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確權、假保理 | 保理公司參與應收賬款虛構!
【金博主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借貸關系。不過上海高院另外一宗新的判決涉及保理公司的借貸資質問題,可能會導致借貸關系也被認定為無效。則利息部分的約定可能無法得到支持。本案在這一點上是否仍存在上海高院前后判決尺度不一致的問題。有關保理公司的借貸資質問題的判例和重慶高院的類似判例,見嗶哩嗶哩網(wǎng)站“金賽波律師課堂”保理合集最新保理案例講座視頻的前面部分。[抱拳][抱拳][抱拳]】
真確權、假保理 | 保理公司參與應收賬款虛構!
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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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行業(yè)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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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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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廣東
海金融2023-04-0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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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廣東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發(fā)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在此次發(fā)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中,江銅國際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簡稱“江銅保理”)訴上海頓展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頓展實業(yè)”)等借款糾紛一案,
因保理人明知應收賬款系虛構下的法律關系認定與責任承擔
,引起普遍關注。
該案中,令人不能理解的是:
保理公司作為出資方,為達業(yè)務目的,竟然配合虛構應收賬款。更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在本案中,買賣雙方為達成保理目的,均參與了應收賬款的造假,
債務人竟然還出具了《應收賬款轉讓回執(zhí)》,進行了一般意義上的“確權”
。
多數(shù)保理糾紛一再提示我們:
商業(yè)保理公司不是金融機構,更不是放貸機構。
真實應收賬款是保理業(yè)務開展的生命線,對應收賬款的審核是保理公司的風控底線。如果以純粹提供資金為目的,參與虛構應收賬款,很容易“竹籃打水一場空”。
01 事件經(jīng)過
2016年,江銅保理想通過頓展公司與上海長展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簡稱“長展公司”)開展貿(mào)易形成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chǎn)敘做保理業(yè)務。
由于頓展公司與長展公司之間貿(mào)易合同約定的是‘帶款提貨’,已經(jīng)錢貨兩清、沒有應收賬款了,照理是不符合申請保理的條件的,“所以需要有法務來做一份有收款賬期的貿(mào)易合同來讓頓展公司和長展公司重新簽訂”。
江銅保理資金經(jīng)理張某某在接到該筆保理業(yè)務任務時也同樣知曉上述基礎貿(mào)易并無賬期,不符合敘做保理業(yè)務要求。
這時,江銅保理領導安排其重新草擬一份有賬期的貿(mào)易合同
,具體的業(yè)務數(shù)據(jù)就根據(jù)頓展公司提供的發(fā)票和提貨單金額、數(shù)量來填寫。 2016年8月8日,江銅保理與頓展實業(yè)簽訂有追索權的《保理協(xié)議》,基礎資產(chǎn)為對應應收賬款為為頓展公司與長展公司簽署的編號為各方共同虛構的編號為DZCZ20160606-02的《購銷合同》及編號為JF2016LX011_BL001_BC001的《購銷合同補充協(xié)議》,應收賬款金額272,790,332.58元,預計到期日2017年8月8日。
《保理協(xié)議》簽署的同時,江銅保理向債務人長展公司發(fā)送《應收賬款轉讓通知》,長展公司出具《回執(zhí)》。
上述《保理協(xié)議》約定: 頓展公司轉讓、江銅保理公司受讓標的應收賬款的對價為252,790,332.58元。
如江銅公司未能按時足額收回資金,江銅保理有權向頓展公司追索,并要求頓展公司履行反轉讓義務,并對應收賬款未獲清償?shù)牟糠只蛉窟M行回購,回購價款為已受讓的全部應收賬款減已獲債務人清償?shù)牟糠旨游唇Y清的保理手續(xù)費等費用、逾期違約金、其他江銅保理公司有權收取的費用
。頓展公司逾期支付回購價款的,江銅保理公司有權就逾期支付的回購價款按每日萬分之七的標準向頓展公司逐日計收逾期違約金;在頓展公司未能足額支付回購價款或未完全履行回購義務前,江銅保理公司仍為標的應收賬款的債權人。
同時,作為合同附件,債務人長展公司出具《回執(zhí)》載明: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項下提及應收賬款真實、有效且尚未償付、應收賬款轉讓方在基礎商務合同項下的對應供貨義務均已履行完畢,且未發(fā)生任何涉及或不利于該等應收賬款回收的違約、爭議、逾期、異議或索賠。
