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下,經營租賃的資產也需要提取折舊嗎?
新租賃準則下,經營租賃的資產也需要提取折舊嗎?
解答:
一、承租方的處理
在新租賃準則下,承租方的會計核算不再區(qū)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
1.承租方的會計核算采用統(tǒng)一的模式,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外,在租賃開始日確認“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等。
借:使用權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銀行存款等
2.對于“使用權資產”,在租賃期間需要分期折舊,折舊方法參照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相關規(guī)定。
借:管理費用等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3.租賃期屆滿的,不再續(xù)租,租賃物退還給出租方的:
借: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貸:使用權資產
4.租賃期屆滿的,承租方低價留購租賃物,或出租方無償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給承租方的:
借:固定資產(換馬甲)
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換馬甲)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留購款對應的進項稅額,如有)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貸:累計折舊(換馬甲)
使用權資產(換馬甲)銀行存款等
二、出租方的處理
在新租賃準則下,出租方的會計核算需要再區(qū)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同時,融資租賃,需要再細分為直租和售后回租業(yè)務。
對于經營租賃,出租方在租賃期屆滿時,不會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
對于房地產用于出租的,除出租業(yè)務很少的可以繼續(xù)在“固定資產”核算外,應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核算應在“投資性房地產”科目中核算。
而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guī)定,對于“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xù)計量分為:成本模式計量和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xù)計量,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需要折舊。
“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除“投資性房地產”外的其他“固定資產”用于經營租賃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應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guī)定,分期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