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男子將姐姐從8樓陽臺推下,此前還多次毆打母親,判了!
“我剛站上凳子,黃某基就用力推我下樓,但我抓住了一條鐵桿掙扎幾秒,在這幾秒期間,黃某基還往死里推我下去?!弊岦S女士沒想到的是,一家人寵愛的親弟弟,有一天將自己從8樓陽臺推下。
所幸的是,黃女士掉到了5樓的平臺處,經(jīng)鑒定,黃女士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2月6日,南都記者獲悉,對于此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黃某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
姐姐被弟弟從8樓陽臺推下
墜落在5樓多處骨折
因家里裝修,黃女士把家里部分東西放在弟弟黃某基的家里,其中包括一條魚。
2018年6月19日,因家里來了客人凳子不夠坐,于是黃女士就去弟弟位于某小區(qū)的801家里拿之前放在他家的凳子。當天中午12點36分左右,黃女士一邊找凳子,一邊跟黃某基說“你要找工作,要不你的身體會越來越差,我先拉你入義工群,你先做義工,然后慢慢融入社會?!?/p>
不過,黃某基沒有回應(yīng)他姐姐,反而不斷說“你看看你的魚,掉了兩層皮。”而這正是他誘騙黃女士走到陽臺的理由。
黃女士說,之前魚缸是放在陽臺里面的,在事發(fā)前幾天黃某基就有喊過她去看魚,可當天的魚缸放在陽臺外面的小平臺,為此黃某基多次叫她幾次站上凳子去看。
由于黃女士當時有其他事情處理,所以并沒有站上去看。但黃某基一直叫她站在凳子上看魚,還通過拉她的衣服,拉她上凳子。在弟弟的拉扯下,黃女士站上了凳子,可她剛站上凳子,黃某基就用力推她下樓,但她抓住了一條固定的鐵桿掙扎,在這幾秒期間,黃某基還繼續(xù)推她下去,最終黃女士被推下樓。
起初未想追究任何責任
得知大姐遇害身亡改變主意
黃女士從八樓墜落至五樓平臺處,經(jīng)鑒定,黃女士損傷為右側(cè)恥骨上支、雙側(cè)恥骨聯(lián)合部及恥骨下支骨折、骶骨右側(cè)部粉碎性骨折、左側(cè)第1肋骨骨折,屬輕傷一級。
據(jù)了解,黃某基出生于1980年,有兩個姐姐,被推下樓的黃女士是他的二姐,父母均已去世。黃女士說,黃某基是家里年紀最小的,一家人都很溺愛他,她和姐姐一直都很疼他,“我覺得他是有預(yù)謀的,我不知道黃某基為什么要推我下樓?!秉S女士說,黃某基之前沒有打過她,事發(fā)幾年前,黃某基經(jīng)常打母親,懷疑他有暴力傾向,所以就帶他去佛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檢查。
在摔下樓之后,黃女士曾清醒過一下,她第一想法是不想弟弟因為這個事情坐牢,也沒有想過追究弟弟任何責任,所以就沒有立即報警。
黃女士說,她還想通知大姐小心點黃某基,可后來發(fā)現(xiàn)大姐的電話一直沒人接聽。出于擔心,黃女士的丈夫去了大姐家里查看,得到的是大姐遇害身亡的消息。這時,黃女士覺得沒有必要包庇弟弟,遂報警向公安機關(guān)反映事實。
男子一審獲刑15年
法院未認定其殺害大姐
被抓獲后,黃某基供述稱,當時他吃完午飯,二姐黃女士來找他,進來后她就在屋里找東西,在她找東西的時候他就去洗澡,洗完澡出來的時候,二姐已經(jīng)不在了,他以為她已經(jīng)離開了。隨后,他便離開家,路上接到黃女士的女兒電話說,黃女士在他家里掉下了樓。
直至黃某基被民警抓獲時,他還堅稱自己并不在場,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據(jù)黃某基供述,在幾年前,他曾被診斷有輕微的暴力傾向。他說,自己和父母、姐姐們關(guān)系都一般。父母在他小時候,給他很少食物,導(dǎo)致他營養(yǎng)不足,身高只有149厘米,“我認為我父母是在虐待我,我沒有毆打過我父親,但我在我母親去世前的一年半時間里,為了報復(fù),就經(jīng)常毆打我母親王某的頭部。”
一審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某基將被害人黃女士從八樓陽臺處推下樓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其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一級的傷害后果,是故意殺人罪未遂,依法可以對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黃某基歸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實,沒有悔罪表現(xiàn),量刑時予以考慮。
公訴機關(guān)另指控被告人黃某基殺害其大姐黃某的事實,因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不予認定。依照《刑法》規(guī)定,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
檢察機關(guān)抗訴后撤訴
廣東高院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之后,黃某基不服,提出上訴。原公訴機關(guān)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撤回抗訴決定書,認為抗訴不當,向廣東高院撤回抗訴。
黃某基及其辯護人提出,黃某基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和作案動機。黃某基與黃女士系姐弟,關(guān)系較好,雙方?jīng)]有矛盾。同時,除黃女士的陳述外,沒有目擊證人證實黃女士被黃某基推下樓;黃女士墜落的五樓平臺是綠化帶,即使從八樓墜下,也不會致人死亡。根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黃某基無罪。
廣東高院認為,黃女士向民警陳述案發(fā)經(jīng)過時思維清晰,不但陳述了其被黃某基誘騙并拉上木凳、墜樓時撞到了晾衣桿等細節(jié),而且還指認了陽臺上的凳子、養(yǎng)魚的玻璃缸等,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均相互吻合。
黃某基供稱案發(fā)時其在家中洗澡,洗完澡后發(fā)現(xiàn)黃女士不見了,便出門去以前的公司。監(jiān)控錄像證實,黃某基在黃女士墜樓后6分鐘,即離開住處徑直前往另一小區(qū)(大姐所住的地方),黃某基的供述不但有悖常理,而且與實際行動軌跡不符,又不能自圓其說。
雖然黃某基自始至終未作有罪供述,但是黃某基故意殺人的事實不但有直接證據(jù)即被害人黃女士的陳述,而且有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監(jiān)控錄像等間接證據(jù),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黃某基犯罪的事實。
為此,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