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合同中會產生哪些風險——十權

案件由來:
2018年5月27日,XX公司(甲方/出租方)與汪XX(乙方/承租方)簽訂《汽車以租代購合同書》及附件,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租賃川A6××**號鈴木啟悅汽車,總租價117800元,租賃開始時間2018年5月27日,租賃結束時間2021年5月27日止(以實際提車之日起計算),租期35期;首付款10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租金3080元,共支付35期;甲方承擔車輛初次車船使用稅、上牌費、非運營保險(交通強制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車輛盜搶險、自燃險、司乘險)費用,租賃期限內保險由甲方統(tǒng)一購買,如乙方需增加保險,費用自行承擔。附件1約定:甲方擁有租賃車輛的所有權和號牌使用權;乙方未經甲方書面許可連續(xù)拖欠應付款超過48小時,甲方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車輛;乙方在租期內不及時交納租金,則乙方逾期24小時需承擔未付租金5%/天的應付款作為違約金,逾期三天后公司將采取強制手段強制收車,且有權追究乙方欠款、滯納金及違約責任;乙方提前退租時,須向甲方支付提前退租期(合同約定租期-實際租賃期)未付租金總額100%的違約金,同時承擔甲方維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案件結果:
一、確認原告成都XX公司與被告汪XX于2018年5月27日簽訂的《汽車以租代購合同書》《車輛銷售協(xié)議》于2021年2月7日解除;
二、被告汪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成都XX公司支付汽車使用費15872元、違約金3174.40元;
三、被告汪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成都XX公司支付律師費800元;
四、駁回原告成都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3.5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成都XX公司負擔235.50元,被告汪XX負擔14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