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是否有權要求中介退還費用?

房子是最溫暖的家。新房房價太高,很多人就選擇購買二手房。如今,絕大部分的二手房源都掌握在房產中介公司手中,如果你想購買二手房,基本上都需要通過中介公司,那么,通過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買賣雙方中途自行解除合同了,能否要求房產中介公司退還中介服務費呢?

案情回顧
2020年12月,廣西南寧的李強與張軍通過A中介公司介紹、磋商,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下稱“該合同”),約定李強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張軍名下在西鄉(xiāng)塘區(qū)的一套房屋,該合同經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簽訂后,買賣雙方各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了15000元中介服務費,共計30000元。
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因自身原因發(fā)生爭議而不愿繼續(xù)交易,于2021年2月協(xié)商一致決定解除了買賣關系。此時,買賣雙方認為,房產中介公司僅僅是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而已,現(xiàn)在既然買賣關系已經解除,交易未能最終達成,在后續(xù)的按揭貸款、繳稅、產權轉移登記、房屋交接等相關手續(xù)均尚未協(xié)助辦理的情況下,中介公司就無權全額收取中介服務費,于是便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其已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那么問題來了,買賣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除買賣關系,能否要求房產中介公司退還中介服務費呢?下面我們來聽聽專業(yè)律師是怎么說的。

法律分析
北京市邦盛(南寧)律師事務所的李念蕓律師認為,李強和張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房產中介公司均為適格的民事主體,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也未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其他法定無效事由,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應當恪守履行。
對于中介服務,一方面,中介公司在促成合同的過程中,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所規(guī)定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 的情形,做到了如實居間,不存在過錯情形;另一方面,中介公司已促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該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規(guī)定,在促成合同成立后,中介公司的中介義務已經完成,則有權收取相應的報酬,即中介服務費。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由于買賣雙方是因自身的原因自行協(xié)商解除合同,而非因中介公司的過錯等原因導致合同的解除,因此,李強和張軍均無權要求退還已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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