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因此成“法”
書法在中國,長期(卻非一直)被視為一種藝術;程度不同地,也曾為東亞一些國家的讀書人所分享,甚至延續(xù)至今,但世界各國的普通人卻很難欣賞其美感。記得曾有一篇報道說:中國經典書法(高仿)作品展,外國觀眾乘興而來,敗興而歸——實在欣賞不了紙上那些雜亂錯落的黑線、黑點甚至黑塊。
童年時,我也曾有過歐美觀眾對中國書法的這類感覺。聽父輩談論書法,我慚愧,還不敢講,很內疚。上學后寫過毛筆字,逐漸地,對一些書法作品,尤其隸書,好像有了點感覺,但層次很低,被父親嘲笑:“喜歡漂亮字”。確實,對一些公認的現代書法大家,如林散之或于右任的書法,我一直感覺不到其好處。我還看過一些日本的書法作品,尤其是夾雜了平假名的,也是無感。這與日本侵華的歷史記憶無關。當年我在《人民畫報》上第一次看到東山魁夷的風景畫,眼前一亮,至今喜歡。
除了顯性的文字交流功能外,在歷史中國,書法最重要的隱性功能是制度的:建構文字書寫的社會共同體,支持并制約個體在文字書寫過程中難免或必要的簡化、潦草甚至任性,保證與時俱進的“書同文”;進而,借助公文,在這個農耕大國構建起一個上情下達、下情上達、有跡可循、有案備查且有據追責的官僚制度。“書”因此成“法”。書法的藝術譜系更多是現當代學人對書法的政法譜系的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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