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護人未到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領取死亡賠償金的行為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 ? ? ?原告丁某系朱某乙丈夫,被告朱某甲、許某系朱某乙父母。2016年朱某一因車禍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不幸去世。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丁某、朱某甲、許某與被告人孫某及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xié)議,孫某及保險公司賠償丁某、朱某、許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八十萬元。法院于2017年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述款項朱某甲、許某領取后分給丁某二十八萬元。
? ? ? ?2021年丁某提起訴訟,主張其曾因車禍導致腦部受傷,經(jīng)鑒定為精神二級殘疾。2013年辦理殘疾證,指定監(jiān)護人為其妻子朱某乙,2018年其監(jiān)護人變更為其母親張某。丁寶琚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分割死亡賠償款時,監(jiān)護人并未在場,事后監(jiān)護人也并未追認,故關于死亡賠償款的分割無效。賠償款項不屬于朱麗萍的遺產(chǎn),其中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具有人身專屬性不應平均分割,賠償款項應扣除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丁某墊付醫(yī)療費部分再進行平均分割。故丁某應分得的賠償款項應為三十八萬元,朱某甲、許某應再給付丁某十萬元。
? ? ?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及二被告所獲得的經(jīng)濟損失賠償,是以上權利人的共有財產(chǎn),該財產(chǎn)經(jīng)法官主持調(diào)解進行了分割,分得款項是各方當事人共同達成的協(xié)議 ,屬共同意思表示;在當事人均在場情況下,原、被告在法院往來結(jié)算單 上簽字捺印并領取了分割款,故原告陳述該款項尚未進行分割的情況不屬實;原告陳述自己精神疾病突發(fā),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簽字,但無證據(jù)可以證明,對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 ? ? ?丁某不服,提起上訴。
? ? ?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中,關于因朱某乙交通事故死亡,丁某、朱某甲、許某與案外人孫某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賠償事宜,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予以確認,且各方當事人均在法院往來結(jié)算單上簽字捺印并領取了分割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及二被上訴人所獲得的經(jīng)濟損失賠償,是以上權利人的共有財產(chǎn),該財產(chǎn)經(jīng)一審法院主持調(diào)解進行了分割,分得款項是各方當事人共 同達成的協(xié)議,屬共同意思表示;在當事人均在場情況下,雙方在法院往來結(jié)算單上簽字捺印并領取了分割款,故上訴人上訴主張該款項尚未進行分割,與事實不符,本院對上訴人該上訴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上 訴主張其簽字行為系在其精神疾病突發(fā),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所簽 ,對此二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訴人該上訴主張,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證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丁寶琚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 ? ? ? 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也不屬于遺產(chǎn),而是義務人向死者近親屬的金錢賠償。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法律規(guī)定,有如下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 ?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處理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直認定為遺產(chǎn)。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復
【法規(guī)文號】法賠復〔1996〕2號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頒布日期】1996-10-28
【實施日期】1996-10-28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 ? ?你院《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嗬?,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人民司法·應用》 總第634期: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chǎn),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chǎn),但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于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故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yǎng)等因素。
? ? ? ? 以上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chǎn),不一定要平均分割,但應考慮到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yǎng)等因素,出于公平原則,照顧弱者的角度進行分割。
? ? ?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zhì)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guī)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據(jù)此丁某作為死者的丈夫是死亡賠償金適格的權利人。
? ? ? ?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如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經(jīng)過法定監(jiān)護人同意。何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內(nèi)涵是權利的行使和放棄,對應的義務的負擔和權利能力。本案中,丁某分割賠償金的行為是在對事實行為的確認。即使丁某簽字時處于精神病發(fā)作期間,但協(xié)議內(nèi)容采用公平原則對賠償金進行劃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即使未經(jīng)過監(jiān)護人確認,應屬于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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