方就請黃南球繼續(xù)負責民隘運作,在實際上是否能夠達到防隘的效果,有待筆者繼續(xù)爬梳相關史料,不過此舉確實能夠獲得接近樟腦的機會。
樟腦開採與南莊化番
????光緒十二年(1886)巡撫劉銘傳擴展撫墾事務,在田尾至隘勇營一哨,在開闢道路的同時兼理撫番事務。同年也並派遣候補道林朝棟,以營官鄭有勤辦理獅潭、北埔等處招撫事宜,其中也包括田尾以南的南莊諸社番,如獅里興土目絲大尾,同社日阿拐、大東河土目樟淮習、橫屏背土目潘大老,鹿場口土日楓有毛等,並發(fā)給各土日每月銀三塊各壯丁銀一塊,各番婦及小兒銀半塊,並每年給予全社「番衣一領」以示羈縻,同時命其招店開墾此地。到了光緒十七年(1891),南莊諸社已一律歸花完成,獅里興上日絲大尾,西以獅潭之大龍良分水、南由蘆鰻窟、小坑至大崎,北獅頭大龍長坪分水為界,東以青山為界,規(guī)定墾成清丈之後,照民人田賦之則例律徵稅,並由大料撫墾總局付與墾單。翌年,各番社劃定界線[40]並領墾單,如〈為給諭墾單事〉[41]所言,並且各招漢佃從事開墾,以漢名命名其聚落,如絲大尾管轄為福興莊,日阿拐轄內(nèi)稱聯(lián)興莊,而橫屏背乏平埔水田,地處大東河深山地區(qū),均未招漢開闢。[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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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大嵙崁撫墾總局謝蕭,為給諭墾單事。照得據(jù)獅里興社土目絲大尾稟稱:土目自歸化以來,即督率合社番眾學習耕作,迄今歷有數(shù)年,所開出?竹腳成田一段,東至南莊腳大圳為界,西至小崁直透為界,南至陰溝為界,北至橫路石岸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與鄰墾毫無牽涉。特恐人心難測,日久暗佔明爭,有越界址,懇乞給發(fā)墾單,以便執(zhí)業(yè),而杜侵佔等情到本總局。據(jù)此,查該土目歸化有年,能諳耕作,督率番丁開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據(jù)聲稱四至界址並無與鄰墾牽涉,應準給墾單,以憑執(zhí)業(yè),俟後丈量,應一律定則升科,除立案存檔外,合行給諭。為此諭,仰該土目絲大尾即便收執(zhí)管業(yè),此諭?! ?/p>
右諭仰土目絲大尾準此。
光緒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諭。
開字第五四號。
開墾成功之證:
臺北縣新竹支廳管下竹北一堡南莊腳,竹北一堡獅里興社一下田八分□□絲。此租額二元五十六錢,付一元七十五錢七釐?! ?/p>
右證開墾成功。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北縣新竹支廳。
雖然從其他關於此地番社契約的記載,很多都是土地被漢人承買,那麼原先山林資源是否都被後來的漢人所侵佔,若從日方關於此地樟腦灶數(shù)的記載來看或許有不同的答案,如(表一),或許可以推論出清末番社在土地權利確立後,順著樟腦貿(mào)易的風潮投身進採腦事業(yè),並藉地利之便經(jīng)營樟腦業(yè)。不過這部分的討論實際上更加複雜,同時也涉及許多關於日本殖民政府的專賣政策問題,為了行文順暢,故在此處不多加詳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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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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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
????綜觀筆者梳理的中港溪中上游河畔與南莊地區(qū)的發(fā)展史可以發(fā)現(xiàn),此處的開發(fā)史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紀番界政策施行後,漢墾區(qū)移民私自入山開墾並且建立與內(nèi)山之間的貿(mào)易網(wǎng)路節(jié)點以獲取山林資源,雖然此時還未有史料直接證明有漢人入墾今日南莊地區(qū),但山林資源的吸引力此時已經(jīng)出現(xiàn),並隱隱然成為後來移民開發(fā)此地的動機。從人們運用土地制度的角度來看,在番屯制度執(zhí)行下鄰近中港溪的內(nèi)灣三灣等地被劃為新港社的養(yǎng)贍埔地,並且因為離新港社較遠,社番或許招攬漢佃入墾此地,但直到道光六年閩粵械鬥之前,此處也未受地方政府較強力的管控,因此也產(chǎn)生一批遊走在漢番兩地之間的中間人如黃祈英等番割,所謂邊界恰恰成為眾多墾戶翻越開墾的依據(jù)。孫爾準平亂之後,中港溪上游的開發(fā)進入新的階段,當?shù)鼐用窨梢越逵尚略O立的三灣屯,而政府同時也未將山地封禁,而是提出社丁等相關配套措施,使得此處成為在番屯政策執(zhí)行後六十餘年,漢人還能透過當時在其他屯墾區(qū)的操作,進入歸屯為界之外的內(nèi)山開墾。
