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飛往廣州與兩名男子發(fā)生性關系后,因對方不幫其訂飛機票
近日,廣東廣州發(fā)生一件奇葩事。上海女子應邀飛往廣州,準備與男子發(fā)生性關系。男子提出邀請另一朋友加入,一起發(fā)生性關系。事后,男子未兌現承諾幫女子訂機票后,女子報警聲稱被“盜竊、強奸”。目前,女子因涉嫌犯罪已被起訴。
根據起訴書顯示,20歲女子房某系上海普陀區(qū)人。去年2月17日,房某受邀飛到廣州天河區(qū)欲與男子潘某發(fā)生性關系時,潘某提議讓其朋友陳某加入一起發(fā)生性關系,房某應允。
次日,本來答應幫房某訂飛機票和送其前往機場的潘某突然爽約。房某一氣之下,到轄區(qū)派出所報警聲稱被“盜竊、強奸”。2月19日,潘某、陳某被刑拘。
查明真相后,潘某、陳某被取保候審,房某則因誣告陷害罪被提起訴訟。(來源:極目新聞)
以案說法:
本案再次刷新了我的三觀!潘某提出讓陳某加入發(fā)生性關系時,20羅的房某居然馬上就同意了。房某的三觀去哪兒了?大家?guī)兔φ艺?...
根據刑法規(guī)定,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才構成強奸罪。而房某是在自愿的情況下與潘某、陳某發(fā)生了性關系的,這是自愿的性行為,與強奸罪毫無關系。
房某因為被放“飛機”產生不滿,繼而報假警,并造成嚴重后果,顯然已經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意圖陷害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情節(jié)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案情介紹來分析,潘某雖然不構成強奸罪,但其涉嫌聚眾淫亂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guī)定,組織三人(無論男女)以上發(fā)生性關系或進行其他淫亂活動的,將對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引誘未成年人參加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別強調一下,參與人員必須是自愿的情況下才構成本罪。否則,將涉嫌強奸或強制猥褻罪。
本案是由潘某提議讓陳某加入與房某一起發(fā)生性關系的。因此,潘某系組織者、發(fā)起人即首要份子,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
刑法是守護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線,任何有違道德的行為,都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最后,希望警方調查一下不講武徳的潘某是否涉嫌聚眾淫亂,如查證屬實,應對其依法處置。
對于房某、潘某的行為,大家有什么看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