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水管損害導致漏水到樓下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得知自家加裝的供暖水管損害導致漏水至樓下,并拒絕維修且離開現場,導致漏水至第二日,而且供暖公司需要更改線路才能進行維修。此時,拒絕協(xié)助維修的業(yè)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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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為苗某和王某共同所有并居住于其中。張某為樓上的業(yè)主。某公司為小區(qū)的供暖服務提供商。某日,苗某所居住案涉房屋房頂出現漏水,某公司入戶檢修后發(fā)現案涉房屋樓上積水導致案涉房屋漏水。經聯系樓上業(yè)主張某后,張某于當日返回。某公司現場認定張某家暖氣穿墻立管破裂導致漏水,要求拆除該立管,張某未同意后離開現場,導致漏水狀況持續(xù)至第二天。某公司當日對案涉房屋區(qū)域進行了停暖處理,后更改管線繞過張某家后恢復全樓供暖。
后經張某申請,某公司對張某家房屋內暖氣管道進行了開鑿維修,切割取出穿墻立管,更換新的管道。某公司試水后又發(fā)現張某家二層散熱片下方有漏水孔。
目前案涉房屋樓上樓下恢復供暖,不存在漏水情況。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苗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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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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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次事故中,首先,二層散熱片系張某自行安裝,且該設施系張某家自用供暖設施,應由其進行更換和維護,故因該散熱片漏水導致的損失應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主張該散熱片由某公司安裝人員施工造成,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張某并未積極妥善協(xié)助某公司在事發(fā)第一時間對穿墻立管進行維護維修,導致房屋漏水嚴重致使樓下業(yè)主房屋內設施大面積受損,故張某應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張某家一層與二層之間的暖氣穿墻立管因裝修被石膏板包裹,客觀上造成某公司定期檢查和維護的困難,且某公司在事發(fā)第一時間進行了搶修,故應當降低某公司的賠償比例。
綜上,經辦法院依法認定,苗某因漏水導致的各項損失,應由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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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為了日常使用和安裝方便,各種供暖管道、水管等各種設施安裝在樓層之間是十分常見的,部分管道是公共設施,部分管道則是自用設施。因此,當出現需要對管道進行維護時,因難以確定責任的歸屬,由誰承擔維護責任各方之間往往難以達成一致。
首先,在對相關案件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設施的歸屬進行認定。如果是自用設施,則往往具有在結構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于其他住戶的特征。比如,該設施的啟停是否需要由其他住戶共同決定,是否會對其他用戶構成影響。反之,則是樓房的公共設施。
一般情況下,自用設施的維修與保養(yǎng)責任由業(yè)主自行承擔,而如果是公共設施的維修與保養(yǎng)責任則應有全體業(yè)主承擔。如果樓房聘有物業(yè)公司的話,則由物業(yè)公司作為公共設施的實際管理人來對相關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供暖回水管道是穿墻立管式的,漏水修復的過程必然導致整棟單元樓在案涉房屋的一側停止供暖,同時,某公司為了盡快回復供暖采取了直接在案涉房屋樓下新建回水暖管。顯然,案涉房屋所需維修的管道屬于公共設施。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業(yè)主不僅對于共有部分享有權利,還需承擔相應的義務,且不能以放棄權利為由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綜上,張某需要對管道損壞后的損失擴大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