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民間借貸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以實際出借金額為本金
【原告田某田、董某清訴稱】:
2015年10月14日,我方與張某喜簽署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270萬元,以北京市朝陽區(qū)1001號房屋(以下簡稱1001號房屋),面積141.98平方米作為擔保。張某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我方轉賬100萬元,于1015年10月15日轉賬17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3分,借款當日扣除一個月砍頭息8.1萬元,實際借款金額261.9萬元。借款后,我方按照月息3%的約定支付了利息。2016年4月22日,我方再次向張某喜借款15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3分,以北京市昌平區(qū)602號房屋(以下簡稱602號房屋),
面積146.96平方米作為擔保。張某喜于2016年4月2日向我方轉賬160萬元,我方于當日返還10萬元利息,實際借款金額150萬元。借款后,我方按照月息3%的約定支付了利息。2017年5月8日,張某喜主動聯(lián)系我方,要求向我方出借200萬元。張某喜于2017年5月8日向我方轉賬200萬元,當時要求我方向其配偶陳某轉出135萬元,實際借款金額65萬元。2018年1月8日,張某喜逼迫我簽署《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602號房屋作價200萬元出賣給張某喜,而房屋的實際市場單價超過4.5萬元每平方米。2019年張某喜逼迫我將1001號房屋抵押給劉某霞,抵押金額為460萬元,抵押大部分款項被張某喜拿走。張某喜的行為讓我多償還了高達數百萬元的本息,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田某田、董某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某喜返還多付的本息5888200元;2、判令張某喜支付資金占用費,以5888200元為基數按照LPR標準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至今。事實和理由:
【被告張某喜辯稱】:
張某喜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2015年10月14日,張某喜(甲方)與田某田、董某清(乙方)簽署《借款合同》,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借款270萬元,月息2%,借款期限2個月,款項付至乙方中國農業(yè)銀行尾數6679賬戶中。乙方應于到期日前向甲方償還全部本息,利息按月支付,將款項付至張某喜中國工商銀行尾數9413賬戶中。乙方接受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范圍包括:270萬元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實現債權費用。上述《借款合同》經公證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經查,張某喜于2015年10月14日向田某田中國農業(yè)銀行尾數6679賬戶轉賬100萬元,于2015年10月15日向田某田中國農業(yè)銀行尾數6679賬戶轉賬170萬元。同日,田某田向張某喜轉賬51000元。
后,田某田于2015年11月14日向張某喜轉賬81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向張某喜轉賬405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向張某喜轉賬40500元,于2016年1月29日向張某喜轉賬81000元,于2016年2月16日向張某喜轉賬81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向張某喜轉賬81000元,于2016年4月18日向張某喜轉賬81000元。
2016年4月22日,張某喜(甲方)與田某田、董某清(乙方)簽署《借款合同》,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借款150萬元,月息2%,借款期限3個月,款項付至乙方中國民生銀行尾數8642賬戶中。乙方應于到期日前向甲方償還全部本息,利息按月支付,將款項付至張某喜中國工商銀行尾數9413賬戶中。
乙方接受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范圍包括:150萬元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實現債權費用。上述《借款合同》經公證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經查,張某喜于2016年4月22日向田某田中國民生銀行尾數8642賬戶分兩筆轉賬合計160萬元。同日,田某田向張某喜轉賬10萬元。
后,田某田于2016年4月25日向張某喜轉賬45000元,于2016年5月16日向張某喜轉賬40500元,于2016年5月23日向張某喜轉賬85500元,于2016年6月15日向張某喜轉賬81000元,于2016年6月22日向張某喜轉賬45000元,于2016年7月16日向張某喜轉賬81000元,于2016年7月25日向張某喜轉賬45000元,于2016年8月16日向張某喜轉賬81000元,于2016年8月24日向張某喜轉賬45000元,于2016年9月19日向張某喜轉賬12.6萬元,于2016年10月17日向張某喜轉賬12.6萬元。
2017年5月8日,張某喜(甲方)與田某田、董某清(乙方)簽署《借款合同》,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借款200萬元,月息2%,借款期限3個月,款項付至乙方中國農業(yè)銀行尾數6679賬戶中。乙方應于到期日前向甲方償還全部本息,利息按月支付,將款項付至張某喜中國工商銀行尾數9413賬戶中。
乙方接受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范圍包括:200萬元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實現債權費用。上述《借款合同》經公證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經查,張某喜于2017年5月8日向田某田中國農業(yè)銀行尾數6679賬戶分三筆轉賬合計200萬元。同日,田某田向陳某轉賬135萬元。后,田某田于2017年5月15日向陳某轉賬18.6萬元,于2016年6月15日向張某喜轉賬18.6萬元,于2017年7月12日向張某喜轉賬18.6萬元,于2017年8月15日向張某喜轉賬9.3萬元。
