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張某為了生產經(jīng)營從王某處借款35萬元,并為其出具借條,約定一年后償還借款及利息,后王某和李某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案涉?zhèn)鶛嗳哭D讓給李某,并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給張某,受讓債權的李某在債權到期后通過打電話、發(fā)短信的方式催促張某向其償還35萬元借款及利息,但是張某以不認識李某對債權轉讓不知情為由,拒絕向其償還借款本息,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在本案中,案涉?zhèn)鶛嗍茏屓死钅碁榱俗C明涉案債權轉讓事宜已經(jīng)通知張某,當庭提交《債權轉讓通知書》及EMS簽收回單、向債務人張某催要35萬元債權的通話錄音和短信等證據(jù),并且通話錄音中也有李某向張某表明王某已經(jīng)將案涉?zhèn)鶛噢D讓給李某的表述,因此上述證據(jù)足以證明債務人張某對債權轉讓的事實已經(jīng)知悉,債權轉讓對張某發(fā)生效力,張某應當在案涉?zhèn)鶆盏狡诤笙蚶钅硟斶€借款本息而未還,視為違約,因此李某的訴訟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帧?/span>
律師觀點
1. 關于債權是否可以轉讓《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債權可以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但下列3種債權不可進行轉讓:
(1) 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 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的特別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下兩種情形下不影響債權受讓人受讓債權:
(1)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為非金錢債權,且債權受讓人為善意,即不知曉債權人和債務人關于不得轉讓的約定,不得轉讓的約定對善意受讓人不發(fā)生效力。
(2)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為金錢債權,不論債權受讓人是否知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于不得轉讓的約定,該債權轉讓行為有效。
3.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約定,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由此可見,法律明確規(guī)定債權轉讓時債權人應當全面履行通知義務,通知可以采用電話、郵件、微信、短信、郵寄紙質通知文件、重新簽署借條等方式,確保債務人對債權轉讓一事知悉,并及時留存履行通知義務的相關證據(jù)。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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