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意見

【業(yè)務背景】
(北京)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北京)某實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于2005年5月8日簽訂了《房屋場地租賃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X區(qū)X村X號房屋5間,場地面積2600平方米。2007年B公司與A公司提前解除租賃合同,B公司答應分三次補償A公司70萬元,并約定其中20萬元于2008年3月31日付清。逾期B公司以各種理由推托拒付,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解除合同補償費20萬元,并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按銀行1至3年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即B公司在訴訟中辯稱:B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與原告簽訂的《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中約定有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且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所主張的利息在合同中并未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訴求即支付補償費20萬元。法律顧問經(jīng)過對案件整體事實和證據(jù)調(diào)查核實后,給出本法律意見。
【法律意見】
致:(北京)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
時間:X年X月X日
經(jīng)多次核實,2007年11月9日,原被告簽訂《合同解除書》。合同主要內(nèi)容為:甲(被告)乙(原告)雙方于2005年5月8日簽訂了《房屋場地租賃合同》,乙方租用甲方涉案房屋場地,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友好協(xié)商的原則,就解除合同事宜經(jīng)充分協(xié)商一致,達成以下協(xié)議:1.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協(xié)議雙方解除于2005年5月8日簽訂的《房屋場地租賃合同》;2.合同解除補償費用為70萬元整,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支付乙方25萬元,場地騰退后支付25萬元,2008年3月31日前再支付20萬元;3.乙方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將該場地騰退;4.本協(xié)議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5.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xié)議過程中發(fā)生異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簽訂后,A公司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已收到合同解除補償費50萬元。
一、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解除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針對涉案房屋、場地所簽訂的《房屋場地租賃合同》及《合同解除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協(xié)議所確定的義務。原、被告針對原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場地所簽訂的《合同解除書》,明確約定了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場地租賃合同》后,被告補償原告70萬元,并承諾其中20萬元于2008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逾期被告未支付,應承擔延遲支付的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補償費及利息的訴求,有合同依據(jù)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協(xié)議雙方解除于2005年5月8日簽訂的《房屋場地租賃合同》。合同解除補償費用為70萬元整,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支付乙方25萬元,場地騰退后支付25萬元,2008年3月31日前再支付20萬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乙方已依照約定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將該場地騰退。
三、仲裁約定在被告參加第一次庭審時未提出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有發(fā)生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約定,但根據(jù)《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之規(guī)定,被告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
四、本案的訴訟時效沒有過期
原告于2010年3月4日起訴立案,故被告以該案已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其抗辯理由不成立?!逗贤獬龝返暮炗喨掌谑?005年5月8日,場地騰退后于2008年3月31日前再支付給原告20萬,2008年3月31日前應當給付的20萬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起訴被告要求繼續(xù)支付,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應至2010年3月31日,而本案的立案時間是2010年3月4日,有法院立案發(fā)票為據(jù)。本案的訴訟時效未過期。
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給付A公司補償費20萬元,并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以2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手記】
訴訟時效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非常關鍵,一個案件常常會因為訴訟時效的過期而導致法院不再受理,或受理后由于訴訟時效的過期導致具狀人起訴的失敗,且訴訟時效過期后將永遠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梢妼τ诎讣V訟時效的法律規(guī)定,作為簽訂合同的主體應當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