同時,回執(zhí)載明,長展公司將嚴格按照所簽署之相關基礎商務合同通過(且僅通過)《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規(guī)定的收款賬戶,向上述應收賬款受讓方(作為新債權人)及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若逾期履行付款義務的,自逾期之日起,應收賬款受讓方有權就逾期金額按每日萬分之七的標準逐日計收逾期違約金,直至付清該等款項為止。任何非通過前述收款賬戶進行的應收賬款清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未經(jīng)前述指定賬戶的票據(jù)支付或其他方式支付、債權抵消等,以下簡稱為“越項支付”)均不構成在基礎商務合同項下有效支付,也不解除在基礎商務合同項下就該等轉讓應收賬款任何付款義務;長展公司將賠償因此等越項支付給受讓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若有),并自行處理與轉讓方間的任何責任分擔事宜或爭議。 2016年8月17日,江銅保理向頓展公司發(fā)放扣除履約保證金2,790,332.58元后的融資款250,000,000元。
02 糾紛及裁判
2018年2月2日,江銅保理向頓展公司發(fā)送《應收賬款反轉讓通知書》。由于頓展公司未履行回購義務,江銅保理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頓展公司支付回購款、長展公司在應收賬款及其逾期違約金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jù)江銅保理提供證據(jù),案涉保理業(yè)務的基礎債權債務資料包括頓展公司作為賣方、長展公司作為買方、載明簽訂日期為2016年6月6日的《購銷合同》《購銷合同補充協(xié)議》、發(fā)票及提貨單,上述資料均為復印件,頓展公司、長展公司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19)滬74民初553號民事判決:
①頓展公司向江銅保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幣270,000,000元,以及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幣250,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付的逾期利息;
②頓展公司向江銅保理公司支付律師費人民幣200,000元;
③駁回原告江銅國際商業(yè)保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江銅保理公司依法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1)滬民終23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爭議焦點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關于爭議焦點一,真實、合法、有效的應收賬款轉讓是開展保理業(yè)務的前提。
本案江銅保理公司相關經(jīng)辦員工于庭審中的陳述與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的陳述基本一致,兩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涉保理業(yè)務的購銷合同系由江銅保理公司在頓展公司與長展公司已履行完畢的購銷合同基礎上制作而成
,案涉保理業(yè)務并不存在真實有效的應收賬款,且江銅保理公司與頓展公司、長展公司均明知案涉應收賬款系虛構
。本案法律關系應認定為江銅保理公司與頓展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由于借款行為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亦無證據(jù)顯示江銅保理公司以發(fā)放貸款為主要業(yè)務或主要利潤來源,該借款法律關系應作有效處理。
關于爭議焦點二,江銅保理公司向頓展公司支付了涉案融資款,頓展公司應當按約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由于本案不構成保理法律關系,江銅保理公司向頓展公司收取、抵扣保證金亦缺乏法律依據(jù),應以江銅保理公司向頓展公司實際發(fā)放的款項250,000,000元作為本案借款本金。雙方協(xié)議中約定、江銅保理公司據(jù)此主張的保理回購款中除去本金的部分以及自2017年8月9日起的違約金,性質上相當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但江銅保理公司可以主張的逾期利息不應超過法定保護上限。
關于長展公司應否承擔支付責任。
首先,根據(jù)查明事實,頓展公司對長展公司并不享有應收賬款,江銅保理公司無權要求長展公司承擔應收賬款的給付義務。
其次,從長展公司出具的確認回執(zhí)的內(nèi)容看,長展公司只是就并不存在的應收賬款的支付方式以及違反該支付方式的后果向江銅保理公司作出了承諾,并無由長展公司履行融資款的還款義務或在頓展公司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長展公司履行付款義務的意思表示。
第三,本案借款系發(fā)生于江銅保理公司與頓展公司之間,江銅保理公司明知應收賬款不存在、應收賬款不能為案涉融資款的歸還提供任何擔保仍對頓展公司出借款項,對江銅保理公司而言亦不存在基于對真實應收賬款以及長展公司付款承諾向頓展公司發(fā)放款項的信賴。長展公司的行為與本案借款不能歸還的風險并無因果關系,相應的風險應由江銅保理公司自行承擔。因此,江銅保理公司要求長展公司就案涉融資本息的清償承擔支付義務,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上海金融法院遂判決:頓展公司支付江銅保理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并駁回江銅保理公司對于長展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 來源:上海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