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為補貼家用,賤賣岳父名下貨車?

2018 年 12 月 24 日,劉某的岳父郭某購買一輛貨車,價值154500元,登記在其本人名下。后為補貼女兒家用,遂將車輛提供給女婿劉某使用。
2021 年 5 月19 日,劉某私自與柳某簽訂《二手車車輛買賣協(xié)議》,以33000元價格將該車低價變賣,柳某亦明知車輛所有權人并非劉某,故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
2022 年 8 月 25 日郭某在某地發(fā)現(xiàn)該車輛,方得知此事。遂通知劉某和柳某。得知柳某已把車輛賣給下家,郭某隨即給下一買家打電話,告知其具體情況后,將案涉車輛開走。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劉某簽訂的《二手車車輛買賣協(xié)議》無效,同時要求郭某、劉某共同償還購車款33000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女婿劉某對案涉車輛的出賣行為雖系無權處分,但其與柳某簽訂的買賣合同并不因此無效。岳父郭某作為案涉車輛所有權人未與柳某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也未對劉某私自變賣車輛的行為事后追認,其將自己車輛開走的行為,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guī)定,判決劉某返還購車款 33000 元及利息,郭某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柳某明知劉某無權處置案涉車輛,仍舊低價收購,最終錢物兩失引來官司,需通過法律途徑拿回錢款。
頌威律師提醒大家:交易須規(guī)范,便宜莫要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