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林、鄧曉芒】西方哲學史(舊版153講,修復(fù)完整版)

這里補充的是康德(20)所缺少的絕對命令的第三種表達方式
第三種表達方式是 : 每個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在道德方面 , 人是自律的。至于“ 治國平天下 ” 或基督教中上帝的戒律等等 , 在康德看來 , 這些還不是真正的道德律 , 因為它們都是“ 他律 ” 。最高的道德律的表達就是自律 , 每個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 , 每個人出于自由意志為自己立法 , 不是聽從別人的教導(dǎo)。嚴格的說 , 這一表述沒有采用命令的形式 ,而是直接指陳一個事實 , 即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這樣第三種命令形式就成為了前兩種命令形式遵守的最牢固的根據(jù)了。在這三種命令形式中 , 只有第三種命令形式才使得行動的主體具有了人格的尊嚴 , 并激發(fā)起“ 敬重 ” 的道德情感。正因為如此 , 在現(xiàn)實的道德教育中 , 康德非常反對利用大家的一種從眾心理去給他人樹榜樣的做法 , 去進行情感教育。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建立于道德自律的基礎(chǔ)之上的。每一個人當他達到理性成熟時 , 都可以對他進行啟蒙。什么是啟蒙 ? 就是讓每個人用自己的理性去思考 , 勇于用自己的理性走出被監(jiān)護狀態(tài) ( 兒童就是被監(jiān)護狀態(tài) , 因此也就走出兒童狀態(tài) ) 。這就是康德對我們在道德教育上所帶來的一種啟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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