????其次,中港溪中上游沿岸與南莊地區(qū)屬於隘墾區(qū),從南莊墾戶黃家的案例來看,此地的開發(fā)是番化的客家人透過制度操弄,進而成立客籍人數(shù)較多的社會,在從黃祈英的生平來看,他也並非單純的從漢墾區(qū)與保留區(qū)飽和後才進入內(nèi)山開墾,而是來臺一開始就參與漢番交易,並藉由地利之便私墾界外。同時從斗煥坪到三灣再到南莊的開發(fā)史,同時也是在愈發(fā)深入原住民的部落領地的歷史,其中樟腦即是十九世紀閩粵移民們進入內(nèi)山的動力,並且在官方宣布裁隘之後,仍有墾戶組織民隘在此地進墾,透過打擊生番殺人的理由說服官方,讓這些墾號能繼續(xù)留在此地發(fā)展獲取樟腦的巨大收益,甚至讓其中墾戶黃南球得以被連橫列入貨殖傳中,因此一如黃卓權所言:「墾業(yè)為樟林開發(fā)的副產(chǎn)品」[44],或許就是大部分北臺灣內(nèi)山開發(fā)史最好的註腳。
??????? 最後雖然本文未描寫日本統(tǒng)治時期的土地制度,不過若從文章開頭提及的南莊事件來看,或許能從「蕃地為國有地」政策導致原住民們對於土地權責劃分不清楚來理解,尤其是在南莊蕃人確實領有清政府所發(fā)放的墾單的情形下,日本殖民政府未做明確界定,進而導致後來日本樟腦業(yè)者不願意為國有地上的樟腦支付山工銀,亦即不承認南莊蕃人的所有權,以上為在當時日蕃、生蕃與熟蕃之間矛盾累積良久南莊地區(qū),埋下日後事件爆發(fā)的導火索。[45]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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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wǎng)路資料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https://gissrv4.sinica.edu.tw/gis/twhgis/ (2022年5月18日檢索)。
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http://thdl.ntu.edu.tw/index.html? (2022年5月26日檢索)
注釋
[1] 山工銀,民人稱之為「蕃大租」、「蕃費」、「蕃水費」等,這項漢番之間原定俗成的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嘉慶時期。此制度與請墾制度下的番租基本上沒有關聯(lián),因為此處的「蕃租」是民人開採山地資源、製造樟腦、開鑿水埤等,需要與當?shù)剞珙^目交涉訂約時,所需要付出的租金。換句話說,或許可以當作開採樟腦、使用山林時的抽成。出自林修澈,《南莊事件:根據(jù)《臺灣總督府檔案》的理解》(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7),頁228。
[2] 王碧雲(yún),〈斗煥坪莊的領域空間〉,收入自陳運棟主持,黃晴文、徐文達主編,《進出內(nèi)山最近的山崗:斗換坪》(苗栗: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2010),頁9-11。
[3] 李文良,〈番屯與隘墾—十九世紀北臺灣邊區(qū)三層埔的案例〉,《漢學研究》,39,2(2021,臺北),頁211-250。
[4] 林玉茹、詹素娟、陳志豪主編,《紫線番界:臺灣田園分別墾禁圖》(臺北:中研院臺史所,2015),頁184-185
[5] 在朝廷關於林爽文事件善後措施中也包括處理土牛界外的土地,以推出更有效的土地政策,即土地所有權的重新劃分:將界外埔地免稅並劃撥給熟番屯丁自耕自墾,以供口糧,不另給軍餉; 已經(jīng)賣斷給漢人的界外埔地陞科後則需貼納番租;面對零星漢墾的仗溢田園,為避免所有權歸熟番後導致民番雜處,一律歸官方稱為屯田,由官方收屯餉,再分給屯番作薪餉。清丈時發(fā)現(xiàn)的無礙開墾的未耕地,若番社離開墾地較遠者,則招佃開墾稱養(yǎng)贍埔地,而土地所有權規(guī)屯番不得轉讓給漢人,只能屯丁子弟遞補。在以上田地歸屬權劃定後,則以屯外為界,重新劃定生番界,即歸屯為界??轮久?,〈三層族群分布制度的危機與重構〉,《番頭家》(臺北:中研院社會所,2001),頁229-260。
[6] 出自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67-od-c1_10001_0538-0001_Page_1.txt〉
