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網(wǎng)熱議!“只有男性服兵役”違反男女平等... 7位男性起訴屬于“性別歧視”!
在男性服役義務(wù)化的韓國20多歲的A某在收到兵務(wù)廳的入伍通知書后也沒有入伍,于2020年6月因涉嫌違反兵役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A某對此提出上訴,申請對兵役法第3條第1款提出違憲訴愿,但被法院駁回。
兵役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作為大韓民國國民的男性必須認真履行兵役義務(wù),女性只能通過申請志愿服現(xiàn)役和預備役?!?/p>

A某等人于2021年向憲法法院提出了憲法申訴,其宗旨是“對男性進行按性別強制兵役相當于歧視,侵犯了憲法第11條第1款保障的基本權(quán)利”。
憲法第11條第1款規(guī)定:“所有國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都不受性別歧視。”

他們在審理過程中主張:“根據(jù)兵役法,原則上在軍事部隊集體生活并接受軍事訓練的集體是現(xiàn)役和預備役。在軍事部隊不集體生活的社會服役人員等補充役或沒有一定時間服役義務(wù)的戰(zhàn)時服役中,不應考慮男性固有的身體特征?!?/p>

憲法法院認為,一般來說,男性和女性擁有不同的身體能力,因此擁有或操作武器所需的肌肉力量等更適合男性。以個人為對象判斷的話,女性可能更適合戰(zhàn)斗。同時將個人的身體能力進行數(shù)值客觀化比較的檢查體系在現(xiàn)實中是很難的。

憲法法院表示,從長遠來看,考慮到出生率的變化、兵役資源的供需等情況,有關(guān)引進兩性征兵制度或向募兵制過渡的立法討論將需要通過社會協(xié)商過程認真研究。從目前的角度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很難斷定維持現(xiàn)有征兵制度的立法者的判斷明顯是任意的。

韓國憲法法院2日表示,20多歲的A某等7人就兵役法第3條提出的違憲訴訟案中,法官全體一致意見做出合憲決定。
憲法法院對該條款做出合憲決定是繼2010年和2014年之后的第三次。

韓網(wǎng)友們紛紛留言“軍隊只要求男人去,就要給予合理的補償不是嗎?”、“從這種憲法裁判邏輯來看,警察和消防員不也是男人適合的領(lǐng)域嗎?”、“賺錢的舒服職業(yè)都開放給女人,不能賺錢的體力活是男人義務(wù),所以很生氣”、“女人可以做軍官因為能賺錢”、“你在歧視女性嗎?女人也可以開槍、掃雪、拔草,不要無視女人”、“女軍官也不要選,不適合戰(zhàn)斗,為什么選?”、“他們子女們根本不去軍隊,所以對付對付”、“什么法前后矛盾,韓國女人不是國民,而是殘疾人嗎?”、“韓國女兵包飯吃了嗎?”、“別的國家女人難道不是女人嗎?”等表示無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