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下3種情況下可要求返還彩禮,收天價彩禮要三思
近年來,時有報道哪里哪個人因結婚彩禮的問題而成公眾熱議話題,有人說彩禮是陋習,其實相比以前的結婚的,現(xiàn)在只是個簡化版的婚俗,只是一些地方變味了,個人覺得彩禮還是要給的,但不能漫天要價,此前就有報道,有人因彩禮而返貧的,那就很不好了。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適用解釋。其中明確指出,夫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雙方確實沒有共同生活;3、婚前因彩禮而導致當事人生活困難的。上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適用。
有網友認為,現(xiàn)在彩禮有些地方漲了,很多地方因為彩禮錢太多而娶不到媳婦,所以說天價彩禮是陋習,必須加強監(jiān)管,慢慢的攀比會讓更多的家庭因為彩禮錢而變得貧窮。
還有網民認為,一定要彩禮,否則男方就不會重視女方!我要彩禮,可要多少就看家里的情況!我不缺錢,不為錢,只為我女兒的幸福著想!
網友張先生說,彩禮還是應該給的!傳統(tǒng)的做法!合乎情理!理智的看一切!養(yǎng)育大女兒也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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