[7] 林欣宜,〈樟腦產(chǎn)業(yè)下的地方社會與國家—以南莊地區(qū)為例〉(臺北: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1999),頁25-26。
[8] 陳銀崑,〈淡水同知李慎彝—客家人進墾「內(nèi)山」的關鍵人物〉,《進出內(nèi)山最近的山崗:斗換坪》,頁29-49。
[9] 陳運棟,《頭份鎮(zhèn)志》(苗栗:頭份鎮(zhèn)公所,1977年),頁8。
[10] 同註6,頁35。
[11] 丁紹儀,《東瀛識略》(臺北市:臺灣銀行,1958年,平裝版),頁47-50。
[12] 同註6,頁35。
[13] 周璽,《彰化縣志.卷十一雜識志.兵燹》,(臺北:臺灣銀行,1962),頁383。
[14] 孫爾準,《孫文靖公奏牘稿本》(天津:古籍,1987年,第一版),頁504-521。或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ntu-1811683-0050400521.txt〉
[15] 孫爾準,《孫文靖公奏牘稿本》,頁678-683?;?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ntu-1811683-0067800683-a001.txt〉
[16] 聯(lián)合報文化基金會國學文獻館整理,《清代起居注冊-道光朝(v.6)》(臺北市:聯(lián)經(jīng),1985年,初版),頁3333-3337。或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ntu-1427410-0333303337.txt〉?
[17] 胡家瑜、林欣宜,〈南莊地區(qū)開發(fā)與賽夏族群邊界問題的再檢視〉,《臺大文史哲學報》,59期(2003,臺北),頁187。
[18] 國立臺中圖書館整理,《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上)》〈國家文化資料庫,http://nrch.cca.gov.tw/ccahome/index.jsp〉。或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03-od-bk_isbn9576711428_t020_034_b1034-0001-u.xml〉
[19] 陳運棟,〈中港溪流域內(nèi)山之開拓〉,收入黃卓權編著,《苗栗內(nèi)山開發(fā)之研究專輯—附廣泰成文物史話》(苗栗:苗栗縣立文化中心,1990),頁18。
[20] 孫爾準,〈為拿獲內(nèi)山著名番割並三灣械鬥匪徒分別審辦事〉,《孫文靖公奏牘稿本》,頁685-713。或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ntu-1811683-0068500713.txt〉
[21] 同註16。
[22] 國立臺中圖書館整理,《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上)》〈國家文化資料庫,http://nrch.cca.gov.tw/ccahome/index.jsp〉?;?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03-od-bk_isbn9576711428_t020_040-0001-u.xml〉
[23] 同註21。
[24] 出自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03-od-bk_isbn9576711428_j001_001_144-0001-u.xml〉
[25]〈立永墾耕字新港社屯丁首阿里屘、屯丁漳仔、蓋未、漢生、●尉等〉,《李景暘藏臺灣古文書》出自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ntul-od-bk_isbn9789860139495_0008400084.txt〉
[26] 出自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03-od-bk_isbn9576711428_j001_001_144-0001-u.xml〉
[27] 陳培桂,《淡水廳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頁47-48。
[28] 胡家瑜、林欣宜,〈南莊地區(qū)開發(fā)與賽夏族群邊界問題的再檢視〉,頁187。
[29] 盛清析,〈新竹、桃園、苗栗三縣地區(qū)開闢史(下)〉,《臺灣文獻》31(1)(1981,臺北),143。轉引自林欣宜,〈樟腦產(chǎn)業(yè)下的地方社會與國家—以南莊地區(qū)為例〉,頁35。
