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格律(3):律句與變體
前文介紹了漢字的聲調(diào)、平仄和韻部,以及舊體詩的押韻規(guī)則。那么整首詩的平仄又如何安排呢?古體詩對平仄一般無要求,格律詩則需要平仄符合一定規(guī)則,這就是格律詩的三種規(guī)則之二。
格律詩的平仄規(guī)則用最簡單的一句話概括就是:將律句按照粘對規(guī)則組合起來。何謂“律句”?何謂“粘對”?本文先從“律句”慢慢道來。
一、律句
格律詩的詩句,必須為律句。五言律句的律句有四種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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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言律句即在五言律句的基礎上,“仄仄……”前面加“平平”,“平平……”前面加“仄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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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仄仄平平平仄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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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詩一般要求押平聲韻,故除首句外,奇數(shù)句只能是(甲)(丙)形式,偶數(shù)句只能是(乙)(?。┬问?,首句可以押韻可以不押,因此可能是(甲)(乙)(丙)(?。┲械娜我庖环N。
二、變體
若嚴格按照上述平仄規(guī)則寫詩未免太過嚴格和死板,因此律句可以有許多變體。所謂“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就是講變體的規(guī)則,即律句中第一三五字平仄可變,二四六字平仄不可變(律句尾字或為韻腳,或為韻腳的對字,因此平仄亦不可變)。但這兩句話都有不符合的變體特例。
第一句話的特例是:一三五字的平仄變化須注意不能“犯孤平”,所謂“孤平”就是兩仄夾一平,如“仄仄仄平仄”之類。這里的兩仄夾一平也有特例,即七言律句中前三字兩仄夾一平仍是允許的,如“仄平仄仄平平仄”亦是合律的變體,不算“犯孤平”。
第二句話的特例是針對(丙)律句,它可以變化為“(中仄)平平仄平仄”形式(“中”表示可平可仄)。這種變形貌似不符合“二四六分明”,且最后三個字似乎“犯孤平”,但實際仍是允許的變體形式,有時將這種變體稱為“準律句”。
除上述規(guī)定外,還有一條規(guī)定,即律句最后三個字不能是“三平調(diào)”(“……平平平”)或“三仄尾”(“……仄仄仄”)。
三、小結(jié)
總結(jié)以上規(guī)則,七言(甲)(乙)(丙)(?。┑幕拘问胶退凶凅w形式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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仄平仄仄平平仄
仄平平仄平平仄
平平平仄平平仄
(乙)仄仄平平仄仄平
平仄平平仄仄平
平仄平平平仄平
平仄仄平平仄平
仄仄平平平仄平
仄仄仄平平仄平
?。ū┴曝破狡狡截曝?/p>
平仄平平平仄仄
平仄仄平平仄仄
仄仄仄平平仄仄
平仄平平仄平仄
仄仄平平仄平仄
(?。┢狡截曝曝破狡?/p>
仄平仄仄仄平平
仄平平仄仄平平
平平平仄仄平平
五言律句的基本形式與變體即在上述基礎上去掉前兩個字。這樣有些變體會合并,因此數(shù)目會少一些。
四、拗救
變體為不得已而用之,故倘有一字由平變仄(或由仄變平),最好句內(nèi)有另一字由仄變平(或由平變仄)。若句內(nèi)無法“補救”,可在這句對應的上聯(lián)或下聯(lián)內(nèi)“補救”。這些“補救”被稱作“拗救”。句內(nèi)拗救不是強制的,只要全詩之句仍為律句,不要求一定拗救,只是拗救之后詩之平仄更為均衡。
若有詩句實在符合心意,然而不得不出律,可以通過一聯(lián)內(nèi)的句外拗救,使其仍算格律詩。如筆者舊作有“羨彼小兒女,青春無限長”二句,為“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雖上聯(lián)犯孤平,亦可以下聯(lián)拗救視之。
五、反思
上述內(nèi)容是對律句的一般性介紹,各種教材皆大同小異。然而我對(丙)(丁)律句的正體存在不同意見,查詢文獻,發(fā)現(xiàn)其他人也有與我觀點相同的。
產(chǎn)生該想法的原因是在提及避免“三平調(diào)”或“三仄尾”時,有種說法道:三平調(diào)和三仄尾在發(fā)音上不通順,或太長,或太急,故而不取。又有人道,諸多變體中皆應避免“平平平”和“仄仄仄”,原因與上同,可見三連平和三連仄于韻律有害。然而(丙)(?。┚涫截M非正是以“平平平仄仄”或“仄仄仄平平”為正體?可見其中必有矛盾之處。
自注意到這個問題之后,再讀詩時,我特意考察了(丙)(?。┚涫降氖褂们闆r。結(jié)果發(fā)現(xiàn)唐人其實更喜歡用“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或“平平仄平仄”句式,唐以后的詩人才更多使用所謂(丙)(丁)律句正體。
因此我以為,唐人之格律仍多發(fā)乎天然,是以常避免三連平和三連仄,以使韻律通暢。而自宋始,格律之規(guī)則漸僵化,為方便學習,這才以“平平平仄仄”或“仄仄仄平平”為正體。若仍以唐人常用之句式為正體,則格律規(guī)則更加繁復,因此此舉亦非全是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