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上女主播鬧掰了打賞財物咋處理
劉先生使用某直播APP平臺觀看王女士的直播節(jié)目,后雙方私下互加微信,并建立男女朋友關(guān)系。戀愛期間,劉先生在王女士的要求下,購買虛擬幣600余次,在王女士的直播間贈送價值8萬余元的禮物。后王女士拒絕與劉先生見面,并將劉先生拉黑。劉先生認為,王女士以欺詐的手段誘騙其在直播平臺上消費,已構(gòu)成消費欺詐,將平臺公司和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平臺公司退還充值款8萬元,王女士賠償三倍損失24萬元,共計32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要求平臺退還充值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劉先生在平臺上充值后對王女士進行打賞,王女士作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務(wù),劉先生作為觀眾獲得服務(wù),屬于網(wǎng)絡(luò)新業(yè)態(tài)下非強制性付費的一種服務(wù)形態(tài)。劉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別能力和認知水平,結(jié)合其與王女士的聊天記錄以及庭審記錄可知,劉先生對于打賞目的明知,不存在其所主張的欺詐行為。法院判決駁回劉先生全部訴訟請求。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yīng)對自己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民事行為負責(zé)。除原告有證據(jù)證明主播存在明顯的欺詐,或者雙方有婚外不正當(dāng)關(guān)系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公序良俗的情形外,通常法院將原告對主播的打賞視為自愿的消費行為,也有法院認為屬于無償贈與,總之,不予支持要求主播或直播平臺退還款項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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