[30] 張炎憲編,《臺灣古文書集》(臺北:南天書局,民77年),頁57?;?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ntul-od-bk_isbn9789570000001_057057.txt〉
[31] 黃南球,字蘊軒,淡水南莊人,今隸苗栗。苗栗近內(nèi)山,群番伏處,殺人為雄。南球集鄉(xiāng)里子弟數(shù)十人討之,番害稍戢。會巡撫岑毓英視臺,聞其事,召見,委以撫番。及劉銘傳至,尤亟亟於番政,檄募鄉(xiāng)勇二百,從征大嵙崁。嘗一夜連破十八處,威震番界,以功賞戴藍翎,授五品銜。南球既出入番地,知其士腴,請墾南坪、大湖、獅潭等處,縱橫數(shù)十里,啟田樹藝,至者千家。已復伐木熬腦,售之海外,產(chǎn)乃日殖。而番地亦日闢矣。出自 連橫,〈貨殖傳黃南球〉《臺灣通史》(臺北:五南,2022),頁760。
[32] 陳運棟,〈中港溪流域內(nèi)山之開拓〉《苗栗內(nèi)山開發(fā)之研究專輯—附廣泰成文物史話》,頁6。
[33]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三集》(臺北市:臺北市文獻會,民94年),頁640。或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ntul-od-bk_isbn978986001888X_c08s58_640640.txt〉
[34] 關於林汝梅與黃允明之間的身分比較,如籍貫、城鄉(xiāng)差距、投資客或隘墾者等相關討論可參閱 林欣宜,〈樟腦產(chǎn)業(yè)下的地方社會與國家—以南莊地區(qū)為例〉(臺北: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1999),頁40-43。
[35] 陳運棟,〈中港溪流域內(nèi)山之開拓〉《苗栗內(nèi)山開發(fā)之研究專輯—附廣泰成文物史話》,頁7-8。
[36] 國立臺中圖書館整理,《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上)》〈國家文化資料庫,http://nrch.cca.gov.tw/ccahome/index.jsp〉。或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03-od-bk_isbn9576711428_t020_040-0001-u.xml〉
[37] 張炎憲、李筱峰、莊永明,《臺灣近代名人誌(第三冊)》(臺北:自立晚報,1987),頁12-25。
[38] 〈總墾戶黃南球為疊遭番害殺去多命稟明電鑒事〉「淡新檔案」,編號17107.6。
[39] 國立臺中圖書館整理,〈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署理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縣為范相之妻及隘丁胡阿水被生番殺害咨請諭飭黃南球事〉《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上)》〈國家文化資料庫,http://nrch.cca.gov.tw/ccahome/index.jsp〉。?????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03-od-bk_isbn9576711436_d17109_006-0001-u.xml〉
[40] 如獅里興土目日阿拐亦以絲大尾蘆鰻窟、小坑及大崎之境界為北限,東以加祿頂之分水,南以八卦力之水頭分水,西以獅潭之大崗分水為界;獅頭之土目張幼淮亦領受東至義大山,西至雙叉港南至獅里興大崙,北至山大地界。出自陳運棟,〈中港溪流域內(nèi)山之開拓〉《苗栗內(nèi)山開發(fā)之研究專輯—附廣泰成文物史話》,頁8-9。
[41] 臺灣銀行經(jīng)濟研究室編,《臺灣私法物權編第一冊》(臺北市:臺灣銀行,民52年),頁191-192。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shù)位圖書館》,檔名:〈ntul-od-bk_isbn9789570000024_0019100192.txt〉
[42] 同註38,頁9。
[43] 關於此地樟腦業(yè)的發(fā)展可參閱 林欣宜,〈樟腦產(chǎn)業(yè)下的地方社會與國家—以南莊地區(qū)為例〉,頁95-144。
[44] 黃卓權,〈黃南球先生年譜初稿(三)〉,《臺灣風物》38(2)(1988,臺北),頁65。轉引自林欣宜,〈樟腦產(chǎn)業(yè)下的地方社會與國家—以南莊地區(qū)為例〉,頁 140。
[45] 林修澈,《南莊事件:根據(jù)《臺灣總督府檔案》的理解》,頁227-229。

後記
本學期倒數(shù)第二篇報告,快搞定了剩下滿文翻譯了,開心
累哇歷史2022-6-16 臺北城南 無雨 夏日可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