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潤海 | 法條競合時,兩罪的犯罪客體(法益)是否必須完全相同?
法條競合時,兩罪的犯罪客體(法益)是否必須完全相同?這在法考與研究生考試中有兩種不同的區(qū)分規(guī)則。
1、法考采取實質判斷標準,即法益是否(客體)具有同一性
在法考中,主要命題人認為,當法益(客體)具有同一性時,才可能形成法條競合關系。據(jù)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罪的保護法益分別為經濟秩序(還包括消費的合法權利)與財產;使用假幣罪與詐騙罪的保護法益分別為貨幣的公共信用與財產;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保護法益分別為人的生命與公共安全,詐騙罪與招搖擦騙罪的保護法益分別為財產與對國家機關的公共信賴。因此,上述情形均為想象競合犯,而不是法條競合關系。(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6版第628頁)
2、在研究生考試中,采取形式與實質相結合的判斷標準,即法條之間是否具有交叉或者重復(考試分析60頁)。
據(jù)此認為,即使客體不同也可能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如過失致人死亡罪與失火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考試分析60頁);盜竊罪與盜竊槍支罪(2015年真題);詐騙罪與招搖裝騙罪;盜竊罪與貪污罪(2019年真題)等等,雖然客體不同,但仍然屬于法條競合。
這說明在研究生考試中,沒有采取法益是否(客體)具有同一性的標準。換言之,即使客體不完全相同,在研究生考試中也可能認定為法條競合。只不過對法條競合處理時,如果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明文規(guī)定的,優(yōu)先適用重法。 如既構成詐騙罪,又構成招搖撞騙罪的,應當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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