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的“正當”,“正義”與“正確”(二)
一
什么是“正當”與“不當”?
又一個普遍認可的說法是,“維護合理的權益就是正當?shù)摹?。相對的,“維護不合理的權益就是不當?shù)摹薄?/p>
其實,這叫做“正義”。因為它指向的關鍵點是“合理”。但是,什么是合理呢?法律不能完全界定。比如,在愛情故事中,“忠誠”是合理的。而在戰(zhàn)爭行為中,“欺詐”也是合理的。
由此,定義“合理”就是屬于一個“利益集體”的道德價值觀念。所以,它是“正義”,而非“正當”。
正當,不涉及“價值判斷”??赡芤粋€舉報行為是“令人不恥”的,比如,司馬舉報韓紅慈善基金會違法違規(guī)。
但是,這個行為本身,卻是“正當”的。第一,司馬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的“公共權利”進行舉報。因為慈善基金會是“社會公益團體”,它必須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司馬具體舉報人的資格,舉報并非不當行為。
第二,司馬提供了相關舉報材料。這表明,舉報人的“確認”并非出于主觀臆測,因此也并非不當行為。
雖然有人說,這些材料有一部分涉嫌“偽造”,但是沒有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證據(jù)支持這種說法。再次強調(diào),只要材料本身是真實的,那么舉報人依據(jù)材料做出的“確認”,即使最終證明與事實不符,也不會被追究責任。
實際上,我很懷疑,司馬是早有預謀,所以在行為上不會真正出現(xiàn)“不當”之處。當然,懷疑是“主觀臆測”,不能作為證據(jù)的。
那么,司馬就不能被認為是“惡意舉報”了?
就法律層面來說,是的。不然大家能放過他?因為他連“不當”都算不上,所以法律不能把他怎么樣。此外,北京民政局的調(diào)查結果和公告,也證實“韓紅慈善基金會確實存在違規(guī)行為”,至少在一個側面表明,司馬的“確認”并非單純的“個人臆想”。
可是,為什么司馬都是“正當”的,卻讓我們?nèi)绱朔锤校踔琳J為是“惡意舉報”呢?
因為,法律層面的“正當”判斷,并不由道德價值觀念出發(fā)。法律只注重舉報這一行為本身的“正當性”。
而在道德價值層面,也就是“正義”方面,這個評價就完全不同了。
大多數(shù)人的直觀感覺是,“韓紅忙著做慈善,司馬忙著舉報做慈善的人,司馬你的良心呢?”
其實,這只是直觀的情緒表達。因為我們也知道,韓紅做慈善,與韓紅慈善基金會是不是有違規(guī)行為,這兩者并沒有必然的關系。也不是說,韓紅做慈善,別人就不能調(diào)查韓紅慈善基金會有沒有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
我們真正氣憤的,是還沒有說出的后半句,“如果你真的關心公眾利益,為什么只盯著韓紅,別的基金會呢?”
