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喊來搞裝修,上工第一天摔傷,20多萬賠償該誰來承擔?
提示:本案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原告經朋友介紹到一裝修工地進行裝修,上工第一天從梯子上面摔下來了,而他和介紹的朋友屬于給另外一個人工作,該人是借用一個公司的資質,從承保此裝修工程的公司承包了勞務工作,發(fā)包人是另外一家公司。原告出院后提出20多萬的索賠,那么發(fā)包方、承包方、借用資質的公司以及個人誰來承擔責任呢?
【原告袁某軍訴稱】:
2021年6月27日侯某豐雇傭我和王某到位于北京紫竹院佳美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裝修現場進行水電改造,約定每天400元工錢,當天我從梯子上摔落導致左側顳葉腦挫裂傷、右側枕骨骨折、腰5錐體壓縮骨折。我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此次事故給我造成損失?;谝陨鲜聦崳艺J為侯某豐作為雇主,依法應當承擔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佳美口腔公司、安徽華構公司、全億興公司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設施、未盡到組織管理責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袁某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3162.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交通費229元、殘疾器具輔助費358元、殘疾賠償金1630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誤工費72000元、護理費18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鑒定費3150元;2、訴訟費由對方負擔。
【被告侯某豐辯稱】:
侯某豐辯稱,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王某是我朋友,我讓王某再找一個人去佳美口腔公司工地干活,王某找到袁某軍,袁某軍干了不到兩三個小時就出事了。我和佳美口腔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這個工地的活是我攬的,我以全億興公司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佳美口腔公司辯稱,我公司沒有聘用袁某軍,也無法證明袁某軍受傷與我公司存在關聯性,因此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袁某軍對自身損害存在過錯,應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
安徽華構公司辯稱,佳美口腔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我公司后,我公司將勞務部分分包給了全億興公司,但是全億興公司上報的施工人員名單中沒有袁某軍和王某。袁某軍不是我公司的施工人員。
全億興公司辯稱,我方只是借用公司的名義為侯某豐走賬和簽合同,我方對干活的情況不清楚。

【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佳美醫(yī)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華構公司簽訂《北京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位于佳美口腔紫竹橋電視購物門診工程發(fā)包給安徽華構公司,開工日期為2021年5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21年6月18日。2021年5月,安徽華構公司與全億興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為佳美口腔紫竹院電視購物門診裝修勞務分包工程,開工日期為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10日。
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為侯某豐,職務施工隊長。2021年6月27日,侯某豐雇傭袁某軍到位于佳美口腔紫竹橋電視購物門診施工現場進行水電改造。上午10時許,袁某軍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從梯子上摔下來,傷后送至空軍特色醫(yī)學中心就診,診斷為頭皮裂傷、腰部挫傷、腰5椎體骨折,后袁某軍至北京豐臺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7月3日住院6天,出院診斷為腦挫裂傷(顳葉、左)、腦內血腫(顳葉、左)、枕骨骨折、頭皮血腫、頭皮挫裂傷、腰5椎體壓縮骨折、L3/4、L4/5、L5/S1間盤突出。
袁某軍共花費醫(yī)療費22163.7元。訴訟中,經袁某軍申請,本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對袁某軍是否構成傷殘、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袁某軍椎體骨折鑒定為十級殘疾。2、評定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鑒定費花費3150元。
袁某軍主張賠償醫(yī)療費23162.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交通費229元、護理費18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1630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四被告表示上述費用由法院依法核實。
袁某軍主張誤工費72000元,表示其是電工,每天工資400元,其計算了180天的誤工費。四被告表示如果袁某軍有電工證的話,工資每天400元是合理的。袁某軍主張輔助器具費358元,就此向本院提交購買輪椅的發(fā)票一張為證。
袁某軍主張其與侯某豐形成勞務關系,侯某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就其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就此袁某軍申請證人王某出庭作證。王某作證稱,大家都叫他王某,其和侯某豐認識好幾年了,侯某豐讓其找個電工和其一起去紫竹橋佳美口腔醫(yī)院工地干活,其叫上袁某軍一起去干活,袁某軍第一天去工地就從梯子上摔下來了。
各方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袁某軍主張佳美口腔公司、安徽華構公司、全億興公司怠于行使監(jiān)督、管理責任,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教育、組織管理責任并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應當對袁某軍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佳美口腔公司、安徽華構公司、全億興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全億興公司只是向侯某豐借用資質,全億興公司提供的工人名冊中沒有袁某軍的名字,袁某軍是侯某豐雇傭的,與三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袁某軍受侯某豐雇傭從事勞務工作,雙方形成勞務關系。袁某軍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其依法有權訴請侯某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侯某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確保袁某軍的人身安全,在其提供勞務過程中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進行相應的風險告知,但侯某豐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上述安全保障的義務,故侯某豐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袁某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使用梯子進行登高作業(yè)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并對自身安全負有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關于具體責任比例,袁某軍對自身損害承擔30%的責任,侯某豐承擔70%的責任。
袁某軍主張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醫(yī)療費本院依據醫(yī)療費發(fā)票核算為22163.7元。袁某軍主張的護理費金額過高,本院根據其傷情及診療情況依法酌定為12000元。袁某軍主張佳美口腔公司、安徽華構公司、全億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經審核,袁某軍因此次受傷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22163.7元、伙食補助費600元、交通費229元、誤工費72000元、護理費12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163036元、輔助器具費358元、鑒定費3150元。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在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侯某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袁某軍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輔助器具費等合計198370.69元;
二、駁回袁某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鑒定費3150元,由袁某軍負擔945元,已交納;由侯某豐負擔220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95元,由袁某軍負擔1595元,已交納;由侯某豐負擔41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