2018年1月8日,田某田與張某喜簽署《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CW404857),田某田將602號房屋以200萬元價格出售給張某喜,建筑面積146.96平方米。
2018年4月16日,董某清與劉某霞簽署《主債權及不動產抵押合同》以1001號房屋抵押辦理抵押權登記,主債權金額系460萬元。2018年4月18日,劉某霞向董某清轉賬460萬元;董某清向張某喜轉賬4404000元;張某喜向董某清轉賬404000元。張某喜于2018年6月4日向董某清轉賬22萬元,于2018年6月15日向董某清轉賬4萬元。
庭審中,田某田、董某清表示第一次借款扣除砍頭息5.1萬元實際金額261.9萬元,按照月息8.1萬元清償利息至2016年4月;第二次借款扣除返款10萬元及5萬元實際金額145萬元,按照月息12.6萬元清償兩筆借款利息至2016年10月;第三筆借款200萬元當日向張某喜配偶陳某回轉135萬元,扣除當月砍頭息6萬元,實際借款59萬元,按照月息18.6萬元清償利息。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因田某田、董某清無力清償借款利息。張某喜占有控制602號房屋,稱以對外出租形式沖抵利息按月租金1.2萬元沖抵利息。后,張某喜要求田某田、董某清將602號房屋作價200萬元出售給張某喜用以結算全部本息。
簽約后,張某喜未支付房屋價款,田某田、董某清于2018年4月1日協(xié)助辦理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2018年,張某喜以董某清名義將1001號房屋抵押給案外人劉某霞進行借款,并辦理抵押登記??鄢愁^息、居間服務費后,田某田、董某清實際收到房款404萬元,款項全部被張某喜拿走。
當時張某喜解釋602號房屋僅為三筆借款利息,要求1001號房屋抵押借款清償本金。田某田、董某清認為按照月息3分計算截止至2017年7月12日欠付本金3261490元,按照月利息3分計算至2018年4月利息合計840992元,602號房屋于2018年4月1日過戶時按照市場標準核算市值為595萬元,完全覆蓋欠付本金和利息,后1001號房屋抵押借款404萬元,張某喜多收款項5888200元應予返還,并應自2019年2月1日起支付資金占用費。
就此,田某田、董某清提交房屋交易網站記錄截圖等為證,其中,載明2018年1月2日同小區(qū)面積154平方米的房屋成交單價33766元,2018年1月30日同小區(qū)面積142.25平方米的房屋成交單價36486元/平方米,2018年1月31日同小區(qū)面積142.8平方米的房屋成交單價37010元/平方米。

【人民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涉案借貸事實發(fā)生于2015年至2018年期間,依據當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結合在案證據可知,田某田、董某清第一次向張某喜借款270萬元,扣抵當月返款5.1萬元,借款本金應系264.9萬元;第二次借款150萬元,扣抵當月返款45000元,借款本金應系145.5萬元;第三次借款200萬元當日,田某田向陳某回轉135萬元,且于次月同期向陳某清償三筆借款利息,結合田某田、董某清所述陳某與張某喜系夫妻關系的事實,本院對于田某田、董某清所述實際出借65萬予以采信,扣除當月返息6萬,借款本金系59萬元。
上述三筆借款,田某田、董某清均自認按月息3%標準清償,本院不持異議,對于已清償利息按月息3%核算,對于未清償利息依法按月息2%核算,以在案本金核算本息可以認定截止至2017年8月,田某田、董某清欠付張某喜本金4663554元、利息457452元。田某田、董某清表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以602號房屋租金扣抵部分利息,但未能就此舉證,本院難以采信。
鑒于雙方于《借款合同》項下約定月息2%,且田某田、董某清并未按月息3%實際付息,本院依法以月息2%核算2017年9月截止至2018年4月,田某田、董某清欠付張某喜本金4663554元,利息1203621元。
田某田與張某喜就602號房屋簽署之《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價格明顯低于市值,且張某喜未履行房款給付義務,田某田、董某清主張以房抵債符合在案證據指向,亦與生活常識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難以認定雙方以200萬元價款達成購房合意。
鑒于602號房屋已非田某田名下及持有,不具備評估及查勘條件,本院參考同期房屋交易價格,酌情確定602號房屋市值530萬元。截止至2018年4月,扣抵全額利息后,田某田、董某清尚欠付張某喜本金567175元。
同月,董某清以1001號房屋抵押借款后向張某喜轉賬400萬元,足以清償全部本金,尚余3432825元,扣減張某喜后期兩筆轉賬26萬元,田某田、董某清多清償款項3172825元?,F田某田、董某清要求張某喜返還多清償款項理由正當,本院以核算金額判處。
另,張某喜占有款項期間確會造成田某田、董某清利息損失,田某田、董某清主張自2019年2月1日至今的資金占用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并暫判處至判決生效之日,此后損失可另行主張。張某喜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及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田某田、原告董某清款項三百一十七萬二千八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張某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田某田、原告董某清資金占用損失,以三百一十七萬二千八百二十五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
三、駁回原告田某田、原告董某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張某喜負擔(原告田某田、董某清已交納,被告張某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田某田、董某清)。
案件受理費53017元,由原告田某田、原告董某清負擔20841元(已交納),由被告張某喜負擔3217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