我們并不傻。不管是司馬舉報行為的正當,還是韓紅基金會確實存在某些違規(guī)行為,都不表示司馬的舉報是“正義”的。司馬就是在針對韓紅。是的,這個說法是拿不出證據(jù)的,它是“主觀臆測”。但是,也正因為它只是“主觀臆測”,它就是“正義”的判斷,是對社會正當?shù)墓娎娴姆e極維護。這種方式,就叫做正義的“自由心證”。
二
自由心證,它可以是純粹的主觀臆測。前面已經(jīng)講到,舉報行為中的“確認”,不可以是純粹的主觀臆測,必須有相應的能夠必然產(chǎn)生主觀臆測的證據(jù)。因此,如果只憑借“自由心證”,或者只憑借“一腔正義”,舉報某一個現(xiàn)象,這屬于“不當行為”。
比如,當事人認為一篇文章的內(nèi)容是“影射”自身,對自己構成了侵權傷害,這就屬于“自由心證”。金庸的小說很多人都看過。也有很多人認為,《笑傲江湖》中的魔教,與《鹿鼎記》中的神龍教,帶有“影射”含義。這就是“自由心證”。如果讓這些人拿出支持這個判斷的證據(jù)是拿不出的。金庸本人也從未真正確認過“影射”的事情。
由此,當事人如果在“舉報”維權之前,必須首先從文章中找出明確的,不含歧義的“指向性”,能夠表明文章影射的確實就是當事人。然后,當事人通過舉報這一行為,將證據(jù)提供給相關部門,作出最后確認。
三
這就是舉報的整個過程。
第一步,舉報的主觀性。
舉報是維護自身或者公眾利益的手段。利益是不是受到侵害,由舉報人自行“確認”。實事求是的說,我們在生活中經(jīng)常被“冒犯”,也經(jīng)?!懊胺浮眲e人。這些是不是構成了“利益侵害”?對于當事雙方,可能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
比如,“我為了你好”,諷刺你。你卻覺得我是侮辱你。在我看來,你的情緒是“不合理的”,“不識好人心”。而你則認為,我的做法表現(xiàn)出的正是我的“自以為是”。我的做法,是對你的人格和精神的侵害。
在現(xiàn)實中確實會有“沖動舉報”的產(chǎn)生。但是,舉報本身是一個“行為”。它必然也有當事雙方。一方是舉報人,另一方則是受理舉報信息的公共資源。雖然法律不會對“沖動舉報”的行為追責,但它會大量地消耗公共資源。
第二步,證據(jù)的充分性。
為了避免無謂的公共資源耗費,舉報人需要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足以表明利益侵害真實產(chǎn)生的證據(jù)。
比如,在上一個例子中,你感覺受到了“人格和精神侵害”。這是舉報的主觀性。你舉報了,受理了。相關部門不可能直接處罰我,只能先找我了解情況。而我卻認為,即使我有一些言語不當,但并沒有惡意侵害。
最后的處理結果,這里不重要。我們必須看到,在舉報正是受理后,也同樣必然產(chǎn)生公共資源的消耗,無論是人力還是物力資源。
因此,就現(xiàn)實意義來說,不可能任何舉報受理后,都必須給出處理結果。如果真的這樣做,必然會有大量的公共資源被無謂的耗費。
可是,受理舉報并給出相應結果,這是管理機關存在的意義。
因此,舉報行為中,有必要設置一定的限界。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舉報不會被受理。這是為了保障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步,舉報結果的認定。舉報的終結。
這也是舉報人最關心的部分。必須先有侵害行為的發(fā)生,然后才有舉報。因此,舉報人需要制止侵害行為,并且獲得相應的賠償。嚴重的侵害,還有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責任。
在舉報行為的前兩個步驟中,舉報人都是作為“主動發(fā)起”的一方。但是,舉報結果的認定,并不由舉報人的意愿決定。
舉報受理后,舉報中的侵害行為,需要由相關部門進行調(diào)查取證,依據(jù)調(diào)查結果和法令法規(guī),由相關部門給出處理結果。
處理結果需要先反饋給當事雙方。如果當事雙方共同認可,舉報就此終結。
如果當事雙方存在異議,則由相關部門首先進行調(diào)解。如果調(diào)解無效,雙方仍有分歧,相關部門有權依據(jù)法律,做出最終認定結果。
當事人對最終認定結果仍然不認可,需要通過正式的法律途徑,也就是“打官司”。此時已經(jīng)與舉報無關,舉報終結。
了解到整個舉報行為的過程,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么舉報常常會被忽略。雖然就我們個人的感受來說,舉報行為往往都是不得已的,因此特別渴望得到回應。但是,就現(xiàn)實來講,我們也必須考慮到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這個問題。畢竟,公共資源,它同樣是公眾利益,我們也有責任維護。
這就是為什么我們需要格外強調(diào),舉報的“正當性”。
舉報作為維護利益的手段,它必然需要被重視。一個舉報中的侵害行為,可能在別人眼中無關輕重,比如在例子中的“精神侵害”。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它卻是“生命不可承受之輕”,即使微小,也難以承受。
正因為如此,讓每一個舉報都能夠不被忽略,這關乎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而這又必須需要足夠的公共資源的支持和滿足。
正當舉報,是提高公共資源利用效率的唯一方式。而正當舉報行為,只能來自于舉報人的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